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香港的上市框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2年10月刊发了有关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新规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以吸引具备发展潜力但尚未满足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的特专科技企业赴港上市。历时5个月,有关特专科技行业的上市机制终于在2023年3月24日推出,并将于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
下文将简要介绍联交所就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新增设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8C章的主要内容。
一、 特专科技公司的定义及范围
对于特专科技公司的可接纳领域,联交所只微调了在咨询文件中的五大可接纳领域范围,范围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及软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及新食品及农业技术。
就不在五大可接纳领域范围的企业,联交所认为若相关企业能展现 (a)具高增长潜力;(b)能证明其成功营运是靠在其核心业务采用新科技及/或应用业内相关科学及/或技术于新业务模式,亦以此令其有别于服务相似的消费者或最终用户的传统市场参与者;及(c)研发为其贡献一大部分的预期价值,亦是其主要活动及占去大部分开支,则仍有可能会被视为「属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有关企业必须向联交所作预查询。另外,联交所在咨询香港证监会并获得其批准后,会对特专科技公司的可接纳领域作出不时的更新。
二、 18C章最终稿和咨询稿主要区别
下表简列了上市规则18C章最终稿和咨询稿的主要区别:
三、 有关18C章的其他主要规定
四、 上市资格要求:一般主板vs生物科技vs特专科技
五、 结语
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特专科技公司,尤其是在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生物技术、光电芯片、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新兴企业,具有大投入、长周期、高风险等发展特点,资本投入水平有限成为约束特专科技企业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上述18C 章的出台将大幅降低特专科技公司在港上市的门槛,对于相关特专科技公司来说绝对是重要的发展机遇。
任何提及“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参考资料
- “已商业化公司”指的是旗下特专科技产品已实现有意义的商业化,并其收入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已达到至少2.5亿港元
- “未商业化公司”指主要从事研发以将特专科技产品商业化,但仍未达到最低收入门槛的公司
- “独立定价投资者”指 (a) 机构专业投资者(定义见上市规则第 18B.01 条);及 (b) 管理资产总值、基金规模或投资组合规模至少达 10亿港元的其他类型投资者。 任何人士如为(a)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或该现有股东的紧密联系人;或(b)上市申请人的核心关连人士,将不被视为独立定价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