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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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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晓莉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下称《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准》在《商标法》框架内,立足商标执法业务指导职能,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疑难杂症,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

《标准》中规定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主要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具有商标行政执法权的相关部门,还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标准》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并结合实践增加了创新性规定。《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

一、 商标的使用 

《标准》明确了商标的使用通常情况下是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并列举了商标的使用具体表现形式;明确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

《标准》明确了判断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同时,《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增加了服务商标涉及的服务场所,并分别列举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尤其是针对互联网时代特色,增加了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新型表现形式。最后,《标准》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标准》结合执法实践,参照相关行政答复,参考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

2)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

3)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

4)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5)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6) 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

7)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 权利人辨认

《标准》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并相应》规定了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辨认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执法机关应审查出具辨认意见主体的合法性、辨认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辨认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根据标准, 商标权利人辨认意见应当与涉案商品来源渠道、价格、涉案人账簿、通讯记录及相关陈述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外,商标权利人也应注意, 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将启动调查。

四、 在先使用商标抗辩

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通过第五十九条第3款第一次为在先使用人规定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合理抗辩权,但长期以来何为原使用范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次《标准》第三十三条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范围等均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明确了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的使用情形。 

另外,标准也详细规定了同一种、类似商品的判定原则,并明确了《区分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在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在实践中受到广泛关注的定牌加工和平行进口问题,鉴于《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没有相应规定,所以在本次《标准》中也同样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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