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疫情持续影响,全球经济陷入低迷,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所面临的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根据商委部统计,2020年度我国企业新签“一带一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同比下降8.7%,完成营业额同比下降7%[1]。新冠疫情蔓延造成的经济放缓和疫情大流行后经济的缓慢复苏对各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压力,全球经济萎缩造成了不确定性,许多“一带一路”EPC项目融资面临逾期风险,如何应对这突如其来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是每个投资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相关项目经验针对“一带一路”EPC项目融资中常见的逾期法律风险和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予以介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期许我们从既往项目中总结的经验可以为更多“走出去”企业在相关项目中提供一些应对思路。
一般EPC延付融资项目中,承包商往往依赖项目公司再融资偿还延付的工程款项,且为缓解资金压力,承包商会事先将该等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安排,因此项目公司成功获得再融资支持对于承包商足额回收款项进而偿还融资款项而言至关重要。
受疫情的影响,很多EPC项目业主无法及时获得再融资支持,项目再融资进度受到影响,导致业主无法按照约定足额偿还融资款项,甚至触发承包商无法按时偿还融资款项发生的违约风险。在此情形下,从确保延付工程款的回收确定性角度,承包商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以降低违约风险。以我们最近参与的某海外高端公寓项目为例,项目公司已发生无法按照还款期限偿还工程款的情形,为拖延还款,业主方以其即将获得当地银行再融资支持为由要求延长还款期限,却始终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融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发生项目公司故意拖延还款期限、甚至恶意处置项目资产损害承包商权益的风险,我们建议承包商全面关注项目运营情况,定期检查项目公司账簿及相关财务资料,如发现存在项目公司资金流异常或其他显著影响项目公司按时还款的事由时,及时与项目公司核实其还款计划并要求其提供对应的支持性文件。
一、提前就担保品的执行制定全面的准备方案
如发现业主方确无还款能力且其开展再融资无实质性进展时,尽早收回工程款项用以偿还融资款无疑是承包商的迫切需求。为保障承包商权益,避免发生业主方恶意处置项目资产的情形,我们建议承包商及时全面地梳理已设立的各类担保,厘清执行各类担保的流程并提前准备全面的执行方案(如全面核实已设立的担保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具体执行程序及所需资料、不同担保品的执行难度以及各担保品的执行最优方案等)。
以我们参与的越南某海上风电项目为例,承包商拟申请执行该项目公司的股权,根据越南法律,债权人凭借胜诉判决/裁决后,可申请相关执行机关(People’s Committee)协助通过公开拍卖、司法拍卖、变卖、直接受让等方式处置该股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承包商拟选择直接受让该处置的股权时,需事先满足越南法律关于外国投资人的前置审批要求,还需考虑由此可能触发承包商在中国法项下境外投资的监管要求,即需完成发改委及商务部门境外投资方面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外汇登记等监管手续。此外,由于近些年越南政府对于审批中国投资者投资越南岛屿使用权、边境或沿海乡、镇土地等投资项目保持极为谨慎的态度,承包商直接获得项目公司股权以清偿到期债务的选择存在一定障碍。鉴于此,如果承包商希望就担保品的执行制定充分且有效的准备方案,应提前安排经验丰富的境内外律师对中国及东道国的法律环境进行更为详尽的国别尽调,对执行海外担保品进行事先的评估和把控。
二、敦促项目公司通过再融资(如股东贷款)方式获取还款资金来源
由于重大项目的担保安排较为复杂且担保品通常位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不同司法管辖区关于执行担保的法律规定及适用程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对于作为海外投资者的承包商而言在适用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未必拥有高效便捷的担保执行力,相较于通过冗长而繁杂的执行程序获得债务清偿而言,敦促项目公司通过再融资的方式清偿到期工程款项更加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
部分海外新能源项目本身属于优质资产项目,虽然少数项目在短期内受到疫情影响可能较大,但从长远来看,其盈利能力往往被市场认可。对此类项目而言,我国承包商在处置担保品前需要尽快与项目公司股东及业务方协调确定再融资及还款方案,以其他较为灵活的交易结构化解项目公司无法及时还款的问题,尽量避免因执行境外担保资产而产生巨大的处置成本。
三、再融资环节中,需注意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关系,设计具备可操作性的再融资还款机制
再融资环节中,当引进新融资方提供再融资贷款资金用于偿还承包商到期工程款项时,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复杂的利益冲突关系,尤其当项目公司无法为新融资方提供额外的增信措施时,不同主体就面临以何种顺位分配担保品的问题而持不同立场;对于不同性质的融资方而言(如承包商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因融资目的存在差异,在处理业主违约或充分保障其债权安全等问题时也可能采取不同对策。
对于承包商而言,在收回全额工程款项前牢牢持有担保品是规避风险的必要措施;相反,对于新融资方而言,在支付再融资款项前获得以项目资产、现金流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权利提供的全方位的第一顺位担保,是其债权的重要保障。
以我们代理承包商参与的越南某光伏EPC延付融资再融资项目为例,考虑到项目公司、承包商、新投资三方拟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设立一个新的债务而消灭旧的债务,新融资方与项目公司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后将不可逆地导致旧的主债务因履行而消灭,相应的原有债务项下的抵押担保权也随之一并消灭。经我们事先与越南律师确认,在越南法律项下允许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顺位的抵押担保权益。因此,此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新融资方考虑在承包商所持有的抵押物上设立第二顺位的抵押权,当新融资方提供贷款偿还承包商的到期款项后,承包商在原主债务上设立的抵押权,因原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新融资方当然地能够取得第一顺位的抵押权。然而,新融资方始终坚持要求在承包商先行注销全部抵押权后提供贷款。对于如何促使承包商与新融资方尽快就担保品的处置安排与贷款的支付相衔接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成为本次再融资方案的核心要点。
为避免影响最终回款,在充分了解越南当地抵押登记的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后,我们成功设计出一套再融资还款机制,并最终在各交易方的配合下,快速有效地促成项目公司获得再融资,并帮助承包商安全收回到期的工程款项。
该再融资还款机制涉及的主要环节如下:
(1) 引入资金监管安排,新融资方将贷款资金支付到承包方在监管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同时监管银行确认,未收到释放款项的全套文件前不得解除对该笔资金的监管。
(2) 在监管银行确认足额收到融资方的贷款后,承包商将预先签署好的全套注销抵押登记材料提供给新融资方,并随同新融资方向抵押登记机关同时递交全套注销抵押登记材料和新设抵押登记材料。
(3) 承包商及新融资方在取得抵押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抵押权注销登记证明后,双方共同将该抵押权注销登记证明现场递交监管银行。考虑到监管机关需要具备核对东道国抵押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的能力,及递交文件的便捷程度、沟通的便利性和可信任度等层面,我们通常建议选择中资银行海外分行作为监管银行。
(4) 监管银行在收到抵押机关出具的抵押权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无条件地释放监管资金,承包方自由划转该笔资金。
不难看出,对于如何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再融资还款机制,以及在如此复杂的还款机制下如何设计各流程的执行时限、协调各个交易方配合执行、有效衔接各个环节都需谨慎论证,稍有纰漏将影响整个交易的最终结果,牵一发而动全身。
此外由于不同项目之间存在差异,还需要考虑项目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合资架构下项目公司股东出资问题、选择置换全部债务或是部分债务等诸多实际因素,且项目情况随着项目的推进在不断发生变化,还款机制的个性化设置尤为关键。在特定的具体项目下,还需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取舍和调整,避免影响最终回收款项。
商务部官网,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fwydyl/tjsj/202101/20210103033338.shtml
上图文字:
股东 100% |
EPC承包商A EPC承包、延付融资 项目资产担保 项目公司 商业银行(潜在新投资方) 境外 |
EPC承包商B 保理融资 EPC应收账款转让 银行 境内 |
结语
在处理“一带一路”EPC项目融资逾期问题时,由于每个承包商和个案情况不同,不能一刀切地去思考问题和贸然采取行动,要根据各企业切身利益和需要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应提前安排经验丰富的境内外律师介入,确保在前期充分参与设计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在后续推动环节中协助把控境内外法律风险,也可以为项目的谈判及协调层面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