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27号文》”)自2022年3月1日起生效。该通知制定了中国[1]境内银行(“境内银行”)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或外币跨境贷款业务的监管框架。为便于理解《27号文》的内容和影响,我们在下文列出一些常见的问题和解答:
1. 《27号文》是否为首次批准境内银行发放境外贷款?
不是。中国的政策性银行和若干商业银行过去已经根据相关规定或在若干城市颁布的试行办法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但这些规则大多仅涵盖人民币贷款,并很少统一适用于所有境内银行,而且部分规则自《27号文》于2022年3月1日生效后已被废止[2]。一些有关离岸账户和自由贸易账户的境外贷款规定则继续有效(亦请见下文答问2)。
2. 哪些银行受《27号文》规管?
《27号文》大幅放宽了可进行境外贷款业务的境内银行范围。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中国持牌银行均符合资格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发放境外贷款,这包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内外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的境内分行,但以下的境外贷款并不包含在《27号文》的规管范围:
- 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离岸账户”)发放的贷款
- 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发放的贷款
《27号文》对于通过境内银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发放的贷款的适用情况并不明确。根据《27号文》,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应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监管框架。然而,《27号文》同时规定如果此等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境内银行总行下拨的人民币,那该等贷款金额应被纳入银行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亦请见下文答问8)。至于通过境内银行自由贸易账户发放资金来源不是总行下拨人民币的境外贷款,此情况是否适用《27号文》的规定似乎存在不同的解释。此外,使用总行下拨的人民币资金《27号文》除贷款余额上限外的其他规定是否也适用目前亦尚不明确。银行及企业在设计涉及此类特点的境外贷款交易结构时,宜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及在可行的情况下寻求相关政府部门作进一步说明。
3. 《27号文》涵盖哪些借款人?
在中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任何非金融企业。
需要注意如何区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目前尚未明确(例如,有关判断是基于企业注册成立地的法律、中国法律还是两者皆需符合?)。我们期待有关政府部门适时就此问题进行说明。
至于借款人的居住地或经营地与其是否受《27号文》覆盖无关,因为借款人的注册成立地点是判断的唯一准则。
个人借款人并不在《27号文》覆盖的范围内。
4. 哪种贷款会构成「境外贷款」?
《27号文》项下的境外贷款包括“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
- “直接”贷款: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任何年期的贷款
- “间接”贷款: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贷款
央行和外管局尚未说明“融出资金等方式”具体包含哪些方式。举例来说,境内银行资金参与(funded participation)一笔境外银行发放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很有可能属于上述提及的“融出资金等方式”,但风险参与(即,初始并未融出资金但在出现风险的时候出资之情形)(risk participation)的处理则有待明确。
5. 贸易融资是否受《27号文》规管?
是。境内银行办理境外贸易融资时须遵守《27号文》的各項规定,包括尽职调查、信息报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的相关规定,但基于真实为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则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亦请见下文答问8)。
6. 哪些境外贷款币种受《27号文》规管?
所有币种。
监管本外币境外贷款是《27号文》的一个主要特点,这是人民币境外贷款和外币境外贷款首次统一监管。
除明确鼓励境内银行对境外企业的贷款优先采用人民币外,《27号文》亦透过境内银行在计算其境外贷款余额时对外币贷款的额外加权,鼓励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发放跨境贷款(亦请见下文答问8)。
7. 境外贷款有哪些允许用途?
《27号文》规定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也明确禁止将有关贷款资金用于以下各项用途:
- 证券投资;
- 虚构贸易背景交易;
- 投机套利性交易;
- 偿还内保外贷[3]交易项下的境外债务;或
- 通过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根据我们的理解,货物和服务出口贸易下的资金汇回并不在限制调回使用的范围)。
《27号文》的上述规定(尤其是最后两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境内银行可参与的跨境贷款交易类型。从组成境外银团的角度来看,如果贷款用途同时包括《27号文》被允许和被禁止(例如,再融资内保外贷贷款)的贷款用途,牵头安排行可考虑加入分段贷款的机制,让须遵守《27号文》的境内银行只参与被允许用途的有关贷款部分。
8.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是什么?
《27号文》规定境内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中,“境外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而:
“境外贷款余额”= 本外币已提用未偿还境外贷款余额 + 外币已提用未偿还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4]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5] × 境外贷款杠杆率[6]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7]
境内银行的若干贷款业务,例如” 基于真实为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
“境外贷款余额”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在计算“境外贷款余额”时,外币贷款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监管部门可能会对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境外贷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不时进行调整。
9. 《27号文》对境外银团的内保外贷登记和发改委2044号文备案[8]事宜有什么影响?
如果境外银团参贷行包括境外银行和境内银行,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中国境内担保人向境内银行参与的全部或部分境外贷款所提供的任何担保均不构成内保外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为境外银团进行内保外贷登记时如涉及境内银行作为境外银团成员,不同地方的外管分局在登记上或有所差异。我们建议就个别项目的情况尽早向有关外管局地方分局咨询登记情况。
- 发改委2044号文并未要求境内银行参与境外银团进行2044号文备案,因为该部分并未落入“外债”的范围,然而,发改委在实践中的会根据具体交易结构进行把握。
在双边贷款的情况下,鉴于 (a) 中国境内担保人为境内银行发放的跨境贷款提供担保不构成内保外贷,和 (b) 境内银行发放的跨境贷款根据发改委2044号文备案制度不构成“外债”,这对借款人来说,从监管审批的角度,也是很大的优势。
10. 《27号文》对境外银团贷款市场有什么潜在影响?
《27号文》为支持和监管境内银行发放境外贷款业务制定了统一的框架。
- 我们预计将有更多境内银行参与境外银团贷款,并将推动境外(尤其是在亚洲)银团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 境外银行在争取银团贷款的牵头安排行角色可能会面临更多来自境内银行的竞争。
- 在美元大幅加息的环境下,或会是境内银行向境外贷款人发放更多人民币贷款的契机,而这将有助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 对于需要境外融资的中国企业(或其附属公司)而言,境内银行更多的参与将令融资资金池的盘子扩大,并使其可从在境内熟悉的且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境内银行借款。
- 境外银团的牵头安排行在设计贷款结构时应仔细考虑相关监管要求,包括在境外银团由境内外银行共同组成的情况下,适当处理内保外贷登记和发改委2044号文备案。
感谢亚太贷款市场协会 (APLMA) 邀请我们与 APLMA 副主席 Eugene Lau 就《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拍摄10分钟的视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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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在本文中,“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于2022年3月1日同时废止。
[3] “内保外贷”指中国实体为境外债务人欠付境外债权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抵押的融资结构。
[4]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目前为0.5。
[5] 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一级资本计算。
[6] 除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政策性银行(其境外贷款杠杆率分别为1.5和3)以外,境外贷款杠杆率目前为0.5。
[7]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为1。
[8] “发改委2044号文备案” 指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对一年期以上外债备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