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牧龙
继2020年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 结合近期私募基金备案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备案中的共性问题,筛选出首批代表性案例对外公示,后续基金业协会将本着"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适时更新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
基金业协会案例公示机制的建立,使基金业协会可以针对私募基金行业新情况新问题,第一时间向私募行业传递监管自律导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私募基金备案效率及透明度,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运营成本。但需要强调的是,基金业协会不是通过案例公示推出私募基金备案新政策,也不意味着私募基金备案监管口径的收紧,只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备案规则及合规底线要求的细化和重申,使私募基金行业参与者对私募基金的一些共性问题及监管口径能够有更清晰准确的理解。
首批公示案例基金业协会选取了员工持股计划拟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拟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员工跟投平台拟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形。具体而言:
案例一:员工持股计划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基金业协会通过该案例,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与私募基金的区别,即前者是一种员工激励安排,而后者的设立目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二者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基金业协会已不予备案。
案例二: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该案例也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有些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之初就未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设立,未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后期可能由于所投资项目面临上市或者企图借助私募基金身份享受税收或减持等政策优惠而对其架构和安排进行改造,以期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对于这种情况,基金业协会也通过公示案例明确其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实质上并非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已不予备案。
案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基金业协会在该案例分析中,着重分析了员工跟投平台与私募基金的区别。私募基金具有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的特征,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无外部投资者,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的行为,因此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基金业协会已不予备案。
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20年,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进一步重申和细化私募投资基金合规底线要求,明确不同类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备案申请。
为进一步提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效率及透明度,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协会建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机制,结合近期备案出现的新情况,梳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中的共性问题,筛选出代表案例脱敏后对外公示。
首批案例公示内容包括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形,每个案例配套具体情形描述及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直观地描述和针对性地分析,阐明现有规则的制定背景、相关考量、适用情形,使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快速、浅显地理解现行要求。
下一步,协会将对私募基金行业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研究,适时更新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第一时间向私募行业传递监管自律导向,促进私募行业更好发展。
附件: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第1期 总第1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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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第1期 总第1期)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