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备受期待的《数字资产:最终报告》。这份长达304页的报告对数字资产的法律地位、分类、控制、转移、担保、托管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为数字资产在英国乃至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本文将探讨英国法律委员会在《数字资产:最终报告》(“《报告》”)中对数字资产法律改革提出的主要结论与建议。
一、《报告》的背景
数字资产在现代社会和当代经济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加密分布式账本技术、智能合同和其他相关技术不断丰富着数字资产的创建、使用、管理和转移方式。随着这些技术的进步以及上网人数和上网时间的不断增加,人与数字资产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变得越发重要。
英国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是英国政府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英国法”)提出改革措施。《报告》的目的是分析数字资产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和法律不确定性,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英国法律委员会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和咨询,并与政府机构、公共组织、行业专家、法律界人士和其他商业实体进行了沟通。英国法律委员会在2022年7月发布的《数字资产:咨询文件》中概述了数字资产法律改革的初步建议,并就此向社会征求了意见。《报告》中的结论与建议反映了英国法律委员会收到的来自律师、学者、技术专家、行业机构的 80多份反馈意见。《报告》提出的法律改革建议旨在为数字资产提供一个灵活的法律框架,以适应这些资产的独特特征,同时确保相关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英国普通法在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和新加坡在内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颇具影响力。因此,《报告》中的法律分析将得到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法官、律师、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高度关注。
二、数字资产的法律地位与分类
数字资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数字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加密资产、非同质化代币(NFT)、数字文件、数字记录、电子邮件账户、互联网域名以及电子游戏中的资产和货币。英国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数字资产是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具有独特的性质和特点,需要一个适应性强、灵活性高的法律框架来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和促进数字资产市场的发展。
数字资产的法律分类是数字资产法律问题的核心。英国法将财产分为不动产(real property)和个人财产(personal property)。换言之,个人财产是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产的统称。《报告》强调了个人财产权在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个人财产权在涉及有价值资产的商业交易中被广泛使用,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例如担保、信托和中介持有安排)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英国法传统上将个人财产细分为占有动产(即有形物品,things in possession)和权利动产(即可以通过诉讼执行的法律权利,things in action)。然而,随着数字资产等新兴财产形式的出现,这种传统的分类方式已经变得不太适用,因为数字资产既不是有形的物品,也不是可以通过诉讼来执行的法律权利。为了解决数字资产的法律分类问题,英国普通法逐渐承认了既不属于占有动产也不属于权利动产的第三类个人财产(a “third” category of thing)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英国法院已经在多个案例中将加密代币等数字资产归纳为第三类个人财产。基于同样的普通法原则,包括香港特区和新加坡在内的多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也将多种数字资产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支持普通法在数字资产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报告》指出,具有灵活性的英国普通法体系为数字资产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并为数字资产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较高的法律确定性。数字资产的法律问题通常涉及物权法、合同法、信托法和侵权法等领域,而英国普通法体系在这些领域拥有一套完整、成熟且灵活的法律原则,为数字资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英国法律委员会认为,鉴于英国普通法已经为数字资产提供了一个灵活可靠的法律框架,未来应该继续发展和完善这个框架,以适应数字资产市场及相关技术的不断变化。该委员会支持英国普通法在不受立法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发展,因为过多的立法干预可能有害于英国普通法在数字资产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英国法律委员会并没有在《报告》中提出太多立法改革建议,而只是建议英国政府采取若干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改革措施,以减少普通法在少数方面存在的法律不确定性。
具体而言,英国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立法层面确认既不属于占有动产也不属于权利动产的第三类个人财产的存在。包括资深法官在内的咨询对象向英国法律委员会表示,在立法层面确认和支持普通法的这一立场将彻底消除任何认为不存在第三类个人财产的观点,从而为普通法在数字资产领域的发展铺平道路。考虑到数字资产及相关技术的迅速发展,英国法律委员会并不建议在立法层面对第三类个人财产的属性做出具体的定义,因为这样的定义很快就会过时。《报告》指出,英国法院应该继续以灵活的方式将普通法原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数字资产,并逐渐形成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案例法体系。
日益先进的技术可能会导致数字资产在数量、种类、使用情形、设计和技术功能方面的激增。虽然普通法的渐进式发展比立法改革更能适应数字资产和相关技术的不断变化,但对于英国的法官而言,跟上数字资产技术发展的步伐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英国法律委员会建议英国政府设立一个由数字资产行业专家、法律从业人士、学者和法官组成的专家小组(“数字资产专家小组”),就数字资产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提供指导与建议。虽然数字资产专家小组提出的指导与建议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将有助于法院分析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法律问题。英国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数字资产专家小组的成员不应仅仅包括传统金融市场的专家,还应包括数字资产领域的专家。
四、对数字资产的控制
《报告》共10章,其中第5章至第9章围绕英国个人财产法律原则应该如何适用于数字资产这个核心问题展开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报告》在第5章中分析了对数字资产的“控制”以及这一概念的重要性。控制是数字资产的核心概念之一,因为它决定了谁可以使用、转移或销毁数字资产。取决于数字资产背后的技术,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控制数字资产。为了让英国法院更好地理解不同类型数字资产的控制方式,《报告》建议数字资产专家小组就此展开研究。数字资产专家小组的研究结果将有助于法院在涉及数字资产的案件中分析与控制相关的法律问题。
英国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对数字资产的事实控制(连同进行控制的意图)可以构成数字资产法定所有人权益(legal proprietary interest)的基础。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基于控制的法定所有人权益可以与优先法定所有权(superior legal title)相分离。
五、数字资产的转移方式
《报告》在第6章中分析了数字资产的转移方式。英国法律委员会将数字资产的转移方式分为链上转移(on-chain transfer)和链下转移(off-chain transfer)。链上转移是指在数字资产所在的区块链上进行的转移,而链下转移是指在区块链以外进行的转移(包括在第2层系统,即建立在底层分布式账本或加密代币架构、系统、网络或协议之上或与之交互的二级协议系统,进行的转移)。
《报告》还讨论了数字资产转移的两种不同的法律观点:“毁灭/创造说”(extinction/creation analysis)和“持久物品说”(persistent thing analysis)。“毁灭/创造说”认为,数字资产的转移是一种毁灭和创造的过程,即在转移过程中,原有的数字资产被毁灭,同时新的数字资产被创造。“持久物品说”则认为,数字资产在转移过程中并没有被毁灭或创造,而是作为一个持久物品被转移。英国法律委员会指出,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观点均有各自的道理和准确性,因此并没有对其中一种观点表示明确支持。
英国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通过对普通法的逐步发展,英国法院可以将善意有偿购买者原则(good faith purchaser for value without notice)适用于涉及数字资产的交易。根据该原则,不知情的善意有偿购买者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取得其购买资产的所有权,即便卖方的所有权存在瑕疵。
六、数字资产的托管安排
《报告》在第7章中探讨了数字资产的托管安排。英国法律委员会表示,中介机构可以以多种不同的方式为其客户持有或托管数字资产。这些“中介持有安排”可以分为“托管式中介持有安排”、“非托管式中介持有安排”和“非持有安排”三种类型。这三类中介持有安排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各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慎选择。
托管式中介持有安排(custodial intermediated holding arrangement):在托管式中介持有安排下,中介机构代表客户持有数字资产,且客户保留对数字资产的优先法律所有权或权益。具体而言,中介机构为客户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数字资产。中介机构甚至可以通过同一个信托为多个客户的利益持有未分配的混合数字资产池(commingled unallocated holdings of digital assets)。《报告》指出,理解该信托项下受益人利益的最佳方式是将其视为衡平法混合共有安排(equitable tenancy in common)中的共有权利(co-ownership right)。如果中介机构进入破产程序,其代表客户持有的数字资产通常不会成为中介机构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不会用于偿还其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英国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基于控制的数字资产法定所有人权益可以为托管式中介持有安排提供除信托以外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中介机构将获得其所托管数字资产的法定所有人权益,而该基于控制的法定所有人权益将受到客户对数字资产保留的优先法定所有权的约束。
非托管式中介持有安排(non-custodial intermediated holding arrangement):在非托管式中介持有安排下,中介机构(而非客户)将获得或保留对数字资产的优先法定所有权或权益。按照客户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客户有权要求中介机构返还同等的数字资产,但客户并不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或权益。如果中介机构进入破产程序,其所持有的数字资产将成为中介机构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并将被用于偿还其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非持有安排(non-holding arrangement):在非持有安排下,中介机构只向客户提供一些与数字资产保管或管理相关的技术和其他服务,但不负责持有数字资产。
七、涉及数字资产的履约保障安排
《报告》在第8章中讨论了涉及数字资产的履约保障安排。包括担保安排在内的履约保障安排旨在确保交易对手方履行其在有关合同项下的义务。履约保障安排在金融交易中得到广泛使用,因为它可以降低金融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
英国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数字资产的履约保障安排通常采用“所有权转移”(title transfer)和“非占有性担保”(non-possessory security interest)两种方式。所有权转移是指债务人通过将数字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的方式来提供履约保障。非占有性担保是指债务人为债权人的利益在数字资产上设立担保权益,但债务人仍然保留数字资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益。另外,英国法律委员会表示,英国普通法可以发展出一种基于控制的担保物权(control-based security interest),以便在涉及数字资产的履约保障安排中使用。
英国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英国普通法目前无法就涉及数字资产(尤其是加密资产)的担保安排向市场参与者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因此,《报告》建议英国政府制定一个新的法律框架,为数字资产担保权益的设立、运作和执行提供更多的法律确定性。
《报告》还建议英国政府对《2003年金融抵押品安排(第2号)条例》(Financial Collateral Arrangements (No 2) Regulations 2003)进行修订,以明确央行数字货币、稳定币等加密资产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满足该条例对“现金”的定义。修订后的《2003年金融抵押品安排(第2号)条例》还应确认,本身满足“金融工具”或“信用债权”定义的资产不会仅仅因为该资产在区块链或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系统上被记录或注册而不再满足“金融工具”或“信用债权”的定义。
最后,英国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建议英国政府评估证券代币化(tokenisation of securities)的利与弊。 具体而言,英国政府应考虑有关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并且应该支持通过非许可型的公共分布式账本来发行和转让股权和其他证券。
八、如何了解关于《报告》的更多详情?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跨境金融监管和结构性融资团队经常为国际和中资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就数字资产和区块链技术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的团队由精通双语的合伙人和律师组成,熟悉英国、美国、香港特区和内地适用的数字资产法律法规。我们还经常就香港特区和内地的数字资产和相关衍生产品的牌照、合规和法律文件问题向传统金融机构及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我们熟悉中国内地公司及其交易对手在中国快速发展的金融科技领域中所面临的独特而微妙的商业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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