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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布与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相关的基金核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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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下引入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制度是香港资产和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该制度规定合资格人士和合资格雇员可就其为“经核证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收取、或累算的合资格附带权益享受利得税和薪俸税宽减。关于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制度的详情回顾,敬请参阅我们先前刊发的文章香港零税收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税务宽减方案出炉香港基金行业最新政策: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以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房地产信托基金资助计划

在这一制度公布后,历经数月的期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又颁发了相关指引,包括2021年7月16日发布的《《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16D下基金核证指引》[1](“《基金核证指引》”)和2022年8月31日发布的《基金核证申请相关的审计报告指引 – 基金与其投资经理适用》[2](“《审计报告指引》”),以协助基金申请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较咨询文件中的原有建议而言,这些指引规定了更为简化的程序。

本文概述了《基金核证指引》和《审计报告指引》(统称“《指引》”)的主要内容。

《基金核证指引》

《税务条例》(第112章)(“《税务条例》”)附表16D下定义的“经核证投资基金”是指《税务条例》第20AM条所界定的经金管局核证为符合金管局所载核证准则的基金。就此而言,金管局已刊发《基金核证指引》,当中列载了其对基金核证规定的准则及其他相关事项–以下是两大主要准则:

  • 投资:基金已在合资格人士开始进行基金投资管理服务之日起至该合资格人士收取、或累算合资格附带权益之日止的期间(“相关期间”)内投资于以下类别的资产:
    • 任何私人公司或任何获投资私人公司的、或由任何私人公司或任何获投资私人公司发行的股份、股票、债权证、贷款债券、基金、债券或票据(“指明证券”);或
    • 任何特定目的实体或任何中间特定目的实体的股份、或相当于股份的权益,而上述实体持有和管理一间或多间获投资私人公司、且没有持有或管理《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其他类别资产。
  • 最低经营活动要求:合资格人士在相关期间内的每个税评年度的基准期内均满足以下要求:
    • 在香港进行投资管理服务的全职合资格雇员的平均人数至少为2人;及
    • 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在香港产生的运营开支总金额为200万港元或以上。

此外,为了取得税务宽减资格,合资格人士需满足香港税务局(“税务局”)局长就上述“最低经营活动要求”进行的“充足性测试”。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在金管局进行的核证之外,税务局还将在处理税务宽减申请时,评估经核证基金是否属《税务条例》第20AM条所界定的“基金”,同时亦考虑《税务条例》下的所有其他相关条文。

就申请程序而言,为了享受税务宽减福利,基金需在每个相关税评年度向金管局申请核证。合资格人士在任何特定税评年度收取、或累算合资格附带权益后,即可提交核证申请。该申请应当在相关截止日期或之前提出,相关截止日期将根据合资格人士的会计年度结束日期按照下表确定:

会计年度结束日期在以下期间内: 截止日期[3]
4月1日至11月30日 次年的5月2日
12月1日至12月31日 次年的8月15日
1月1日至3月31日 同年的11月15日

基金也可以进行申请前的筛选,以便评估其是否符合核证准则。该等筛选是可选择进行的,且不会影响核证申请的结果。

《审计报告指引》

为了申请核证,基金必须向金管局提交一份已填写的核证申请表和一份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程序的一部分,基金或其投资经理需根据《《香港相关服务准则》第4400号(经修订)商定程序业务》聘请一名执业会计师(“执业人士”)编制审计报告。[4]

务必要注意的是,基金或投资经理的负责人(如,如果基金是一间公司,则指基金的董事和公司秘书;及如果基金是一间合伙企业,则指普通合伙人)(“负责人”)有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文件,以协助执业人士编制审计报告。为了协助金管局厘定基金是否已符合(《基金核证指引》规定的)上述“投资”准则,负责人必须:

  • 选择与已出售的指明证券有关的任何一项收购;
  • 向执业人士提供关于该选定指明证券的相关信息和/或文件,例如:
    • 已就该指明证券的收购和出售签署的买卖协议;
    • 所用权结构图,当中表明该指明证券的详情、收购日期及基金在该指明证券的发行人中的参与权益或持股权益比例等信息;及
    • 关于所有权结构图下每个实体的特定信息(如,主营活动、注册成立地和实体类型);及
  • (对于所有权结构图下的每个特定目的实体、中间特定目的实体和该指明证券的发行人而言)提供可以证实该实体的主营活动及其为一间私人公司的文件,如,一份(关于宣派附带权益的财务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及一份注册成立证书(若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包括NAR1表格)副本或(对于不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而言)一份书面声明。

尽管在提交审计报告时无需向金管局提交已提供予执业人士的文件(所有权结构图除外),金管局也可要求提供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进一步信息或材料。

展望未来

这些《指引》反映出香港政府正持续不断地在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制度下推出各种令人振奋的税收激励政策。此举旨在鼓励基金和投资经理在将香港视为投资基金的注册地时,充分利用这一简化核证程序。我们相信,香港未来还将引入进一步的措施提高香港的竞争力,并提升香港作为区域和全球领先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

如需更详细地讨论您的基金业务如何才能受益于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制度,或需要在设立或拓展您的基金业务方面获得任何帮助,敬请随时联系我们。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参考资料

[1] 关于《《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16D下基金核证指引》的全文,敬请参阅: https://www.hkma.gov.hk/media/eng/doc/key-functions/Guideline_on_Certification_of_Funds_under_Schedule_16D_to_the_Inland_Revenue_Ordinance.pdf

[2] 关于《基金核证申请相关的审计报告指引 – 基金与其投资经理适用》的全文,敬请参阅: https://www.hkma.gov.hk/media/eng/doc/key-functions/Guideline_on_Auditors_Report_for_Application_for_Certification_of_Funds_for_Funds_and%20the_Investment_Managers.pdf

[3] 若规定的截止日期是星期六、星期日或任何公众假日,该截止日期将自动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4] 关于《《香港相关服务准则》第4400号(经修订)商定程序业务》的全文,敬请参阅: https://www.hkicpa.org.hk/en/Standards-and-regulation/Standards/Members-Handbook-and-Due-Process/HandBook/Volume-III--Auditing-and-Assurance-Standards/Revised-HKSRS-4400-Engagements-to-Perform-Agreed-Upon-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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