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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最新修订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对现有海外上市发行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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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最近发布了联交所关于优化和简化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建议的咨询总结[1]

一、统一的核心股东保障水平

新制度下的一项主要改革是统一一套适用于所有上市发行人的核心股东保障水平,为所有投资者提供相同水平的保障("核心标准"),具体内容载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非香港发行人的股东所享的股东保障必须至少"相当于"香港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即相当的股东保障的要求,以及认可司法权区(即开曼群岛、百慕大、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与获接纳司法权区(即除认可司法权区外联交所已接受发行人的注册地符合在香港上市的条件的司法权区)之间的区别均被废除。

上述核心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进行(核心标准3和4)
  • 股东罢免董事、表决、发言、召开会议及委派投票代表或公司代表的权利(核心标准1、5、7、11和12)
  • (i)核数师的委任、罢免和薪酬的事宜须待大多数股东或独立于董事会的其他委员会批准;以及(ii)其他重大事宜须待股东以绝大多数票通过(核心标准8、9、10和14)
  • 对委任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的年期设限(核心标准2)
  • 提供股东名册备查(核心标准13)
  • 对股东按《上市规则》就若干事宜投票表决设限(核心标准6)

二、这对现有海外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有何影响?

因应以上改革,现有海外注册成立上市发行人应评估其是否需要(1)修订其章程文件以符合核心股东保障水平;以及(2)根据《上市规则》发布公司资料报表。

1. 修订章程文件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为发行人(不论其注册成立地)制定了一套统一的14条"核心标准"。根据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如果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的章程文件都没有规定上述股东保障,发行人应修订其章程文件以符合核心标准。

以往的认可司法权区

对于在开曼群岛和百慕大注册成立的发行人而言,《上市规则》在修订之前或各自的法律、规则和法规都没有就若干核心标准作出规定。

特别是:

开曼群岛

  • 核心标准5:要求发行人为其股东提供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 核心标准7:发行人的少数股东应有权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提出议案。最低股东支持比例不得高于发行人股本所附带投票权的10%
  • 核心标准10:发行人必须由其多数股东或独立于董事会的其他委员会批准核数师的委任、罢免和薪酬
  • 核心标准14:发行人自愿清盘须经发行人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百慕大

  • 核心标准5和14:见上文

相关发行人应评估其章程文件是否规定了所需的保障。

《联合政策声明》下的其他司法权区

对于在《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联合政策声明》")所承认的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发行人而言,《上市规则》在修订之前或《联合政策声明》都没有就若干核心标准作出规定:

  • 核心标准11:发行人的每名股东都有权委任一名投票代表,但该代表无须是发行人的股东;如股东是公司,则有权委任一名代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
  • 核心标准13:发行人在香港的股东分册应可供股东查阅。在上述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应该对其章程文件作出必要的修订,以解决所发现的任何不足之处

相关发行人应评估各自的海外法律、法规和条例或其章程文件是否规定了所需的保障。

2. 公司资料报表

公司资料报表的目的是使投资者能轻易找到有关海外发行人须遵守的海外规定与香港的规定之间的差异的具体资料。

公司资料报表应分别在联交所网站和海外发行人的网站上发布。

在改革之前,《联合政策声明》规定所有在获接纳司法权区主要上市的海外发行人和所有第二上市发行人编备及保存一份最新的公司资料报表。

在经改革后的制度下,具有主要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地位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海外发行人应尽快就相关资料刊发公司资料报表:

  • 有关发行人获授予特殊豁免(例如海外发行人可采取其他措施以符合任何核心标准,而无须于其章程文件中载列有关标准);
  • 其注册成立地及主要上市市场的法律及法规在以下方面与香港法例的相关规定有重大差异:

            (i) 其证券的持有人的权利以及有关持有人可如何行使其权利;

            (ii) 董事的权力及投资者保障;及

            (iii) 于成功收购或股份回购后少数股东可能会被全面收购或须被全面收购的情况;

  • 其须就可分派权益缴付预缴税或任何其他股东应缴税项(例如资本增值税、遗产税或馈赠税);或
  • 其上市证券为预托证券。

若联交所认为刊发公司资料报表将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资料,联交所亦可酌情考虑规定主要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海外发行人刊发公司资料报表。

三、修订须于何时完成?

1. 修订章程文件

现有的上市发行人须于2022年1月1日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之前对其章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订,以符合核心标准。

2. 发布公司资料报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在联交所市场上市并符合上述相关水平的现有上市发行人,应在2022年1月1日后的三个月内但不迟于六个月内在联交所网站和公司网站发布公司资料报表。

海外上市的发行人如果需要应联交所的要求发布公司资料报表,应在收到该要求后的3个月内完成发布。

四、《企业管治守则》和相关规则的最新修订

联交所最近亦发布了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总结[2]。新措施旨在进一步提升香港上市发行人的企业管治水平,特别是在企业文化、董事会独立性和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以及ESG披露和标准的方面。

根据经修订的规则,除了遵守董事会的组成规定外,现有的上市发行人还应该审查其现有的内部政策,并确保所有强制性政策(如反腐败政策和举报政策)和必须设立的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得到制定及组建。

请参阅"香港企业管治规定最新修订"[3],以了解更多详情。

金杜香港ECM团队正在为多家上市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协助其遵守以上新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垂询。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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