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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第三者存款和付款向持牌法团发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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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9年5月3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了一份关于持牌法团处理第三者存款和付款的通函(通函),以及一份关于关键监控措施和有效作业手法的例子的附录(附录)。

证监会日益关注客户在持牌法团所开纳的帐户的第三者存款和付款涉及的风险。当客户利用第三者支付或收取投资交易收益时,该安排可能存在被用作隐藏真正实益拥有人或资金来源,以便用作规避监管规定和/或进行非法活动(如挪用客户资产、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以及其他不当行为或罪行)的风险。这些安排可能会削弱市场廉洁,并损害投资者利益。

在近期的数宗执法个案中,证监会发现持牌法团为处理或仔细审查第三者存款和付款而制定的内部系统和监控措施并未符合应达到的标准,或负责人员未有妥善执行有关内部系统和监控措施。

在本文内,我们列举持牌法团在执行减低第三者存款或付款涉及的风险的政策、程序和监控措施时应达到的主要操守标准,并提醒持牌法团他们在《打击洗钱指引》[1], 《打击洗钱条例》[2] 和《操守准则》[3]下的现有义务,以概括通函内容。

应达到的标准和监控措施

有鉴于与上述安排所涉及的风险,证监会很清楚地表明,公司应对该等安排采取不鼓励的态度,并应只在特殊和合法情况下,考虑到客户的概况和一般商业作业手法才接纳安排。

证监会十分鼓励持牌法团实行健全的系统和程序,以可合理预期地保障客户资产以及侦测和避免第三方付款安排涉及的风险。以下是证监会的几项提议。

  • 持牌法团应在他们的政策和程序中清楚界定可允许接纳第三者存款和付款的特殊和合法情况,并提供可接纳的第三者付款人和收款人的例子。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有效地向所有相关员工传达。
  • 持牌法团应只在已执行有效的监察系统和监控措施以减低所涉及的风险,并且已遵守适用的法例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接纳任何第三者付款安排。
  • 持牌法团应指派负责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核心职能主管,以监督有关处理第三者存款及付款政策和程序的设计、实施以及持续监察。所有这些交易应得到负责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核心职能主管或洗钱报告主任批准。持牌法团亦应任命负责履行监控措施的员工,并清楚界定他们的职责范围。
  • 2017年,一家持牌法团因其高级管理层和合规部门没有执行适当的内部程序和监控措施以侦测、评估、查询和监查涉及预警迹象的第三者存款,而被讉责和罚款260万港元。证监会亦发现证据显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彼此不了解各自在处理第三者存款方面的角色和职责。
  • 持牌法团应就任何第三者存款或付款要求进行尽职审查,以厘定:
    • 第三者付款人或收款人的身份。持牌法团应采取以风险度为基础的方针。风险相对较低的第三者付款人或收款人包括直系亲属、公司客户的实益拥有人和关联公司,以及受规管保管人和借贷机构。其他风险较高的第三者付款人或收款人应由担任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核心职能主管或洗钱报告主任的人员,以及另一名属高级管理层的人士进行双重审批。
    • 客户与第三者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关系。当关系较难核实、没有提供关于第三者身份的足够资料以作核实,或第三者付款人或收款人为多名似乎无关连的客户付款或收款时,这可能意味着有人透过"代名人"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安排来进行市场及企业失当行为, 持牌法团应额外小心。
    • 接纳第三者存款或向第三者付款的理由和需要。持牌法团应采取所有合适的措施以确保只接纳合理地符合客户的概况和一般商业作业手法(包括考虑过往交易频密程度和模式)的第三者存款或付款,例如适时作出跟进查询和索取证据。
    • 2017年,证监会就多宗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内部监控失误(其中包括未能就第三者存款作出查询和确保有针对第三者存款的有效审批程序)对一家持牌法团进行谴责,并罚款300万港元。其相关负责人员(亦为前任董事总经理)亦因此被暂时吊销牌照6个月。
  • 持牌法团应谨慎地监察涉及第三者存款和付款的客户帐户,并对预警迹象,尤其是隐藏真正实益拥有权的潜在可疑交易,保持警惕。如怀疑有洗钱情况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应向联合财富情报组和其他当局(例如证监会及警方)作出可疑交易汇报。
    • 2017年,一家持牌法团因未能对客户交易进行持续尽职审查和仔细审查,且未能识别大量频繁、复杂和不寻常的大额交易以及没有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不寻常交易模式,而被裁定触犯《打击洗钱指引》、《打击洗钱条例》和《操守准则》。该持牌法团被谴责和罚款450万港元。同样地,另一家持牌法团因未能识别可疑的第三者交易并进行适当的客户尽职审查,而被讉责和罚款300万港元。其负责人员(亦为前任董事总经理)被禁止在9个月内再次涉足行业。
    • 2018年底,一家认可机构因未能识别和处理不合规的电汇交易,和未能在与若干客户进入任何业务关系前实施有效的客户尽职审查程序以识别和核实其实益拥有人,而被裁定触犯《打击洗钱条例》。该认可机构被香港金融管理局谴责和罚款1,250万港元。
    • 2019年初,证监会谴责另一家持牌法团在14个月内对超过2,200笔可疑的第三者存款(合共23亿港元)置诸不理,并罚款1,520万港元(为至今就同类失误的最高罚款额)。该持牌法团被批评没有适时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汇报可疑情况,以及没有设置任何系统或监控程序以针对处理第三者存款人的客户尽职审查。相关负责人员(亦为前任零售经纪部主管)因此被禁止在10个月内再次涉足行业。
  • 持牌法团应要求客户指定以他们自身名义或可接纳的第三者名义持有的银行帐户进行所有存款和提款。这有助持牌法团对第三者付款人或收款人进行尽职审查,以及确定交易收益的来源和目的地。
  • 持牌法团应以书面告知客户他们处理第三者付款安排的政策,包括拒绝接纳或在特殊和合法情况下接纳的政策、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确定存款来源的规定、针对第三者付款人或收款人的核实程序,以及退还被拒绝接纳的第三者存款的政策。

我们的观察

证监会不鼓励第三者存款和付款的立场是很清晰的。在此提醒持牌法团在制定其第三者存款和付款政策时要很审慎地评估合规风险。明显地,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正积极调查第三者存款和付款安排方面的监控失误,并将在通函发出后继续监察合规情况。

同时应注意的是,附录并非详尽无遗地列出证监会期望持牌法团采取的监控措施和作业手法。持牌法团应审视他们的业务模式和客户概况,以得出最合适的政策。

个人问责性一直是证监会近年来的焦点。证监会对负责人员采取跟进性执法行动的处理方式,清楚地向市场发出以下讯息:高级管理层须为持牌法团遵守适用标准和规定的情况负责。虽然近期针对管理层的执法决定均针对相关负责人员,但所有持牌法团应已自2017年底起为他们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职能任命一名核心职能主管,因此,亦谨此提醒相关的核心职能主管他们的义务以及监管机构对他们的期望。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证监会于2017年就第三方付款采取的行动,请参考我们较早前推出的文章



[1]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打击洗钱指引》)

[2]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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