本文作者为 Edmund Northcott 律师(伦敦)。 所有文件都将以电子方式提交!各方将受惠于更低的打印开支以及更快捷、更简化的流程。(规则4)。 须在程序伊始,或者在仲裁当中订立资助协议的,于其订立时披露第三方资助以及其的资金来源(规则13)。 为公布一项裁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仍需取得双方同意,但一项新条文将裁决公布后60日内并无异议的情形视作双方同意(规则44)。不过,如一方提出异议,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仍会公布其法律摘要。 费用担保(规则51)与分步仲裁(规则37)各自具备了独立的规则,对进行相应申请的当事方而言,更加明确。 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流程已被修订——当事方现在必须在回避事由出现之后20日内,而非“立即”,提交取消资格动议(规则14)。 作出裁决的新时限:裁决必须在最后一次提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申请后的60 日内;最后一次提交初步异议意见后的180 日内;最后一次提交所有其他事项意见后的240 日内作出(规则59)。 当事方可选择新的快速程序,但必须在登记通知发出后20 日内作出选择(规则69)且必须在登记后30 日内选任仲裁庭(规则74)。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听取了缔约国和投资者的要求,引入了新的调停和调解规则(分别在附件C和E)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正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作制定仲裁员“行为准则”,但在该准则出台之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已扩大了仲裁员的(规则36)以及关于第三方资助(规则21)的披露义务。 最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已用中性的语言重新起草了这些规则,并解决了法语、西班牙语和英文版之间不一致的情况。 关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新规则的草案文本,请点击以下链接: https://icsid.worldbank.org/en/Documents/Amendments_Vol_Two.pdf。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成员国于2018年9月26日在华盛顿召开会议,讨论拟议修订,有关下一步进展,敬请关注本平台。同时,如您对其实施和解读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与您最近的金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