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欧盟(EU)排放交易体系(ETS)已将其范围扩展至海事领域。对于船舶所有者、融资方和租船方来说,了解这一监管框架的影响和要求至关重要。以下是关于海事领域EU ETS的五个关键要点。
1. 什么是 EU ETS?
EU ETS作为一种“限额与交易”(cap-and-trade)机制,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它对多个经济部门的排放设定了上限,并以欧盟配额(EUAs)表示。这一上限逐年减少,以帮助欧盟到2030年实现相比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5%的目标,并最终在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climate neutrality)。
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EU ETS内的运营商必须交出与其排放量相当的EUAs,这些配额可以通过拍卖或二级市场获得。超出EUA限额将面临可观的罚则。[1]
自实施以来,EU ETS已从最初的范围扩展到包括航空业,现已涵盖海事排放。[2]
2. EU ETS在海事领域的实施时间表是什么?
EU ETS现在涵盖所有大型船舶(总吨位在5,000吨及以上)在抵达或离开欧盟和欧洲经济区(EEA)港口时的二氧化碳排放,无论其船旗或船东的注册地如何。
需要注意的要点包括:
- 欧盟/欧洲经济区内的航次:欧盟/欧洲经济区水域内的所有航次和港口内的操作所产生的排放均被计入。大体而言,船舶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内进行航次或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内的停靠港口[3] 内操作所产生的全部排放都将被计入。
- 部分覆盖:对于在欧盟/欧洲经济区港口开始或结束的航次,50%的排放将被计入。
- 未来扩充:从2026年1月1日起,EU ETS还将涵盖甲烷(CH₄)和一氧化二氮(N₂O)。
- 渐进的配额上交义务(surrender obligations):EUA的上交义务将逐步增加,2024年覆盖40%的已验证排放,2025年覆盖70%,2026年将达到100%。EUA必须在报告年次年的9月30日前上交。
- 船舶类别:EU ETS最初适用于载货或载客且总吨位在5,000吨及以上的船舶。从2027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将扩展至从事海上活动(如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相同吨位船舶。
3. 谁承担合规责任?
遵守EU ETS义务的责任由航运公司承担。
航运公司定义为“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例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其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承担船舶运营责任,并且在承担该责任时,同意接管《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国际管理规则》(“ISM规则”)中规定的所有职责和责任,该规则载于Regulation (EC) No 336/200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的附件I中”。[4]
虽然EU ETS合规的默认责任在于注册船东,但该义务可以委托给已同意承担ISM规则下职责和责任的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ISM公司”)。
这种委托需要双方签署协议,明确责任的委托。建议注册船东与ISM公司沟通,就哪一方承担EU ETS责任达成一致。
每个受EU ETS约束的航运公司都与一个欧盟成员国作为其管理机构(administering authority)相关联,该关联根据2024年1月31日发布的分配列表确定,并附于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24/411。根据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3/2599,航运公司必须向其关联的管理机构提供有关其负责的船舶的信息。
如果ISM公司承担了EU ETS义务,则应向管理机构提供一份文件,明确表明其已获得船东的正式授权以履行ETS义务。如果没有此类文件,注册船东将被视为默认负责EU ETS义务。
4. 航运公司在EU ETS下的义务是什么?
- 在联盟注册处(Union Registry)开设海事运营商持有账户
EUA的购买和上交以及排放数据的录入通过联盟注册处的海事运营商持有账户(“MOHA”)进行。航运公司应向其关联管理机构的国内管理员申请开设MOHA,(i)在分配列表发布后的40个工作日内,或(ii)如果航运公司未包含在该分配列表中,则在首次停靠EU ETS范围内的港口后的65个工作日内。
- 监测、报告和验证排放数据
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和验证对于EU ETS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这些义务载于Regulation (EU) 2015/75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经Regulation (EU) 2023/95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0 May 2023 amending Regulation (EU) 2015/757修订(“《MRV规定》”)。承担EU ETS义务的实体也负责遵守MRV义务。
为确保《MRV规定》下的义务得到履行,航运公司应在2024年4月1日前通过THETIS-MRV系统向其各自的管理机构提交符合《MRV规定》和EU ETS的船舶监测计划。对于在2024年1月1日后首次进入该范围的船舶,截止日期为船舶首次停靠欧盟成员国港口后的三个月内。提交的监测计划应已由认可的验证方评估为符合《MRV规定》。作为持续义务,航运公司必须根据管理机构批准的监测计划监测其船舶的排放水平。
从2025年开始,航运公司需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其负责的每艘船舶的排放报告,涵盖上一年的整个报告期,该报告必须由验证方验证为合格,并提交给监管机构、船旗国官方机构(如果船舶悬挂欧洲经济区国家的船旗)和欧盟。此外,航运公司还必须在每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公司层面的汇总排放数据。
我们在另一篇文章中更详细地探讨了MRV义务,更多信息请参阅“关于 MRV规定和Fuel EU海事法规的要点”。
- 上交EUAs
航运公司的关键EU ETS义务是上交与其负责的船舶排放量相当的配额。未能履行该义务将导致这些公司面临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00欧元的罚款。被处罚的航运公司仍需上交所需的EUA,并且其名称将被公开披露。
5. 如何在租船合同中起草EU ETS条款?
为了简化船东和ISM公司之间关于其EU ETS义务的合作,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推出了BIMCO ETSA条款2022。该条款在船东和租船方之间分配了获取、转移和上交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成本和责任。
该模板条款基于的前提是,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提供和支付燃料的一方是负责提供和支付EUA的一方,因此责任是落在租船方身上。另一方面,船东需要监测船舶的排放,并向租船方提供相关的排放数据和计算依据,租船方应每月将适当的配额转移给船东。
虽然不强制要求在租船合同中纳入BIMCO ETSA条款2022或采用BIMCO条款中的成本分配机制(cost allocation mechanism),各交易方仍应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谁负责获取、转移和上交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以及谁承担相关成本。
结论
通过了解EU ETS的这些关键要素,海事领域相关参与方可以更好地为合规做好准备,并应对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量身定制的法律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未能上交足够EUA的航运公司将面临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00欧元的排放罚款,并且仍需上交所需的配额。连续两个或更多报告期未能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该公司船舶被禁止进入欧盟港口,直到履行上交义务为止。
EU ETS于2005年首次实施,并经历了多次更新和阶段,包括于2012年纳入航空业。
就EU ETS而言,“停靠港口”指船舶停靠以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的港口,停靠港口内的船舶排放指船舶在停泊期间和港口内移动所产生的排放。
英文原文为:Shipping company is defined as “the shipowner, or any other organisation or person, such as the manager or bareboat charterer that has assumed responsibility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 from the shipowner and that, on assuming such responsibility, has agreed to take over all the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impo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de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 (the “ISM Code”), set out in Annex I to Regulation (EC) No 336/200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