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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前景的思考:发达国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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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上个月,最高法通报2021年人民法院受理、审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均突破60万。国外科技巨头对我国科技企业发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也时有发生,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337调查”以及“301调查”的案件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占比达到30%左右。知识产权保险是知识产权金融领域的创新重点工作之一,是促进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深度融合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保险作为一种事前的风险防控管理手段,可以减轻相关企业在纠纷中承担的风险,成为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今年恰逢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试点项目实施10周年,也是北京市2020-2022年为期三年的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收官之年,笔者有幸深度参与了北京市前两年的知识产权保险试点项目的部分工作,故借此机会将工作中的一些思考整理成文。本期与大家分享的是国外知识产权保险实践经验,以及知识产权保险引入我国以来的市场推广历程。

国外知识产权保险实践经验

为有效提升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管控水平,早在20世纪70年代,国外保险公司已开始经营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在国际上,欧盟委员会 2008 年成立的专门研究 “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使知识产权为中小企业所用的最佳实践”( Best Practice on Enforcement of IPR/Making IPR work for SMEs) 的专家工作组曾在 2009年的最终报告中总结道,“获得专利保险是帮助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1] 。美国、日本的保险市场上也出现了专利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相关的保险产品[2]。

一、美国知识产权保险产品

常见的知识产权保险主要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的为了应对侵权或者维权而支出的法律费用的产品。在美国,知识产权保险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防御型(IP Infringement Insurance),承保被保险人应对诉讼而支出的法律费用;一种是进攻型(IP Enforcement Insurance),承保被保险人为维护知识产权而支出的法律费用[3]。

1.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IP Infringement Insurance)

这是最常见的防御型保险,以被保险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因被他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需要支出的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时支付的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规避投保人“带病投保”的现象,美国保险公司承保时,一般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第三方律师对承保的专利出具检索分析自由实施或不侵权法律意见(Freedom to Operate/Non-Infringement Opinions),并会对投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摸底,判断公司是否是善意经营。

2.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 (IP Enforcement Insurance)

这种类型的保险也被称为“进攻型”或“追击型”保险,以被保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为承保标的,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时必须支出的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支出。

同样,为了规避投保人串通律师骗保的现象发生,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投保人所聘请的第三方律所的资质和业务能力进行严格审核,或者要求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准入的第三方律所。

二、日本知识产权保险产品

除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外,日本政府还大力主导了知识产权许可保险,主要是在日本企业同国外企业缔结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因对方企业的破产或赖账、交易方所在国的外汇管制等原因造成专利使用费无法收回的情形下,对于许可合同签订后5年内规避可能发生的收账风险由保险公司来补偿投保企业所遭受的损失。为强力推进知识产权许可保险业务,日本政府还为该许可保险产品提供了再保险,大大加强了该许可保险的信用等级和风险承受能力[4]。

三、其他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

除了美日之外,其他国家及地区如英国、德国、欧盟也均有涉及知识产权保险(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的产品。英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与美国类似,也是分为防御型和进攻型两种类型)。而德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除了前文提及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之外,诉讼费用保险的实施效果在应用上较为广泛。与之相比,欧盟所推行的欧盟一级专利保险涉及专利申请、执行、侵权责任保险等,但因欧盟试图通过在专利申请费中加入保险费从而推行强制专利保险方案,导致诸如违背投保人意愿、增加专利权人负担、增加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等各方面原因,致使欧盟所推行的知识产权保险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开展情况

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于21世纪初引入我国。2009年,佛山市禅城区建立由政府主导,企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联合组成的专利保险合作社,整合各方资源,合力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11年12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保财险正式签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委托人保财险制定专利保险工作方案以及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2014年7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保财险在北京正式签署“知识产权保险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了在管理机制设计、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平台搭建、信息共享交流、需求调研和服务试点等多方面的合作,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自2012年起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推动150多个知识产权运营城市,进行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统计数据,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风险保障金额已突破200亿元,惠及4295家科技企业。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自2020年启动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共为2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312家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为20余个重点产业的3366件专利上保险,补贴保费3800万元,保障金额超过33亿元。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险险种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险种较为丰富,已经基本涵盖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运用等多个环节。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推出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例如人保财险、国任保险。人保财险是最早进行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方案设计的保险公司,也是国内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开展最广泛和深入的公司。以人保财险为例,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已经从最早的专利保险拓展到商标保险和地理标志保险等,涵盖知识产权全部类型。人保财险的专利保险主要包括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许可信用保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5]    。在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中,重点推行的是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1. 北京市“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责任保险”

为解决企业专利被侵权时出现的维权费用高、时间长、对方不及时赔付等问题,2020年,北京开始实施为期三年的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保险涉及专利执行险及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目前以组合险形式推出。其中,专利执行险主要针对企业发现专利被侵权时,向法院或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立案请求被受理后,对在立案前发生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等进行赔付,赔偿金额上限高达110万元。而在法律维权胜诉后,如果遭遇被告公司拖欠赔偿款项等问题,专利被侵权损失险将帮助投保企业减轻损失,最高赔偿企业直接损失200万元。

2. 广州市和上海市“专利海外侵权责任保险”

2020年,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为黄埔区企业定制了“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涵盖第三方知识产权而直接引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或潜在的诉讼,依法应由保险人或受偿方担任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案件相关的诉讼或仲裁费用等法律费用,覆盖国内企业应对海外侵权案的主要损失。同年5月14日,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与两家企业签发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保单,为企业提供725万元的出海风险保障。这是全国第一单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保单。

2021年,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防范的双重功能,积极对接保险机构,推动和指导其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4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5家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保险,开启了上海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保险先河。

3.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

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除了获得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保障而言,更多的还有获得融资方面的保障需求,因此除了重点推广的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之外,国内保险公司如人保财险和国任保险也都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以更加贴合市场需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因贷款发生的支出,包括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承保范围是投保人违约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赔款等待期时,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4. 知识产权许可信用保险

除了重点推广的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之外,人保财险还推出了知识产权许可信用保险。这种保险与前文提及的日本的知识产权信用保险类似,承保范围是被保险人即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的许可利益,如因被许可人破产或被许可人拖欠专利许可使用费导致被保险人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知识产权保险试点项目理赔情况

自2012年知识产权保险试点项目开展以来,人保财险已完成了多起出险企业的理赔。截至目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项目也已完成两笔出险企业专利执行险的理赔,赔付金额达60万余元。以下主要介绍具有代表性意义的两个案例:

1. 佛山市A公司理赔案

2014年1月,佛山市A公司获得“专利执行保险”8万元赔付,这是我国自开通专利保险试点后首宗理赔案。2013年4月初,A公司在专利保险期内发现北京、深圳、广州等地有企业涉嫌仿造和销售该公司专利产品,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量非常大。

2. 北京市B公司理赔案

2022年4月,正准备进行一场维权官司的北京市B公司获得了一笔40余万元的专利执行险出险理赔,这是我国专利保险试点项目截至目前理赔金额最大的一宗案件。2021年10月,B公司发现在外地某企业采用的设备与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专利技术相同,侵害了公司权益,遂采取法律措施维权。2022年年初B公司向人保财险递交材料申请理赔,经人保财险核算定损后支付B公司相关维权费用共计40余万元。

结语

在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险可以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保障,进一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种类逐渐丰富,但与国际知识产权保险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相比,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还属于比较新的金融产品。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市场化推广仍存在着参保率低、保险公司参与度低、不敢承保、保费高保障低等问题难以破解,导致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保险持有观望态度。下期我们将继续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化推广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和认识。

刘媛,欧洲专利保险制度:发展、困境及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6):3

林小爱,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9 (2):135-137

孙宏涛,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管窥,《知识产权》/CSSCI[2021-2022]扩展版/北大中文/AMI综合扩展 /月刊/2006年第4期,第84页

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近畿支部,日本相关知识产权保险研究[EB/OL],(2012-03- 12)[2014-03-12],http://www.kjpaa.jp/aboutus/research

可参见:专利保险-PIC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官网,https://property.picc.com/qiyebaoxian/zlbx/

参考资料

  • [1]

    刘媛,欧洲专利保险制度:发展、困境及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6):3

  • [2]

    林小爱,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9 (2):135-137

  • [3]

    孙宏涛,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管窥,《知识产权》/CSSCI[2021-2022]扩展版/北大中文/AMI综合扩展 /月刊/2006年第4期,第84页

  • [4]

    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近畿支部,日本相关知识产权保险研究[EB/OL],(2012-03- 12)[2014-03-12],http://www.kjpaa.jp/aboutus/research

  • [5]

    可参见:专利保险-PIC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官网,https://property.picc.com/qiyebaoxian/zl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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