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产生-我拿捏你,与你无关
起因:
村镇银行重组是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国家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村镇银行被主发起行吸收合并、改建为主发起行的分支机构。
实操:
基于多年村镇银行吸收合并实践,就商业银行吸收合并村镇银行而言,金融监管部门倾向于采取的路径为商业银行收购村镇银行(即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路径。
该路径不同于城商行之间的换股吸收合并(例如:中原银行换股吸收合并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焦作中旅银行)或者农村中小银行之间的换股吸收合并(例如:乐山农商行换股吸收合并犍为农商银行、峨眉山农商银行、井研农信联社、夹江农信联社、沐川农信联社、峨边农信联社、马边农信联社等七家农信机构),通常包含先收购再合并、收购与合并并行的吸收合并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在先收购再合并的方式下,商业银行需要先收购村镇银行其余股东所持村镇银行全部股权,然后商业银行再通过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方式,承继村镇银行的业务、资产、负债、人员等,实现将村镇银行法人主体资格注销并将村镇银行各分支机构改建为其自身的分支机构。
在并行的吸收合并方式下,虽名为“吸收合并”且该吸收合并仅需要村镇银行全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或者出席村镇银行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适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但出于审慎考虑,通常仍会要求商业银行就议案中涉及的向村镇银行其他股东支付对价事项与该等股东均签署收购协议。
困难:
基于以上现行实际操作,商业银行吸收合并村镇银行一般会面临两个困难:一是,由于商业银行吸收合并村镇银行需要先收购村镇银行其余股东所持村镇银行全部股权,一旦有一个股东不同意向商业银行转让其所持村镇银行股权,商业银行无法完成对村镇银行的吸收合并;二是,在商业银行未100%持有村镇银行股权的情况下,由村镇银行直接就吸收合并事项召开股东(大)会,若基于吸收合并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判断而要求商业银行在村镇银行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的,那么,村镇银行股东(大)会可能无法通过村镇银行被吸收合并的议案,最终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对村镇银行进行吸收合并。
前述两点将导致村镇银行的任意一个小股东可以直接否决村镇银行被吸收合并事项,真是“我拿捏你,与你无关”!
二、新公司法关于简易合并程序的规定
拟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增了简易合并程序,具体条文如下: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三、破冰之锤?
基于商业银行吸收村镇银行可能面临的小股东不配合的实际困难,在商业银行收购村镇银行的股权达到90%之后,可以考虑采取新公司法的简易合并程序完成村镇银行的吸收合并。
具体而言,村镇银行作为被吸并方就吸收合并事项不再召开股东会,而是由其董事会作出被吸收合并的决议。即使董事会基于该吸收合并属于关联交易的判断,要求商业银行派驻的董事回避表决的,村镇银行的执行董事、独立董事以及其他非商业银行派驻的董事均可以在董事会上发挥重要作用,就是否同意村镇银行被吸收合并发表意见及作出投票。一旦董事会通过村镇银行被吸收合并的决议,那么,不论小股东是否同意,均可推行商业银行对村镇银行的吸收合并事项。
当然为了充分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小股东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商业银行的前述义务是否可以直接采取挂账方式处理(即不再给该小股东换取商业银行股份,而是直接支付小股东货币资金,且在小股东拒收货币资金情况下先在会计处理上记为应付款),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此外,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另一个创新之举便是对特定情形下的吸收合并事项,简化了吸并方的内部审批程序。即对于作为吸并方的商业银行而言,其因吸收合并村镇银行而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可不提交其股东大会决策,而是由其董事会决策即可。
新公司法项下的简易合并规定能否成为村镇银行吸收合并的破冰之锤,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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