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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发布访港专业人员和回流专业人员发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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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9月2日发表了两份新的简易参考指南,就访港专业人员和回流专业人员申请牌照的要求给出了清晰的指引,协助访港及回流香港的专业人员了解证监会务实的发牌制度。在2023年,证监会亦曾就家族办公室、私募股本公司、对冲基金经理,以及海外与内地的从业人员给予了发牌指引,两份新指引与之前五份指引相辅相成,进一步帮助从业人员及潜在申请人掌握证监会的期望及发牌规定的要点。关于之前指引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见我们的文章《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发牌规定的简易参考指南》

1.   背景

自2022年年底,香港政府提出一系列措施招揽人才,包括推出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及优化原有的人才入境计划,这些措施大大便利了专业人员来香港就业和发展。过去一年多,高端人才通行证等计划吸引超过34万宗申请,当中逾21万宗获批。[1]

与此同时,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亚洲最大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近年来吸引了诸多资管公司来香港开展业务。以中资背景的管理人为例,根据证监会于2024年7月发布的《2023年资产及财富管理活动调查》,[2]内地相关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资产及财富管理业务的管理资产2023年增长4%至26,760亿港元,并录得1,530亿港元的净资金流入,较2022年上升16%。内地相关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数量从2019年112家增长至2023年的149家,增长幅度达33%,而这些法团和机构的从业人员从2019年2,820人增加至3,904人,增长幅度达38%。

基于财富及资管行业和人才引进计划的蓬勃发展,证监会的新指南无疑为拟申请持牌的返港或来港专业人员提供了必要的指引。访港专业人员指南旨在便捷那些短期停留于香港、从事受规管活动的国际专业人才,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率地获取执业资格。回流专业人员指南则专为曾在香港持牌、因各种原因回流的金融专业人员提供便利,确保他们快速地重新融入香港市场。这些指南不仅展示了香港对国际人才的强大吸引力,同时也反映了香港监管机构务实和灵活的监管风格。

2.   访港专业人员

短暂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访港专业人员可选择申请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1)持有短期牌照的短期持牌代表;或(2)持有普通牌照的流动专业人员。下表总结了两类持牌的要求:    

概括而言,选择短期持牌代表还是流动专业人员牌照主要取决于(1)该人士将在香港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范围;以及(2)该人士是否拟于一年内多次访港。举例来说,某国际资管集团拟将位于纽约的A女士派往香港,代表香港办事处参与某基金的投资决策会议。其需要多次往返香港,每次逗留两天,且由于A女士须持有牌照才能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因此申请为流动专业人员较为合理。又譬如某环球金融集团巴黎办事处的B女士拟前往香港,协助在香港分销新发行的债券,为期一周。由于B女士须持有牌照才能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且只需访港一次,因此申请成为短期持牌代表更为合理。

3.    回流专业人员

证监会允许已离开香港业界少于8年但有意回流的前从业人员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替代方式符合胜任能力规定,从而从事受规管活动。

前从业员若打算在离开3年内重新申请过去在香港获发的牌照,且其角色(负责人员或持牌代表)、认可行业资格和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规定与之前相同,将可获全面豁免通过认可行业资格和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规定下的所有考试。例如A女士两年前为获发牌进行第4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代表,后在新加坡某家族办公室担任研究员,现在拟回流香港业界。A女士可获全面豁免通过认可行业资格和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规定下的所有考试,再次获发牌成为持牌代表以进行第4类受规管活动。

一般情况下,前从业人员应在提交牌照申请前的3年内取得认可行业资格及通过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然而,在下面这些情况下,证监会或会认可申请人在3年之前取得的认可行业资格或通过的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a)    就认可行业资格而言,如果申请人拥有相当的相关工作经验及仍然在业内工作(例如拥有近期在香港或海外的相关监管机构的牌照或注册、作为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的注册机构的有关人士而取得的经验以及在香港之外地区取得的行业资格作为认可行业资格);及

(b)    就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而言,如果申请人现时或过去3年内曾就该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相关的受规管活动获证监会发牌。

例如某全球投资银行拟将B先生从英国调职于其香港办事处。两年前,B先生曾为获发牌以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代表,六年前,B先生在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通过了卷一和卷七,因此其现时申请成为第1类及第2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代表时,不需重新通过上述两张试卷的考试。

前从业员若打算在离开3-8年内重新申请过去在香港获发的牌照,且其角色、认可行业资格和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规定与之前相同,亦只需在重新申请牌照前完成额外的持续培训小时[4],便可获有条件豁免通过所有认可行业资格和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规定。例如C先生目前在澳洲某对冲基金管理公司任职,计划回港工作,其于四年前为获发牌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为符合豁免遵守认可行业资格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规定,C先生需要在提交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牌照申请前完成20个小时(即5小时/年 x 4年)的持续培训(其中至少10个小时为有关本地监管知识的培训)。

另外,负责人员申请人如不符合上述的全面或有条件豁免,但仍希望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关的业务,则申请人可以考虑另一有关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规定的有条件豁免,即:

(a)    申请人在若干指明交易所所在司法管辖区内取得至少八年有关行业经验;

(b)    持牌法团是基金经理或隶属于基金管理集团并只为专业投资者服务或申请人将为只为专业投资者服务的第9类受规管活动持牌法团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c)    保荐的持牌法团确认会向申请人提供监管及合规方面的支援;及

(d)    作为一次性规定,申请人须就相关受规管活动,完成额外5小时有关本地监管知识的持续培训。

就更多证监会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以参见证监会的《胜任能力的指引》

4.   总结

证监会近期发布的针对访港专业人员和回流专业人员的两份简易参考指南为这些专业人员提供了清晰的发牌申请路径。专业人员及机构可以依据这些指南,明确自身的合规要求和申请流程,从而更好地规划和实施其在香港的发展策略。如果您对新指南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有其他考试规定可能仍适用于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包括为首次公开招股从事保荐人工作或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范畴内的交易提供意见。

申请牌照时,申请人及其保荐持牌法团应确认该申请人已就离开业界的每一年及其所申请的每项受规管活动,完成5小时持续培训,而有关本地监管知识的培训至少占持续培训时数的50%。申请人应妥善备存已完成的持续培训时数的证明纪录及文件证据,并在证监会要求时向其提供。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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