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艾(合伙人)谢敏茹(律师助理)
2016年6月12日,环保部在其官网上发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由此拉开《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大规模修订的帷幕。2016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们了解到,《修订草案》在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控制和治理以及重污染企业退出等诸多方面均有较大的修改,对排污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更为严苛。因此,如果《修订草案》最终顺利通过并公布实施,将会对排污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那么,排污企业该何去何从?本文将基于《修订草案》的重要修订事项进行梳理和分析。
排污须"领证"
1. 新增两类须"领证"的排污主体
《修订草案》第47条的新增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并在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主体。据此,以下两类排污企业在《修订草案》通过并公布实施后须依法申请和取得排污许可:
- 虽未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但排放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的其他污染物的企业;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须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未"领证"不得排污,否则将被责令停产,并处每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还可能被强制关闭。因此,依法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均应当"领证"排污。
2. "领证"须征求公众意见
除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程序外,《修订草案》还要求排污企业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履行新增的公开程序,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排污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申请内容,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据上,我们建议在现行《水污染防治法》项下无须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注意跟进关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公布动态,如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确被列入名录中的,应当立即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应地,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除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外,还可以考虑调整产业结构,综合处理利用畜禽粪便、废水,"变废为宝",减少甚至避免水污染物的排放。
排污须审慎
根据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已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还须关注和审慎对待《修订草案》中提到的以下重要修订事项:
1. 污水须集中处理,缴纳污染物处理费和排污费
首先,根据《修订草案》第54条、第62条和第66条的规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向地下水排放废水和污水的行为均被明确禁止,而工业废水应当分类集中处理后排放。其次,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企业除可以依法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还可以向工业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费用。
另外,根据《修订草案》的规定,即使达标排放,排污企业也须缴纳排污费,这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可免缴排污费"迥然不同。同时《修订草案》对集中处理设施提出了更高的工艺要求,要求集中处理设施需有效去除污染物,不能有效去除的也应当达到排放标准。而且无论是能够去除污染物或是仅能达标的情况下,排污企业均应当缴纳相应的排污费。
由上可见,《修订草案》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出了更高的工艺要求,并由排污企业最终承担污染物的处理费用。除此之外,排污费的缴纳标准也有所改变。因此,排污企业所需承担的包括污染物处理费和排污费在内的排污成本将大幅度地增加。
2. 须自行监测水污染物的排放数据
根据《修订草案》第39条、第105条和第116条的规定,排污企业应当自行监测其排放水污染物的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排污台账,并自愿公开监测方案。而且,如果属于重点排污企业的,则应当安装自动检测设备,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并有义务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方案。否则,对于不依法监测的排污企业,将由环保部门对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还可能面临强制停产整治的处罚。
3. 开工建设前须环评
《修订草案》的第35条和第112条要求,企业如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污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即《修订草案》在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明确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须在开工建设前,不能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更不能后补。否则,排污企业将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上述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并处罚款;且还可能被责令恢复原状(拆除所建项目)。
4. 违规成本或将大幅度增加
同时,我们还发现,《修订草案》提高了排污企业的违规排污成本。较为明显的表现是,《修订草案》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的金额(一般是现行的两倍或以上),例如:在现行《水污染防治法》项下对未批先建者的罚款是"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修订草案》则将罚款增加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而且,《修订草案》还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
据上,在《修订草案》施行后,企业的排污成本或将大幅度地增加,且对排污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也将有所提高。建议企业尽快进行产业升级调整,降低企业本身的排污总量。与此同时,企业还须依法审慎地履行《修订草案》规定的排污义务,否则将会为此承担极大的违规成本,还可能受到终身的追责。
排污别"太污"
根据今年4月份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的相关规定,十类 小型的重污染企业("十小"企业)由于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而将成为全面排查和重点取缔的对象。针对这一重要纲领性内容,《修订草案》在第58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修订草案》明确提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和经营"。相对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仅要求禁止新建,《修订草案》中做出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在国家法规政策的"重拳出击"下,污染问题较为严重的"十小"企业将再无容身之地。因此,建议"十小"企业尽快进行产业升级,实现规模化发展,由"小"变"大"。并且,企业还可以考虑通过改进环保设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避免面临被强制关停的惨淡收场。
综上所述,如果《修订草案》最终顺利通过并公布实施,将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对排污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包括以往无须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可能会被依法要求"领证"排污,"持证"排污的企业也将面临排污成本激增、违规代价日渐沉重的问题,而"十小"企业甚至会被强制关停。因此,在政府"重拳治污"的大趋势下,建议排污企业顺势而行,在按章办事的同时可以考虑通过引进绿色科技,调整产业结构、改进落后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以谋求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编者按:本文同步发表于金杜中国法律博客(Chinalawinsigh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