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搭建红筹架构进行美元融资、海外上市,或者企业出海搭建海外架构,在开曼、BVI或香港设立离岸公司是很普遍的操作。有很多客户问及这三个离岸地设立公司的优劣势及市场惯例,所以以问答形式做个简单总结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为什么流行在开曼、BVI、香港设离岸公司?
(一)法律及司法体系完善,可预见性强
开曼和BVI为英国的海外领地,法律体系为英国普通法体系,政治和法律系统都很成熟、稳定,不会发生朝令夕改等情形,且发生纠纷可上诉至英国枢密院,对法律结果可预见性强,能赢得公众信任。对于香港,其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体系,法律体系完备,且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相比美国和欧洲,中国背景企业家对其更有亲近感,其流行性自不必多言。
(二)开曼和BVI公司法规则灵活,容易实现商业目的
此外,开曼和BVI的公司法规则灵活,例如,投融资项目很重要的公司股份回购安排,甚至是拖售权条款(Drag-along),在中国公司法下很难实施,但在开曼和BVI公司法下的可操作性就灵活得多(注:1.对于具体的开曼公司回购规则,可参考《TMT投资实践(十三)——开曼架构下,目标公司如何回购股权?》;2.对于开曼法下拖售权条款的可执行性,可参考《TMT投资实践(二十三):开曼架构下的拖售权条款如何设计?》)。
二、为啥红筹架构海外融资和上市主体一般为开曼公司?
(一)相比BVI公司,开曼公司透明度及股东权利保护程度更高
中国背景红筹架构的海外融资及上市主体绝大部分为开曼公司,BVI公司比开曼公司有更强保密性,也就是说信息透明度较差,且开曼的公司治理(例如股权权利保护力度)比BVI更完善,所以相关交易所更愿意接受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此外,因BVI公司有更强保密性,所以一般用来做股东的持股SPV。
(二)历史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区别对待
此外,在2022年1月1日之前,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将拟上市的公司主体注册地分为两类:1. 认可司法区域(Recognized Jurisdictions):中国香港、中国、开曼和百慕大;2. 可接受司法区域(Acceptable Jurisdictions):包括BVI在内的21个法域。相比于包括开曼的认可司法区域,在包括BVI的可接受司法区域注册的公司主体需要额外在Pre-A1程序中事先证明其规则对股东的保护力度不低于香港法律规则。虽然2022年1月1日生效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删除了上述司法区域的区分,但鉴于开曼公司法体系及透明度比BVI更完备等原因,红筹架构中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仍然是绝对主流。
三、对于开曼、BVI、香港公司信息透明度,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查询的?
四、开曼、BVI、香港公司的设立成本及审计要求有何区别?
结语
对于拟搭建红筹架构和准备出海扩张的企业的管理层,在架构设计及选择离岸公司设立地时,要综合考虑市场惯例、信息保密性(透明度)、维护成本、税务筹划等方面进行决策。例如,海外融资主体的公司章程(MAA)包含了很多股东协议(SHA)条款,如公司回购、反稀释等,无论是公司创始人还是投资人都希望就该等条款对公众保密,所以公司章程不公开披露的开曼就比公司章程公开披露的BVI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此外,对于不同的商业目的,也要选择不同的设立地,例如,在设计担保贷款的交易架构时,因为BVI有抵质押公开披露系统,而开曼没有,所以将这种抵质押担保架构的SPV设立在BVI是更优选择。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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