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2020年5月9日由科技部等9部门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指出:“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是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举措。与科技成果转化传统模式相比,赋权改革如何进一步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科研人员如何用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政策,本文将结合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具体实施模式,分析其与传统模式的区别,进而对赋权模式如何破局科技成果转化展开讨论。
一、赋权改革的演进
我国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为保护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创新型科技人才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或者由发明人申请并享有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单位享有免费实施权。”该份文件首次提出了单位可与科研人员共同享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2016年以来,中央密集出台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赋权改革的政策文件,开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2020年《实施方案》的正式出台,标志着赋权改革正式进入试点阶段。我们将近年来赋权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简要梳理如下:
二、科技成果转化赋权试点
根据《实施方案》,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主要包括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和长期使用权赋权两种方式。
1.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
《实施方案》在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问题的基础上,回答了“由谁赋权、赋权给谁”“赋权条件”以及“如何赋权”的问题。以下,我们将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对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的具体实施模式进行分析。
(1)由谁赋权、赋权给谁
《实施方案》指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实施方案》并未给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中也尚未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专门用语,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主要出现在政策文件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中科技成果的申请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提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内涵至少应当包括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未形成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申请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1],具体的权利边界还有待结合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厘清。
在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试点单位的前提之下,《实施方案》对于所有权赋权只规定了唯一一种方式,即“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对于赋权比例,《实施方案》并未做明确规定。一方面,试点单位可以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协商约定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比例。另一方面,由于《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试点单位要作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就意味着试点单位只能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尽可能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同时,降低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2)赋权条件
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赋权以及哪些类型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赋权,《实施方案》也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换言之,如果相关职务科技成果存在权属上的争议、没有较好的转化前景、市场上无相关主体对该等职务科技成果提出明确的转化需求或相关科技成果完成人不愿意采取赋权模式进行成果转化,则不能进行赋权。
其次,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可以看出,论文、专著等著作权并未被纳入赋权范围,《实施方案》对不同类型科技成果可以被赋权的明确,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真正实现成果的创新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技术秘密由于其本身的保密性等特点,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实施的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必要时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具体转化路径的设置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
最后,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同时提出要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即有关试点单位应当坚持放管结合,在保证科技成果路径畅通的同时要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对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进行梳理并形成书面清单。
(3)如何赋权
《实施方案》指出:“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程序规定具体如下:
团队内部协商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主要事项包括是否选择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即先赋权后转化)以及如果选择了先赋权后转化,应当就团队内部收益分配比例进行书面约定。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决策选择何种成果转化模式,在保证了科研人员的自主性的同时,也可以兼顾到不同转化项目的特殊性。
提出赋权申请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申请时至少需要提交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赋权申请表、拟转化实施方案等材料,其中申请表应当包含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成果承接对象、转化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可以由试点单位结合自身成果转化制度制定。
审批公示
试点单位对拟转化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判断其是否符合“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并将审批结果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签订赋权协议
经过试点单位审批,拟转化实施方案符合赋权条件的,试点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对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即赋权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进行合理约定,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办理权属变更
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即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转化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权人。
2. 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因此,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长期使用权也是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要举措。
相比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长期使用权赋权在不涉及所有权变动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并明确许可方式、许可时间和地域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决策低效、权益处置纠纷等问题。
根据《实施方案》,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类似,长期使用权赋权同样需要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先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然后由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公示,最后与试点单位签署书面协议。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还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三、“先赋权后转化”与“先转化后奖励”
相较而言,与传统的“先转化后奖励”模式相比,以“先赋权后转化”为典型的模式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人翁”作用,增强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可以帮助高校科研院所简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1. 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定位
一直以来,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参与度不高,普遍存在“不愿转、不敢转、不能转”等问题。
一方面,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设定了一些激励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措施,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依然更强调科技成果的职务属性和国有资产属性,且科技成果转化传统模式需要经过申请、评估、定价、批准等一系列流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科研人员的“不愿转”和“不敢转”。另一方面,由于高校科研机构多数科技成果仍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技术成熟度不高,客观上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落地实施,即所谓的“不能转”。
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科研人员和所在单位成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权人,一方面使得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由原先的“被动参与”变为“主动作为”,科研人员可以直接与市场对接,从而将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市场上的产品,此外,也有助于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或离岗创办企业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面,《实施方案》指出“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也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2.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程序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实施方案》进一步指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传统模式之下,对于事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研机构一般会按照国有资产的处置办法对相关成果进行资产评估,且开展资产评估,往往取决于材料整理的时间和资产评估机构撰写评估报告的时间。上述两个阶段完成后,还需要完成学校内部审批程序,科技成果的转化时间大大延长。
相较而言,赋权模式之下,高校科研院所对自己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以及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特定情形下甚至无需经过资产评估程序即可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相比于科技成果转化传统模式,赋权模式的转化程序大大简化。此外,免责机制的建立也减少了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根据《实施方案》,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何为“勤勉尽职”,仍有待试点单位总结实际的做法和经验。
四、赋权模式——科技成果转化破局的开始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施行以来,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缺失、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已得到一定程度解决,然而,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依然难以真正落地。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难点需要解决。
首先,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脱节,科技成果与市场脱节。现实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往往关心的是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成果建立等,很少关注科技成果是否有市场前景以及能否得到转化。其次,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机构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一项科技成果从产出到落地实施,科研人员的作用当然不可忽略,但是该等科研人员往往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识和经验,如果没有专业人才和服务机构共同发挥作用,科技成果很难落地实施。同时,企业创新意识不足和资金限制也阻碍了新技术的落地。部分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和资金不足,不愿意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导致很多合作项目以失败告终。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已然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双向奔赴”使得“实验室”与“市场”逐渐接轨。尽管如此,实践中,关于拟转化实施方案的具体审批标准,对于成果类型、成果完成人、成果承接对象、转化方式等基本要求,各高校科研院所还会结合实际情况有各自的安排。例如,根据浙江大学的规定,赋权科技成果类型仅包括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明确将技术秘密排除在赋权成果类型之外。此外,对于成果承接对象,浙江大学还规定,原则上暂不开放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具体的要求是否能够真正持续助力科技成果转化还有待考量。
无论如何,赋权改革作为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催化剂,只是科技成果转化破局的开始,还不能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全部问题,如何在试点中探索系统性解决方案,形成相应的配套措施,才是未来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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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芸,曹爱红:《立法视角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规定模式对比研究》,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2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