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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我们追过的动漫:华丽变身影视剧背后的秘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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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青东 张逸瑞 杨益群

作为二次元世界的代表,日本动漫/漫画在全球范围内一直享有极高的关注度,其在市场中创造的收益也极为可观。根据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动画协会2018年12月出具的动画产业报告,日本动画产业市场(即通过用户支付的金额推定的广义动漫市场)2017年的销售额已经达到21,527亿日元,并实现了连续8年的增长。

依托于"作者负责内容、平台负责运营"的极致分工模式,日本动漫产业持续地输出优质IP资源,也吸引了不少境内投资者,其中,通过对原作动漫进行改编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和发行真人影视剧("漫改影视剧")是目前实现优质动漫IP资源变现的一个重要渠道。

然而,在和作为原作版权方的漫画原作者或其出版社进行交涉时,中日法律制度和文化上的差异使得各方很可能对某些条款的约定存在差异,从而在履行协议的阶段产生纠纷。以下,我们梳理了一些在与日本原作版权方就漫改影视剧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容易被误读或忽视的一些问题及注意事项,来看看动漫华丽变身影视剧的背后究竟有哪些秘密。

一、 合作模式:联合摄制or版权许可?

漫改影视剧的合作模式目前主要有联合摄制和版权许可两种。

1. 联合摄制

所谓联合摄制,即指由原作版权方和境内制片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派主创人员、共同摄制、共同分享收益并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该等情况一般要求原作版权方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同时有意向并有能力进行海外IP布局,因此常见于原作版权方本身为大型动漫出版社的情形。

根据《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目前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视剧/电影仍然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因此,通过联合摄制拍摄漫改影视剧需要向广电主管部门和电影主管部门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漫改影视剧的拍摄和制作。受限于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及相关资质要求,对动漫作品而言,实践中采用联合摄制形式对其进行漫改影视剧拍摄的情况极为少见。

2. 版权许可

如上所述,联合摄制对中外双方的资质要求较高且需要经过行政审批,因此实践中,通过版权许可进行漫改影视剧项目的合作更为常见。

版权许可模式中,中国和日本的著作权法都规定,原动漫作品的影视剧改编制作权都应归属于作者专有 。因此,境内制片方一般都需要与原作作者针对许可的安排达成一致,以获得根据原作进行影视剧化改编拍摄的权利。在获得相关版权许可后,境内制片方可以自行在境内组建创作团队,包括编剧、导演、演员等,进行真人影视剧的拍摄、制作和发行活动。需要特别提示注意的是,在和原作作者协商的同时,切记确认相关影视剧化改编拍摄的权利是否已经授权给了相关的出版社,倘若已经授权,就需要和相关出版社而不仅仅是原作作者协商了。

此外,在版权许可的合作模式下,为了保证作品质量,一些原作版权方会提出希望能够对漫改影视剧的相关制作有一定的参与或决策权利,例如要求对剧本内容进行监修、或对参演人员的选择拥有一票否决权等。对于该等权利,应当通过明确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其限定在原作作者仅在必要的情况下参与影视剧制作的范围内,即并未实际对漫改影视剧项目出资且并未就其制作和发行承担风险,从而与电影或电视剧的中外联合摄制进行区分。

二、 版权归属:你的还是我的?

著作权本身的权利内涵较为复杂,漫改影视剧通常还涉及原作品的著作权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两大类权利,因此容易让人眼花缭乱。

关于原作品的著作权通常由作者本人或者其授权的出版社保留并且通过许可的方式作为影视作品形成的基础。关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现行中国和日本著作权法分别规定如下:

  • 《日本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电影作品的作者为担任制作、导演、表演、摄影和美术等对电影作品整体作出了创作性贡献的人,除被改编或复制成电影作品的小说、脚本和音乐等作品的作者之外。但是,适用前条(第15条(职务作品的作者))的不在此限。"第29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的作者向电影制作者承诺参加电影作品制作的情况下,该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适用第15条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除外)归属于该电影制作者。"

  • 《中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即根据中国和日本的著作权法,原则上,改编之后形成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均应当归属于影视剧的制片者 ,特别是日本著作权法项下,明确电影作品的"作者"和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可能会发生分离。日本学界通说认为,这和电影作品的制作与发行的特殊性是密切相关的。一般而言,影视剧制片者需要为其制作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倘若过多承认参与创作的相关人员的著作权,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影响电影的顺利发行和后续利用。因此,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其制片者无疑是更为合适的做法 。

联合摄制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商业安排以及各自贡献的资源程度,双方通常需要针对著作权的归属,以及各自的权利行使范围进行特别的约定。例如,对于漫改影视剧的发行,双方可以约定由境内制片方负责决定其境内的上映,同时由原作版权方或双方共同负责漫改影视剧在境外的发行。

而在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原作版权方通常不会深度参与制作,亦不会出资并承当风险,因此比较常见的是约定由境内制片方向原作版权方支付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费,最终形成的影视剧的著作权则归境内制片方单独享有,同时境外版权方可能会要求按照一定比例与境内制片方共享漫改影视剧产生的收益。对于前述收益分成,形式上可以理解为原版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一种计算方式,境外版权方并不因此而应被视为漫改影视剧的著作权人。

三、 权利处理(rights clearance):究竟需要处理啥?

在与日本原作版权方进行交涉的过程中,通常会碰到"权利处理"这样一个专有名词,对于初期接触日本文娱产业的投资者,往往对此一头雾水。

其实,作为影视剧的制片者,对于影视剧作品中所包含的所有素材(包括原著、剧本、插曲等),需要分别从相关权利人手中取得适当和完整的授权/许可,从而确保其能够对漫改影视剧进行持续运营和利用。这种取得原权利人许可,以保证最终作品不会侵犯到相关权人权利的一系列操作和处理活动,就是所谓的"权利处理(rights clearance)"。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境内制片方负责漫改影视剧的拍摄和制作的情况下,原作版权方自身仅负责处理与原作著作权权利相关的事宜,对于漫改影视剧有关的权利,原作版权方通常会要求境内制片方负责处理,并保证原作版权方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或索赔,因此,深层次了解权利处理的内涵就非常重要了。根据我们的经验,权利处理一般可以简单梳理成以下几个层次:

(1) 与影视剧拍摄涉及的相关作者之间的权利处理:如之前所述,日本著作权法项下,影视作品的作者和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可能会发生分离,为了确保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方归属于制片者,需要由包括导演、摄影、美术等在内的相关作者承诺其仅"参与"影视作品制作。因此,制作者应当在与前述人员的相关合同中对于"参与制作"的合意进行明确约定,更为直接的方式是明确约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方归属于制片者而非该等"作者"。

(2) 与影视剧中使用的素材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处理:对于在漫改影视剧中使用的素材作品,例如原著小说、漫画、剧本、插曲等,由于其作者无法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成为影视剧的作者,因此,需要在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单独进行权利处理,以确保对于素材使用的合法性。

(3) 与著作邻接权人之间的权利处理:一般而言包括取得参演人员对于使用其表演和肖像的许可等。

需要注意的是,制片者在进行上述权利处理的过程中,除了需要保证取得权利人的充分授权和许可之外,还要注意授权人本身的相关权利来源是否清晰完整,避免因为"原始授权链"的模糊而引发后续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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