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民诉法修改解读:与中国无实际联系,可以约定中国法院吗

香港(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香港(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德国
新加坡
西班牙
英国
美国
全球

标签:争议解决与诉讼-商业纠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即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对涉外商事案件的处理产生较大改变,值得跨国企业和从事跨境交易的中国企业重点关注、提前做好准备。我们在2023年末将通过系列文章介绍《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及对跨境诉讼的影响,协助企业应对变化。本系列已发布《民诉法修改解读(一):中国法院对涉外案件扩大管辖》

一、协议管辖:取消“实际联系”限制?

对比原民诉法,新民诉法在涉外编新增了单独的协议管辖规定。目前对上述修改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若中国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当事人是否仍然可以约定中国法院?

支持的观点认为,第二百七十六条并未明文规定管辖地必须与案件争议具备“实际联系”,因此可以。

反对的观点则认为,新民诉法删除了《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允许“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时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的语句,因此根据原民诉法第三十五条,“实际联系”要件仍约束涉外纠纷管辖约定。

对该问题,目前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新民诉法已取消“实际联系”要求。

首先,“实际联系”限制已不符合我国涉外民商事交往的实践需要,如果双方均为国外当事人但主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我国法院无必要对此加以限制,否则将不利于营造公平、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从过去的司法实践看,曾有不少管辖约定因与法院地缺乏实际联系被认为无效。例如,在(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中,一家韩国公司与一家中国公司为避免地方保护特别在协议中约定由第三国新加坡法院解决争议,中国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后韩国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法院认为新加坡与争议缺乏实际联系因此约定无效。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新加坡具有合理的商业原因,然而受到中国法律限制最终却未能实现协议约定,客观上对契约和当事人预期保护不足。

其次,从条文解释角度,对新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理解不应当结合原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管辖协议“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域外当事人可能不熟悉我国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制度,如果涉外协议管辖也适用第三十五条,很容易导致管辖约定无效。因此不宜简单套用第三十五条来限制涉外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涉外协议管辖应当适用独立的制度。原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涉外编开头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属于涉外编的特别规定,因此应当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并无适用空间。实际上,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条已规定外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要求争议与我国法院有实际联系,民诉法修改也并非首例。

最后,在审议民诉修改草案过程中,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开了审议结果,并对草案与正式稿观点变化之处进行了说明[1]。在这份报告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未提及有人反对草案取消“实际联系”,也并未说明正式稿删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对草案观点的改变。可见,正式稿与草案的措辞差异不等于观点发生变化。

二、企业常见问题:2024年1月1日起,与中国无实际联系的涉外案件是否可以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

该问题是本次修法对企业争议解决条款设计产生最大影响的问题,不少企业可能因此考虑调整合同标准条款。

新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从规定本身看对“实际联系”并无限制,但原民诉法第三十五条是否将适用于涉外案件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观点是,按照中国法院扩张管辖以应对域外“长臂管辖”的整体趋势,新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不要求“实际联系”、不限制级别管辖应当是有意为之,不应受到原民诉法第三十五条影响,这点应当很快会通过司法实践得到明确。在司法实践明确之前,愿意尝试的企业可以先评估适用法定管辖对自身是否存在不利,如果没有风险,可以尝试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并且,因为涉外约定管辖不存在级别管辖限制,企业甚至可以约定到具体的金融法院或知产法院,以便增强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结果的可预期性。

下篇我们将介绍《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应诉管辖的影响,敬请期待。

感谢黄雅冰律师、沈悦、刘书扬、实习生谭潇、实习生张溪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9/t20230901_431421.html

参考资料

  • [1]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9/t20230901_431421.html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此前,香港永久性居民首次购买住宅物业仅需缴付介乎港币100元至物业价格4.25%的一般从价印花税(“一般从价印花税”) 。相对而言,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如中国内地或海外买家或香港或非香港注册的公司)在香港购买住宅物业时则须支付额外税款,该等额外税款分别包括15%的买家印花税及15%的住宅从价印花税 。 尽管行政长官已于2023年施政报告中宣布放宽部分辣招,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符合相关豁免)在香港购买住宅物业仍须支付高达7.5%之买家印花税及7.5%的住宅从价印花税。 置业形式的选择 现在,因应港府于2024年2月28日宣布全面撤销所有住宅物业需求管理措施,无论是香港、中国内地还是海外买家,不论是首次置业人士或是投资者,不论是以个人或是公司名义购买物业,置业人士或投资者于购买香港住宅物业时均划一只需缴付一般从价印花税,大大减省置业成本。在以上政策的变更下,因不再需缴付15%(或其后于2023年降至7.5%)买家印花税及/或15%(或其后于2023年降至7.5%)住宅印花税, 使用公司名义购买香港住宅物业所需缴付的印花税与以个人名义购买时所需缴付的印花税均为相同,置业人士或投资者因此可于购买香港住宅物业时, 可视乎自身情况从多方面考虑以何种形式置业为佳(如是以个人名义或是以公司名义购买)。而当中的一些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 • 身分隐私:由于物业登记人是一项可透过进行公开查册而获得的信息,任何人士于土地注册处透过对有关物业进行公开查册便可得悉该物业之业主身份信息。换言之,如置业人士或投资者以个人名义持有物业,公众均可得悉相关个人资讯。然而,如置业人士或投资者透过一家离岸公司(如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直接持有物业或以该离岸公司透过其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物业,土地注册处的查册记录将仅显示相关离岸公司或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为物业持有人,这便可避免公众透过公开查册方式而获得其个人信息。 • 置业人士或投资者短期内会否有某些个人资产分配安排:据现时最新规定,买卖或转让香港物业业权所涉及的一般从价印花税收费是介乎港币100元至物业价格的4.25% 。而转让香港公司股份所涉及的印花税收费为转让股份价值(一般即所持有物业的净值)的0.2% 。因此,若拟转让之物业价值相对高昂,而若物业是透过公司名义购入并持有, 那么透过转让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物业业权所涉及之印花税, 会比起透过直接转让物业业权之方式为低及划算。 换言之,若置业人士或投资者于置业时心目中已有某些资产分配安排, 而当中可能涉及日后将新购置的物业于特定时间向某一位 (或某一些人) 士转让的话, 如购入物业时已打算让未成年子女将来成年时便将该物业转到子女名下,有关置业人士或投资者便可考虑先以公司名义购入物业,并于日后通过转让公司股份方式来间接转让物业业权, 以节省印花税 。 • 较灵活的方式出售物业:若以公司名义购买物业,在未来出售物业时可弹性选择以转让公司股份的方式间接转让物业业权, 或透过公司作为卖方身份直接转让物业业权。按如上所述,这取决于物业价值,如以转让公司股份方式间接转让物业业权转让物业业权, 应比直接转让物业业权所涉及之印花税为低及划算。因此,将来出售物业时可以利用透过转让公司股份能为准买家省却印花税的优势来吸引潜在买家。另外,如港府在未来重推住宅物业需求管理措施(如重推买家印花税及/或住宅印花税等),对中国内地及海外投资者或非首次置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作为潜在买家而言,以转让公司股份方式间接转让物业业权将有可能节省需缴付的额外印花税项。 但亦需注意,以转让公司股份方式间接转让物业业权可能会较直接转让物业的过程费时,交易文件亦可能较复杂。尽管以公司名义购买物业在未来转售物业时可能节省印花税,但由于潜在买家需承担该买下来的公司的一切潜在风险、负债及责任,因此在购入公司股份前一般会先对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及税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因此,相比起直接转让物业业权,以转让公司股份方式间接转让物业业权的交易可能相对复杂。最终潜在买家也要平衡一下采用公司股份转让方式间接转让物业业权的利与弊。 • 设立及维持公司的相关成本:尽管透过公司名义购买及持有物业有一定优点,置业人士或投资者须注意设立公司及维持一家公司均存有一定的成本及支出。以香港公司为例,常规支出包括商业登记费、周年申报表费用、处理会计及审计工作所涉及的费用等。因此,置业人士或投资者在购入物业时,可根据物业的现时价值、未来可能升值幅度及自身需要、或其他各相关因素去评估一下是否值得花费相关费用以设立公司并透过公司名义购入及持有物业。 • 物业价值:现时,转让价值港币3,000,000元或以下的物业仅须支付港币100元的一般从价印花税。换言之,若置业人士或投资者拟购入该价值或以下之物业,除非有特殊理由,从印花税支付金额的角度而言,以个人名义购买及持有物业应更为划算。 总结 整体而言,当置业人士或投资者购入物业价值越高,便越应事前仔细及谨慎考虑应以什么形式购入并持有物业,当中应特别考虑以个人或公司持有物业的各种利弊因素。

2024/03/07

前沿观察
龙是智慧和信心的象征。2024 年是甲辰龙年,五行属木,意味着灵活机敏、随机应变、精诚合作,以及对自然的敬畏。“龙”与“木”的结合预示着当前全球市场生机勃勃、充满希望。可持续发展和技术变革对投资及合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

2024/03/06

前沿观察
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通常由在中国 注册成立的母公司签署,为其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进行增信(credit enhancement)(见图表),最初常见于债券市场,近年来也经常出现在贷款交易中。 提供维好承诺的母公司承诺维持其境外债务人子公司的财务健康,以增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 维好协议通常包含的承诺有:要求维好提供方维持境外债务人的净资产为正值、为其提供偿还债务的流动资金、以及保持其对该等境外债务人的管控权和所有权等。其中一些承诺或受制于取得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审批将资金汇出境外的前提条件,并且维好提供方必须尽最大努力获得该等审批。除签署维好协议外,维好提供方通常还会签署股权购买承诺(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undertakings),即维好提供方承诺购买其境外债务人子公司持有的若干股权,以便将资金(即购买对价)汇出境外。

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