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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enisation: 证券等投资产品的代币化在香港与中国内地的法律与监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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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代币化是当今金融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本文旨为您解读代币化的概念及重要性,并探讨香港与中国内地有关代币化的一些关键法律问题和监管考虑因素。[1]

上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两份备受瞩目的通函,涉及将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代币化以及中介机构从事代币化证券的相关活动。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对前述证监会通函加以分析。但目前而言,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指引以及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内的香港政府部门采取的其他重要措施足以表明:

  • 香港各界致力促进金融领域的负责任创新,并推动证券和其他投资产品(统称为“投资产品”)的进一步多元化;以及
  • 监管机构逐步接受分布式分类帐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或DLT)及类似技术在传统金融产品中的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将代币化产品发售拓展至更广泛的投资者(包括散户投资者)的市场趋势。

作为金杜关于投资产品代币化系列文章的开篇,本文旨在探讨:

  • 代币化投资产品的基本知识:何为代币化投资产品以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
  • 证监会对代币化投资产品的最新监管态度;
  • 与香港代币化投资产品相关的关键监管考虑因素;
  • 中国内地对代币化的监管态度;及
  • 以中国内地资产作为底层资产发行代币化投资产品的监管合规考虑因素。

2.   代币化的基本知识

2.1   什么是代币化和代币化投资产品?

代币化可适用于任何有形资产(如房地产)或无形资产(如股票、债券或艺术品的知识产权权利)。

代币化指设立基于区块链的代币,以代表:

  • 资产(包括投资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及/或
  • 对某投资产品所有权的记录。

代币化投资产品可以在区块链上以数字形式发行、记录、管理或转移。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代币化投资产品也可以在首次发行后在二级市场交易。

目前,香港并无“代币化”或“代币化投资产品”的法定定义。然而,就代币化证券而言,证监会将代币化定义为通常涉及将传统分类帐中所记录的资产权利记录到可编程平台的过程,其中包括在证券产品生命周期中使用分布式分类帐技术(DLT)。

证监会指出,代币化投资产品基本上是以代币化作为“包装”(“tokenisation wrapper”)的传统投资产品。因此,适用于相关传统投资产品的现有法律和监管要求将继续适用于代币化投资产品。同样,视乎代币所附带的经济利益和权利的性质,通过代币化技术对艺术品、房地产等现实世界资产的所有权进行细分化(fractional ownership)可能会触发证券、集体投资计划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权益或结构性产品发售的监管要求。

2.2   代币化投资产品与传统投资产品有何不同?代币化有哪些优势?

代币化投资产品与传统投资产品的三个主要区别以及前者的优势如下:

(a)     细分化所有权利或权益的灵活运用

代币化为实现细分现实世界资产和相关融资安排中的所有权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创造力。代币化的形式可以尤其助力流动性相对较低或需要大量投资(例如购买房地产)的基础资产。细分化的所有权使得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投资者)能以较低的投资额买卖更多种类的资产。随着投资门槛的降低和潜在投资者的增加,代币化可提高资产的可转让性和流动性。

并非所有代币均代表基础资产的细分化所有权。一些代币本身可能会构成投资产品。以香港的一宗证券型代币的首次发行(STO)为例,该STO项目采用了封闭式基金发行证券的形式,最低投资额为1,000港元。该等证券型代币使持有人有权获得每年分配的标的物业租金收入以及标的物业升值后的溢价收益。[2]

(b)     不可篡改的区块链记录将提高透明度以及结算流程的速度

关于股票和债券等传统金融产品的所有权信息一般通过多层保管安排存放在由第三方维护的中央登记册(centralised register)中。

相比之下,关于代币化投资产品的所有权信息记录在区块链中且不可篡改。区块链技术的使用可实现近乎即时结算(也称为“原子结算”或atomic settlement),并消除因时差或其他历史遗留的系统低效问题而造成的操作障碍。

区块链还可以记录并允许投资者及时获取除所有权信息以外的其他重要信息,例如投资业绩信息。

(c)     潜在的全天候二级交易服务

由于代币化投资产品在线上数字环境中运作,代币化投资产品可以实现全天候交易。与此相比,传统证券交易所仅在工作日的正常营业时间开放。

最近在香港实施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监管制度是未来在该等平台上实现代币化投资产品全天候交易的关键一步。尽管如此,证监会对经证监会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二级交易采取谨慎态度,并指出需要仔细斟酌,以便制定与非代币化产品交易相类似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2.3   哪些主体在代币化项目中扮演重要角色?

预计到2030年,资产代币化将可创造16万亿美元的商机。[3] 我们一直在与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就筹备其STO及其他代币化项目进行积极沟通。代币化项目通常有以下各方参与:

在本文中 “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或“中国内地”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参见《英文虎报》,Real estate token launched in city (2023 年 9 月 11 日),网址为: https://www.thestandard.com.hk/section-news/section/2/255973/Real-estate-token-launched-in-city

参见BCG和ADDX发布的新闻稿(2022年9月12日),网址为:https://www.addx.co/files/bcg_ADDX_report_Asset_tokenization_trillion_opportunity_by_2030_de2aaa41a4.pdf

3.   证监会对代币化投资产品的态度及监管考虑因素

3.1   证监会对代币化投资产品的态度

证监会一直采取技术中立的方针监管代币化投资产品,并将继续恪守“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因此,虽然证监会无意为代币化投资产品创设全新的监管制度,但会将代币化及相关技术纳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现有监管框架。[4]

从监管角度来看,证监会通常是以“透视”的方式(see-through approach)审视代币化,即认为代币化投资产品基本上是以代币化作为“包装”(tokenisation wrapper)的传统投资产品。与此同时,证监会表示,尽管代币化是一种“包装”,但可能会带来额外风险,需要市场参与者(包括发行人、顾问、交易商、托管人和投资组合经理)对其进行识别、披露和管理。这些风险包括技术、所有权、网络安全、反洗钱、法律、监管、托管、业务连续性和与数据隐私相关的风险等。证监会最近发布的代币化通函为市场参与者如何充分应对这些风险提供了重要指引。

我们预计代币发行人和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在代币化投资产品的首次发行和二级交易方面展开进一步合作。然而,鉴于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机制的发展仍然处于初步阶段,在解决二级交易相关监管问题之前,证监会的关注焦点仍然是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首次发行。

3.2   在香港发售代币化投资产品以及提供与之相关的中介服务的监管考虑因素

参见香港政府发布关于成立第三代互联网(web3)发展专责小组的新闻稿(2023年6月30日),网址为: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306/30/P2023063000578.htm

以下概要仅涵盖在香港发行代币化投资产品和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时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监管问题,而非旨在提供详尽或全面的论述。取决于发行人、金融中介机构、服务提供商和目标投资者的所在地,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可能需要仔细考虑。

尽管证监会对代币化总体上表示欢迎,但发售代币化投资产品和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时需仔细考虑,以确保遵守相关法律及监管要求。

资产代币化的发展仍处于初步阶段,具体法律和监管标准仍在制定过程中。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服务提供商应尽早就其代币化项目与监管机构进行讨论,以符合现行监管政策、目标和预期。例如,全新具有代币化特征的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发行须事先咨询证监会。对现有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进行代币化更新也须事先征求证监会的意见。类似的,有意从事代币化证券等数字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事先通知证监会并与证监会讨论其业务计划。

代币化项目的一些关键法律和监管考虑因素如下:[5]

参见证监会在香港2023年彭博买方论坛上发表题为“推动资产管理业的创新发展”的主题演说(2023年9月26日),网址为:https://www.sfc.hk/-/media/EN/files/COM/Speech/EDIPs-speech-at-Bloomberg-Buyside-Forum-2023final20230926.pdf?rev=5256c2c1e1ee430596182f173f9039c3&hash=EB796616E0BBCEE252742A354D1A3921

关键考虑因素
关键问题
进一步解释
代币化投资产品的分类

如上所述,证监会已指出,对于经证监会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二级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和仔细地考虑,以便为投资于非代币化产品的投资者提供基本上类似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区块链政策系列中题为“The Tokenisation of Assets and Potential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Markets”一文(2020年),网址为:https://www.oecd.org/finance/The-Tokenisation-of-Assets-and-Potential-Implications-for-Financial-Markets.pdf

忽略代币化的“包装”,相关投资产品的监管分类是什么?

如上所述,证监会已指出,对于经证监会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二级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和仔细地考虑,以便为投资于非代币化产品的投资者提供基本上类似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区块链政策系列中题为“The Tokenisation of Assets and Potential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Markets”一文(2020年),网址为:https://www.oecd.org/finance/The-Tokenisation-of-Assets-and-Potential-Implications-for-Financial-Markets.pdf

这是最重要的门槛问题之一,也是确定代币化投资产品目标投资者的关键。

例如,如果代币化投资产品具有传统证券的特征(例如具有分享利润或获得债务偿还的权利),则该产品作为证券受到《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这产生了两个关键影响:

(a)   证监会产品认可制度 - 向公众发售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权益或结构性产品是被禁止的,除非存在可适用的豁免或有关发售获证监会认可。

这通常意味着,载有就代币化投资产品向公众发出的邀请的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都必须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b)   证监会发牌制度 - 除非取得豁免,证监会发牌要求适用于证券交易或就证券提供意见等受规管活动。

与证监会审视代币化所采取的“透视”方式相同,产品的实质特征比用于描述代币化投资产品的标签更重要。因此,对代币化投资产品的实质特征进行具体法律分析对于代币化项目至关重要。

如上所述,证监会已指出,对于经证监会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二级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和仔细地考虑,以便为投资于非代币化产品的投资者提供基本上类似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区块链政策系列中题为“The Tokenisation of Assets and Potential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Markets”一文(2020年),网址为:https://www.oecd.org/finance/The-Tokenisation-of-Assets-and-Potential-Implications-for-Financial-Markets.pdf

代币化投资产品的流动性

如上所述,证监会已指出,对于经证监会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二级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和仔细地考虑,以便为投资于非代币化产品的投资者提供基本上类似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区块链政策系列中题为“The Tokenisation of Assets and Potential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Markets”一文(2020年),网址为:https://www.oecd.org/finance/The-Tokenisation-of-Assets-and-Potential-Implications-for-Financial-Markets.pdf

如何对代币化投资产品进行交易?是否会有任何做市商提供流动性支持?

如上所述,证监会已指出,对于经证监会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二级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和仔细地考虑,以便为投资于非代币化产品的投资者提供基本上类似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区块链政策系列中题为“The Tokenisation of Assets and Potential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Markets”一文(2020年),网址为:https://www.oecd.org/finance/The-Tokenisation-of-Assets-and-Potential-Implications-for-Financial-Markets.pdf

一些代币化投资产品最终将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二级市场交易。[6]

尽管代币化可以提高投资产品的流动性,但这一优势的实现有赖于对代币化投资产品的充分市场需求、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及频繁的交易。[7]

有意将其代币化投资产品进行上市的发行人应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沟通,以了解其上市标准以及是否能够支持全天候交易并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如上所述,证监会已指出,对于经证监会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二级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和仔细地考虑,以便为投资于非代币化产品的投资者提供基本上类似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区块链政策系列中题为“The Tokenisation of Assets and Potential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Markets”一文(2020年),网址为:https://www.oecd.org/finance/The-Tokenisation-of-Assets-and-Potential-Implications-for-Financial-Markets.pdf

代币化投资产品的风险披露

如上所述,证监会已指出,对于经证监会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二级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和仔细地考虑,以便为投资于非代币化产品的投资者提供基本上类似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区块链政策系列中题为“The Tokenisation of Assets and Potential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Markets”一文(2020年),网址为:https://www.oecd.org/finance/The-Tokenisation-of-Assets-and-Potential-Implications-for-Financial-Markets.pdf

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投资者)是否充分理解与代币化投资产品相关的风险,包括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额外风险?

投资者是否理解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交易代币化投资产品与在传统证券交易所交易传统投资产品之间的区别(在定价、流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如上所述,证监会已指出,对于经证监会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二级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和仔细地考虑,以便为投资于非代币化产品的投资者提供基本上类似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区块链政策系列中题为“The Tokenisation of Assets and Potential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Markets”一文(2020年),网址为:https://www.oecd.org/finance/The-Tokenisation-of-Assets-and-Potential-Implications-for-Financial-Markets.pdf

与证监会审视代币化所采取的“透视”方式相同,代币化投资产品的发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要求与适用于受规管的传统金融产品的法律文件要求非常相似。

然而,发行人有必要充分披露与代币化和区块链技术相关的额外风险,包括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描述代币化投资产品的性质、所有权和运作,以及如何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证监会明确表示,其首要目标是维护市场稳健,以及促进健全的风险管理。这意味着进行充分的风险披露,并确保投资者了解他们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投资和交易代币化投资产品时所面临的风险。这还意味着有效管理投资、所有权、流动性、杠杆、对手方违约、托管、技术、网络安全、反洗钱和其他与代币化投资产品相关的风险。

代币化投资产品的风险披露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

  • 所使用的区块链类型(例如私有链、公有许可链或公有非许可链);以及
  • 区块链用于记录所有权信息的程度。例如,在一些涉及多层托管安排的代币化证券发行中,区块链仅用于记录其中一个托管层的所有权信息。

如上所述,证监会已指出,对于经证监会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二级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和仔细地考虑,以便为投资于非代币化产品的投资者提供基本上类似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区块链政策系列中题为“The Tokenisation of Assets and Potential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Markets”一文(2020年),网址为:https://www.oecd.org/finance/The-Tokenisation-of-Assets-and-Potential-Implications-for-Financial-Markets.pdf

4.   中国内地对代币化的监管态度

过去十年间,中国政府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日益严格。[8]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连同中国内地其他九个部委和司法机构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在中国内地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使用。[9]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都是非法金融活动。

尽管中国内地对虚拟货币实施了严格禁令,但代币化资产并未被明确纳入“虚拟货币”的范畴。虽然代币化资产应用了区块链技术,但正如香港证监会所述,代币化投资产品基本上是以代币化作为“包装”的传统投资产品。基于这一特性,代币化过程本身不应导致原本合法的传统资产或金融产品明确受限于中国内地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禁令。因此,以中国内地资产作为底层资产发行代币化投资产品仍有探讨的空间。

5.   以中国内地资产作为底层资产发行代币化投资产品的监管考虑因素

传统上,跨境股权或债务融资结构是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内地业务或资产(包括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进行投融资的常见方式。

由于中国内地实施外汇管制,有关各方需要了解适用于跨境股权和债务融资结构的中国法律和监管要求。由于代币化过程不应改变投资产品的根本性质,跨境股权或债务融资结构涉及代币化证券而非传统证券这一事实本身不应影响该等中国法律和监管要求的适用。

下文将简要介绍一些常见的跨境股权和债务融资结构以及中国内地可能适用的监管要求。

5.1   涉及境外上市股权证券发行的跨境股权融资结构

2023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境外上市新规”),要求中国内地公司(“境内公司”)在发行境外上市的股权证券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中股权证券包括可转换债券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值得一提的是,如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由非中国内地公司(“境外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权证券将会被认定为由境内公司发行(称为“间接”境外上市)(“认定条件”):

  • 境外发行人超过50%的合并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归属于境内公司;
  • 境外发行人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中国内地开展;
  • 境外发行人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位于中国内地;
  • 境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国内地。

在确定是否满足任何认定条件时,中国证监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而防止企业意图规避认定条件。

因此,在香港或其他中国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成立的公司如符合以上任一认定条件,在发行境外上市股权证券时必须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要求。境外上市股权证券的代币化不应影响中国证监会备案要求或外汇监管要求的适用性。

5.2   跨境债务融资结构

一家境内公司向境外举借的债务称为“外债”,受到中国法规的制约。概括而言,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可以借入外债的金额加以限制。另外,境内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外公司或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举借期限超过一年的外债还需要办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登记手续并应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

常见的跨境债务融资结构涉及一家境内公司从一家境外公司借入外债。境内公司借入的资金可用于收购或融资中国内地的资产或业务,而境外公司可通过向国际资本市场投资者发行债券获得融资。境内公司的外债或境外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代币化不应影响上述中国外债法规的适用性。

6.   如何了解关于代币化投资产品的更多详情?欢迎与我们联系

金杜精通双语的金融监管、金融市场、结构性产品和国际基金团队在为金融机构、基金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就代币化、虚拟资产、新兴金融科技和金融监管各类事宜提供法律意见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我们熟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在香港、中国内地和欧美快速发展的监管环境中所面临的独特而微妙的商业和法律问题,并能够为贵司的代币化项目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交易结构设计、金融牌照和产品认可等金融监管问题的分析、基金设立、准备和商定产品发售和交易文件等)。

欢迎您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非常乐意与您分享我们进一步的见解。

中国政府自2013年至今发布多份关于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政策声明。请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12月3日),网址为:https://www.gov.cn/gzdt/2013-12/05/content_2542751.htm;《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网址为:https://www.gov.cn/xinwen/2017-09/04/content_5222657.htm;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2018年8月27日),网址为:https://www.gov.cn/fuwu/2018-08/27/content_5316810.htm;《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0年7月22日),网址为: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42911.html;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9月15日),网址为: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9月15日),网址为: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08/content_5641404.htm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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