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新外商直接投资法——联邦法令-法律 2018年第19号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作者:Daniel Xu ;Adijatu Kamara

最近十年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向着地区金融枢纽的自身定位,迈出了决定性的步伐,为此目标,阿联酋现已颁布实施了一项外商直接投资法(联邦法令- 2018年第19号法律,"外商直接投资法"),于2018年10月30日公布当日生效。外商直接投资法放开了外商在阿联酋境内独资持有商业实体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阿联酋在过去14年间,通过在2004年成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以及在多个酋长国设立其他经济自由区(在这些经济自由区中,允许外资独资持有商业实体),包括最近的阿布扎比全球市场,一直在为外商直接投资法的颁布做铺垫。新法并不适用于经济自由区。在外商直接投资法出台前,监管规范外商在阿联酋投资的重要立法为:(i) 阿联酋公司法;及 (ii) 阿联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程序手册(内阁决议 2017年第1号)。

根据新法,阿联酋经济部将牵头由政府设立的外商直接投资委员会,组成专门机构支持外商对阿联酋的直接投资。该机构将负责管理记录现有和潜在外商在阿联酋直接投资的集中数据库。类似于沙特阿拉伯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阿联酋特定部门仍有外资所有权限制。阿联酋将管理一份正面清单,并出台政府对其内容(即,将从中受益的部门)的进一步指导。同时另有一份负面清单圈定保护以下领域:

 

  • 石油勘探和开采
  • 调查、安保、军事防务(包括军用武器、爆炸物、制服和设备的制造)
  • 银行及金融活动
  • 保险服务
  • 朝觐与副朝服务
  • 特定招募活动
  • 供水和供电服务
  • 渔业及有关服务
  • 邮政、通讯及其他视听服务
  • 陆运及空运
  • 印刷及出版
  • 商业代理
  • 医疗零售贸易,如私人药房等,及
  • 毒物控制中心、血站和检疫。

如有当地政府、外商直接投资委员会及经济部支持,经政府批准未列在正面清单中的潜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也可以启动。政府可修改负面清单,加入新部门或从中删除某些部门。

第19号法律已掀起了一波潮流,包括经阿联酋政府批准在阿联酋大陆独资持有公司,这相比公司法中本土51%、外资49%的所有权比例规则,已跨出了一大步。值得指出的是,公司法在2017年刚刚修订完,允许特定部门的外资独资所有权。新外商直接投资法秉持了相同的主张,但其更进一步之处在于奠定了增加外资所有权获批的框架。但公司法中有关连带责任公司(joint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外资所有权例外规定,仍然有效。

海外投资者若想增加其在项目中的持股比例,可就此申请审批,因某些部门已不再要求具有本土合作伙伴。

阿联酋的外商投资监管框架在不断发展,以培育更为有益的可以吸引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氛围,而新外商直接投资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过去十年间的努力。外商对阿联酋的直接投资自2012年以来逐年稳步增长,2016至2017年增长达到了8%(2017年增至110亿美元)。2018年第19号法律将提振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有助于特定部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随着全球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视,企业从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或ESG信息已是大势所趋。国际上,欧盟、美国、新加坡、日本、印度、东南亚(如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对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或ESG信息作出了规定和要求。合规业务-环境法,证券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

2025/01/22

前沿观察
2024年,面对动能不足、地缘冲突升级、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蔓延等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增速放缓但结构优化的内部形势,中国竞争法立法、执法及司法机构共同交出了一份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保民生与促发展良性互动、“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答卷。公司与并购-反垄断与竞争法

2025/01/22

前沿观察
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我国企业积极投身海外投资活动,投资规模持续攀升。然而,海外投资活动并非一帆风顺,充斥各类复杂风险与挑战。本系列跨境重组文章就企业出海后可能遇到的困境及债务重组方式、相关国家地区债务重组制度等进行概要介绍,以期为中国企业的出海布局与投资决策、跨境投后管理、集团境内外业务板块优化重组、境外问题企业及资产处置、跨境参与债务重组等事项提供助力和参考。 本文对出海可能涉及的困境及成因进行初步探讨,并就跨境重组处置模式进行概述介绍。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银行与融资-境内及跨境债务重组

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