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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最新相互认可与执行判决安排的八大亮点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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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仕达、孙珩、龙冬

2019年1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一份开创性的认可与执行判决安排("《新安排》"),拓宽了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可相互认可并执行的判决范围。 

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中国内地与香港是分别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内地的判决仅可通过特别安排在香港执行(反之亦然)。目前,这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安排》")实现的,但只能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实现。这些条件包括:(i) 相关判决仅涉及金钱给付;以及(ii)相关判决是经当事人协议专属管辖的法院作出,即当事人应当事先协议将争议根据具体情况排他地交由中国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 

《新安排》大幅度拓宽了可在两个司法管辖区相互执行的判决范围。以下是《新安排》的八大亮点:

  1. 《新安排》采用的是"除外清单"的机制,即除了《新安排》所列的判决类型以外,所有生效的民商事判决均可执行。被排除的判决类型包括:破产/资不抵债、家庭、婚姻、继承、海事,以及特定专利/知识产权案件。就商事纠纷而言,把破产/ 资不抵债类判决排除在外意义尤为重大,因为这意味着跨法域认可清盘判决仍然困难重重,从而使得对跨境公司通过清盘的方式加以执行能够产生的影响仍然有限;
  2. 在《新安排》下,金钱和非金钱判项均可获得执行。该重大意义体现在强制履行令也包含在内。但是,香港法院的禁诉令或临时济助命令以及中国法院的保全措施均不得在《新安排》下相互执行;
  3. 被请求执行的法院可在受理执行申请之前或之后,施加财产保全措施;
  4. 《新安排》只适用于"生效判决"。就内地判决而言,指二审判决(或不得上诉或上诉期已过的一审判决)。就香港判决而言,即使判决可以上诉,该判决仍属于可执行的范围,但执行可能中止,待上诉结果再确定是否恢复执行;
  5. 申请执行的当事人须先向原审法院申请出具一份体现判决生效并可予以执行的证明书。如申请执行的判决为缺席判决,则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出具一份体现被执行人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
  6. 《新安排》不再保留《2006年安排》下 "当事人协议"的要求,即无需协议方在签署协议时约定专属管辖条款,而是只要符合法定的管辖条件即可。如果被请求执行判决的法院对争议没有专属管辖权,但原审法院通过《新安排》中所列举的方式适当地行使了管辖权,则符合法定的管辖条件;
  7. 与根据《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采取的原则一致,可拒绝执行的理由有限,这些理由包括包括:原审法院的管辖不符合规定、欺诈、违反自然正义以及违反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政策;
  8. 有关讼费和利息的裁定可在《新安排》下执行。

《新安排》并不影响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仍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得到执行(相关内容请见此处简介)。《新安排》尚未生效,其生效日期待定。在《新安排》生效后,《2006年安排》将废止,但仍适用于《新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经约定的协议管辖。

《新安排》标志着香港进一步巩固其在一带一路上作为争议解决首选的地位,从而领先于其他无法通过特殊安排在中国内地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管辖区。近年来在香港解决一带一路争议的资源一直在增加(如近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的《2018年仲裁规则》(相关客户简讯请见此)),而《新安排》则是对此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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