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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在离婚纠纷中的法律影响——上海女教师事件背后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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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家族企业/家庭成员争议解决争议解决与诉讼-家事纠纷

近日,上海某中学女教师出轨一事登上热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除了该教师丈夫曝光当事人身份信息是否涉及侵犯他人隐私之外,大家更多的关注“出轨”本身是否系违法行为,该行为在离婚纠纷中会产生什么法律影响,如“出轨”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标准?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出轨方是否会净身出户?出轨行为能否作为不利于抚养孩子的参考因素?出轨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将围绕以上几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出轨”行为的法律定性

出轨,最初起源于交通名词“出轨”(列车出轨),现主要用于描述社会婚姻学中的一种现象,即婚姻或恋爱关系中,一方违背双方的约定,与第三者发生了感情或肉体上的亲密关系。

就法律层面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的忠实义务要求夫妻在性生活方面彼此保持忠诚,不得进行婚外性行为。因此,出轨本质上是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

出轨可以分为“精神出轨”和“肉体出轨”,但司法实践中,单纯的“精神出轨”通常只能被道德所谴责,很难被法律所评价,只有“肉体出轨”才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出轨,并引发相应的法律后果。譬如以下案件,法院均直接或间接的表明了其对精神出轨的态度:

如(2015)朝民初字第49069号案件,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认存在精神出轨,但法院认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行为不妥,对双方感情造成伤害,对被告的行为提出批评,但原告以此为由要求离婚,但其所称离婚理由并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又如在(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4484号案件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出轨给出直接的定义:“本院认为,出轨行为应当理解为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精神出轨不能认定为出轨行为。”

综上,婚姻家事纠纷中,法律意义上的“出轨”应当指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单纯的精神出轨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出轨行为。

二、“出轨”在离婚纠纷中引发的法律后果

(一)“出轨”对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影响

当一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显然,“出轨”并未明确被纳入上述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是,“出轨”是否构成上述法条中“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又或者是否构成上述法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见,当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即使是经常性的外出开房或者经常嫖娼、“约炮”,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

其次,上述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法律并未对该情形作出更具体的认定。“出轨”是否构成上述情形,更多取决于法院对双方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状况、子女抚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实质判断:

(1)若将出轨纳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前提在于系因一方出轨行为导致感情破裂,即出轨行为是因,感情破裂是果,如果未出轨方原谅了该出轨行为,仍然愿意继续维持婚姻,法院可能会认为该出轨行为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由此判决不准离婚。

实践中,通常会发生如下情况,即出轨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但未出轨方不同意离婚、认为感情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此时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如(2015)甬余民初字第218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原告存在出轨事实,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原告无足够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如(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36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婚内出轨并致他人怀孕的事实,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同样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虽然出轨行为系对夫妻关系的严重背叛和伤害,但其并不必然构成“夫妻感情破裂”。当一方存在出轨行为,未出轨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在结合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状况、子女抚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认为仍有和好可能性、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的,同样会判决不准离婚。如(2022)沪0117民初4692号和 (2023)沪0151民初4294号案件中,虽然被告存在一定的出轨行为,但法院认为夫妻感情仍有改善余地,未准予双方离婚。当然,若一方出轨行为持续、频繁且严重的情况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2023)沪0104民初16408号和(2016)粤03民终9587号案件。

由此可见,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官基于案情对当事人双方感情做出的实质判断,“出轨”并不是判断感情破裂与否的形式标准。虽然“出轨”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是会大大增加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

(二)“出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影响

当一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时,出轨方会净身出户吗?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若一方婚内存在出轨行为,法院通常会将出轨行为作为一种“过错行为”来考量,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未出轨方)有所倾斜。如下列案件:

 

由此可见,若一方婚内出轨存在过错,离婚财产分割时会少分财产,但不会净身出户。法院的分割比例以60:40居多,但如果过错情节比较严重的,分割比例亦可达到65:35,甚至70:30的程度。

总之,“出轨”虽然是法院财产分割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贡献度、子女抚养需要、一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并进行相应的财产分割。

(三) 面对“出轨”,无过错方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当一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无过错方除了可以多分财产外,还有其他救济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实施违背社会公德、家庭伦理等行为时,势必会构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犯。因此,法律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由此可知,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而一方婚内出轨导致双方离婚,是否构成上述第(五)项的“其他重大过错”,司法实践中更多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由于一方出轨行为不仅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亦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侵犯了配偶权利,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因此主流审判观点通常认可一方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构成重大过错,未出轨方可以请求出轨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不过,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1)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过错方,如果一方在婚内存在出轨等重大过错,另一方存在其他重大过错的,则另一方也无权要求损害赔偿金;

(2)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主张损害赔偿。若无过错作为被告,其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认定了过错行为并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3)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法院通常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方行为的目的方式等具体情节、过错方行为造成的后果、双方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来酌情确定赔偿金的数额。

(四)“出轨”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婚内出轨行为除了影响该方的财产权益外,对于争夺子女抚养权同样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于子女抚养权,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此时法院通常会考虑如下因素来综合判定哪一方更有利于抚养子女,如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家庭环境,子女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子女与父母的情感联系以及父母是否有不良嗜好等。

虽然出轨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但“出轨”本身可以反映一个人的道德品行,法院会考虑该道德品行是否会对孩子的成长教育产生不良引导。而如果出轨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稳定性,导致家庭环境紧张、冲突频发,特别是当出轨方将时间和资源大量投入到婚外关系中,忽略了对孩子的照顾和教育时,这些都可能会被法院认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成为该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不利因素。因此,出轨行为在抚养权判决中并非决定性因素,但它可能会作为法院评估家庭环境和父母育儿能力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三、面对“出轨”,该如何应对?

面对配偶的出轨,另一方往往面临着极大的情感冲击和困扰,应对这一困境,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 保持冷静,避免情绪激动的言语或行为给自己造成伤害。夫妻矛盾或家庭矛盾不是另一方“出轨”的借口,因此在面对出轨的事实时,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不要陷入自责情绪。同时,寻找合适的时机与配偶进行坦诚而理性的沟通,了解事实真相。如果双方仍然愿意修复关系,继续婚姻,可以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2. 若无法接受配偶的出轨行为,决定离婚,则更加需要冷静理智的应对:

(1)及时收集、固定配偶的出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邮件、短信、微信等沟通记录。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最佳做法是采用录屏方式,并附加时间戳以防篡改;
  • 保证书或悔过书:出轨被发现后,出轨方为表明自己的决心可能会书写保证书或悔过书,这些文件可作为出轨方承认出轨的证据;
  • 照片、视频等:出轨方与第三者在公开场合亲昵行为的照片或视频可作为证据,但需确保拍摄行为合法,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

(2)掌握配偶的财产信息,如:

  • 掌握配偶的银行卡号,在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以保证后续能顺利执行;
  • 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配偶的银行交易流水,以获取配偶婚内为婚外异性的消费记录。

(3)若配偶为婚外异性花费大额财产,该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亦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该费用。

在这个时代,婚姻的纠葛和情感的波动被法律的镜头细致捕捉,诉诸法律成为了解决婚姻矛盾的重要途径。婚内出轨,作为一种触碰婚姻忠诚底线的行为,无疑对夫妻双方乃至整个家庭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法律对此的介入和调整,旨在恢复被破坏的家庭平衡,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婚姻责任的一种提醒和警示。面对婚姻中的出轨行为,法律不仅提供了一套解决机制,更为当事人指明了维权的道路,从收集证据到提起诉讼,每一步都凸显了法律对个体尊严的保护和对家庭和谐的追求。当事人则应冷静收集出轨证据,了解法律规定,考虑是否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包括但不限于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争夺及可能的损害赔偿),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与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婚后的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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