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近两个月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和上海仲裁委员会(下称“上海仲裁委”)都发布了最新的减退仲裁费的助企纾困措施,主要包括减收新受理案件、调解/和解案件、线上仲裁案件的仲裁费,以及分期缴纳仲裁费等。[1]
我们归纳总结了上述仲裁机构主要的仲裁费减免措施,建议各企业单位积极了解关注,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减收仲裁费。如果您近期有提起仲裁的规划安排,建议重点关注各措施截止期限,妥善适用减费措施,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1. 新受理案件普惠性减收仲裁费
为了缓解疫情期间企业资金紧张的困境,对于助企纾困措施实施期间新立案的案件,上述仲裁机构均采取了减收仲裁费的措施,并对大标的金额案件的仲裁费采取封顶收费。
第一,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均对助企纾困措施实施期间新立案的案件减收10-15%不等的仲裁费。
第二,贸仲、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对个案争议本请求/反请求金额超过30亿元以上的部分免收仲裁费,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对于金额超过20亿元以上的部分免收仲裁费。
值得关注的是,贸仲针对争议金额超过30亿元的部分免收仲裁费的措施是持续的,并不仅限于助企纾困措施实施期间。
2. 鼓励调解/和解,增大仲裁费减收力度
近年来各仲裁机构都在大力推广调解/和解与仲裁相结合,为鼓励疫情之下尽快和解解决纠纷,本次各仲裁机构都对调解/和解结案的案件出台了明确的降费措施,加大了降费幅度。
贸仲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和情况适用不同的减免比例,具体而言:
此外,不论是否撤案,上海仲裁委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对调解/和解结案的案件均按照50%的比例减免仲裁费。针对措施实施期间新受理的案件,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减免措施对可以和普惠性减免措施叠加适用。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仲裁委则特别规定,在措施实施期间,如果是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选定上海仲裁委,并通过“仲调对接”方式结案的案件,可以再减免25%的仲裁费,合计减免75%。
深圳国际仲裁院则规定对于经其调解中心、谈判促进中心或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调解或促成谈判后和解,并申请其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依法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可以在上述减费措施的基础上再减收仲裁费,最高可再减收25%。[6]
3. 积极鼓励线上仲裁
针对疫情期间当事人和代理人跨城市开庭受限的情况,对于助企纾困措施实施期间立案、或已立案未开庭的案件,如双方均同意全程采用线上方式进行仲裁,各仲裁机构均有不同幅度的降费措施。
4. 当事人可申请分期缴纳仲裁费
除了上述减免仲裁费的措施以外,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深圳国际仲裁院都公布了允许当事人分期缴纳仲裁费的有关措施。
具体而言,贸仲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或仲裁费用较高无法一次性缴纳的,可申请分期缴纳仲裁费,首期不低于仲裁费用表标准的25%,最后一期的缴纳时间贸仲要求不得晚于第一次开庭前15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要求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前。
5. 助企纾困措施有实施期限,当事人须及时主动申请
如上所述,除了贸仲免收争议金额30亿元以上部分仲裁费的措施没有限定实施期限,各仲裁机构的助企纾困措施均有实施期限。
在上述期限内,除深圳国际仲裁院和上海仲裁委的普惠性减费措施自动适用外,其余大部分的减费措施都需要当事人自行申请。在此特别提醒相关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实施期限内及时提交申请,并与仲裁机构联系确认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
6. 部分减费措施不叠加适用,以减幅最大的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各仲裁机构均对减费措施可否叠加适用作出了说明。大部分的减费措施无法叠加适用,对于同时满足适用条件但不叠加适用的措施,以减费幅度最大的为准。
具体而言,贸仲和上海仲裁委的措施均不叠加适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深圳国际仲裁院明确调解/和解结案的减费措施和线上仲裁的减费措施不叠加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鼓励调解/和解结案的措施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案件特殊情况收费和退费的规定》不同时适用。
7. 结语
在国家积极提倡助企纾困的政策背景下,各仲裁机构纷纷出台减费措施,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解决争议的费用负担。
建议企业当事人充分了解各仲裁机构在疫情期间的助企纾困措施,及时在期限内申请仲裁费减免。我们也将继续保持关注仲裁机构动向,尽最大努力为客户争取权益。
说明:本文中提到的减费措施是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纾困当事人减退仲裁费的特别安排》《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服务商事主体纾困解难的特别安排》《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金融争议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决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决定》《上海仲裁委员会新冠疫情期间提升仲裁便利性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措施》整理归纳,具体表述与原文可能存在差异,各机构详细准确的适用条件请以通知公告原文为准。
感谢实习生宋欣玫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除上述四家仲裁机构外,武汉仲裁委员会和海南国际仲裁中心均于2020年开始推行减收仲裁费等助企纾困措施,由于本文主要针对近两个月的减费措施进行分析,暂未对其作详细总结,如需了解可查看《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交缓交仲裁费等相关事项的通告》、《武汉仲裁委员会关于妥善处理仲裁案件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延长实施<关于妥善处理仲裁案件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纾困当事人减退仲裁费的特别安排》(下称“《贸仲减退仲裁费的特别安排》”),如双方约定适用贸仲《金融仲裁规则》,除了争议金额超过30亿元部分免收仲裁费以外,其余减免措施不适用。
根据《贸仲减退仲裁费的特别安排》,小额批量案件指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关联案件10宗及以上,且个案争议金额100万以下的案件。
根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服务商事主体纾困解难的特别安排》,出现以下情形时不适用本安排:(1)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九章“小额争议程序”标准计收仲裁费的;(2)当事人约定适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以外的其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3)其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认为不适用本安排的情形。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金融争议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决定》,对于未约定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的金融类案件,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认定属于金融类案件的,可以在其约定的仲裁规则基础上减免20%的仲裁费。如约定适用前述规则,则直接按照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费用计算,因本身费用低于同标的金额的一般仲裁案件,所以不适用减免措施。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决定》,在申请仲裁前,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或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包括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成员机构)调解后达成和解,或经深圳国际仲裁院谈判促进中心促进谈判后达成和解,根据仲裁规则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依法作出裁决书/调解书的,仲裁费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案件特殊情况收费和退费的规定》执行,减免50%至75%,如与依据本决定第一条规定计收的仲裁费不一致的,以收费较低者为准。本决定的其他减费措施不叠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