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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点关注的证监会通函
1.1 数据风险管理
对象:所有持牌法团
证监会于2018年开展了一项主题检视,内容涵盖持牌法团的数据风险管理。该通函重点阐述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期望持牌法团(“持牌法团”)在数据风险的管理作业手法方面应达到的风险管治、监控及监察标准。
关于数据风险管治方面,证监会希望持牌法团建立稳健的风险管治框架来管理数据风险,其中应包括与处理数据风险事故和汇报义务有关的结构完善的规程。
关于数据生命周期监控和监察方面,证监会期望持牌法团应达到的标准涵盖了多个范畴,包括数据收集方法、数据分类、数据使用、数据保留以及数据转移及处置。如果持牌法团使用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则证监会希望持牌法团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测,以确保服务提供者能够保护数据并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对象:从事交易活动的经纪商(持有第1类牌照)和资管经理(持有第9类牌照)
根据同一主题报告,证监会发布了另一份通函,为持牌法团就管理由交易活动引致的运作及离岸入帐风险时应达到的风险管治、监控和监察标准提供指导。
关于交易活动的运作风险管理方面,证监会发现运作风险事故是导致持牌法团及其客户遭受重大损失的原因。证监会期望持牌法团实施稳健的运作风险管治框架,明确角色、责任及问责性,并建立定期检视机制。持牌法团也应当实施适当的运作监控和监察措施,例如适当的交易前/交易后监控措施以及对识别到的例外交易情况进行妥善跟进。
证监会观察到一些持牌法团采用离岸入帐安排以进行风险管理,即交易风险被转移至离岸联属公司,并在集团内进行成本分担或损益分配。在审查这些集团的做法后,为了让有关持牌法团就离岸入帐安排设立稳健的风险管治框架,证监会已制定相应的预期标准以及良好做法,例如与离岸联属公司定期举行会议、设立适当的风险限额和妥善的系统监控措施。
2. 证监会咨询文件
2.1 有关为落实就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设立的监管制度而对附属法例以及证监会的守则和指引作出建议修订的咨询总结
对象: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
证监会发布了就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即将设立的监管制度而对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作出建议修订的咨询总结。该制度将以新设的第 13 类受规管活动的形式出台,过渡期从2023年3月24日开始,预计自2024年10月2日起正式生效。
2.2 有关为在香港实施无纸证券市场而建议制订的附属法例的咨询文件
对象: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机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持有第1类牌照的经纪商
于2019/2020年就在香港实施无纸证券市场的咨询后,证监会现正就建议制订的附属法例进行进一步咨询。此次咨询提议新设几项附属法例并修改现有法例,包括《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
2.3 有关因应全球利率基准改革对《结算规则》下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规定作出建议修订的联合咨询文件
对象:场外衍生工具市场参与者
该咨询文件载有证监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对受《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结算及备存纪录责任和中央对手方的指定)规则》(“《结算规则》”)规管的强制性结算制度的建议修改。
2.4 有关根据《结算规则》对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涉及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名单进行年度更新的联合咨询文件
对象:场外衍生工具市场参与者
该咨询文件与将在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名单的年度检视有关。
3. 焦点执法消息
3.1 证监会禁止罗致健重投业界十年并处以罚款535,500港元
对象:持有第1类牌照的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
这两起案件涉及持牌人参与股票操纵计划。罗说服他的客户和朋友购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一家公司的股份,以获取535,000港元。黄则协调、安排和促成了股份交易,并在接受证监会的约谈时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回答,以隐瞒自己参与该计划的事实。两者均向业界发出了警示信号:证监会不会容忍此类不当行为。
3.2 证监会禁止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前负责人员Philip John Shaw重投业界十年
对象:持有第1类牌照的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
证监会因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花旗环球金融”)的违规行为和内部监控缺失,禁止其前高管Philip John Shaw重投业界,为期十年。证监会发现Shaw未能履行其作为高级管理层成员和负责人的职责是导致花旗环球金融违规和缺失的原因。证监会的调查结果表明,Shaw作出了多项不当行为,包括引入一项机制导致大量制备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并向客户提供虚假陈述。因此,他未能确保花旗环球金融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证监会对Shaw采取纪律处分,表明证监会关于犯错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必须对其所属机构的缺失负责的坚决立场。
对象:持有第1类牌照的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
原讼法庭驳回了针对证监会的司法复核申请,该申请涉及与一项仍在进行的涉嫌“唱高散货”计划调查有关的限制通知。申请人陈文灿先生和苏嘉琪女士反对证监会发出的限制通知以冻结其在某些持牌机构开立的多个交易帐户内的资产,并声称《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相关条文并非由法律所订明,且以不相称的方式干扰了他们的财产权,因此属于违宪。然而,法庭认为本案与之前同类的申请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并重申了证监会发出限制通知的法定权力。
3.4 证监会与廉署采取联合行动拘捕多五名“唱高散货”集团成员
对象:持有第1类牌照的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
证监会和廉政公署(“廉署”)打击一个活跃的“唱高散货”市场操纵集团,拘捕五名集团骨干成员。该集团涉嫌以贪污手法透过多间香港上市公司组成复杂的持股网络非法获利1.91亿港元。五名被捕人包括执业会计师及多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高层人员。
证监会此后亦发布了其他几则有关“唱高散货”计划调查进展的执法消息。
3.5 上诉审裁处确认证监会因一通投资者有限公司违反《操守准则》而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600,000港元的决定
对象:持有第1类牌照的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
证监会因一通投资者有限公司(“一通”)违反《操守准则》而对其处以罚款600,000港元。此次违规源于香港交易所在2015年进行的内部系统测试,该系统测试所产生的测试数据会传送给市场参与者。一通未能将测试数据排除在传送给客户的普通市场数据之外,导致错误的止损卖单被触发,并在下一个交易日执行。然而,一通未能及时通知受影响的客户或向他们提供适当的赔偿方案。
证监会认为,一通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因而违反了《操守准则》。上诉后,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维持了证监会对一通采取纪律行动的决定。
任何对“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提述应被诠释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