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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之有道丨配方乳粉监管: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之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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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公众日常非常熟悉的一类食品,但作为为满足婴幼儿这类特殊群体的膳食需要而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食品安全法》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纳入特殊食品的范畴,对其实施包括区别于普通食品的标签监管要求在内的特殊监管措施。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的监管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13432)对普通食品标签作出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与限制,具体规定分散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产品配方注册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2021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等诸多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中。

近年来,监管机关曾多次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因标签违规行为而屡遭处罚,违规行为涵盖产品名称、成分标注、原料来源标注、营养含量与功能声称等各个方面。为此,我们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进口至我国境内进行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规范的主要合规要求,并以问答形式呈现,希望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及经营企业有所助益。

一、标签中允许标注哪些内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的标注内容包括法律强制要求具备的、帮助识别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特征及安全警示的必备标注内容和可选择标注内容。其中,必备标签标注内容包括:

  • 产品信息,如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规格(净含量)、产品配方注册号、产品标准代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
  • 生产企业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
  • 使用信息,如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 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在标签中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 产品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 特别提示内容:在婴儿配方乳粉(适用0-6月龄)的标签中应特别提示 “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在较大婴儿配方乳粉(适用6-12月龄)的标签中应特别提示“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除必备标注内容外,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中可选择标注内容包括: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但应注意的是,该等内容只允许以文字形式标识在非主要展示版面,不得使用图形或符号;
  • 获得认证项目,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的形式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但应在向监管机构申报标签样稿[1]时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
  • 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

特别提请注意,若婴幼儿配方乳粉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均应与产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此外,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有贮存、食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的,也应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二、标签中禁止标注哪些内容?

根据《产品配方注册办法》《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以及38号文等法律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 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 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 原料来源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 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 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其中,关于“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我们理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关于普通食品标签的相关监管规定也应适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例如,标签中不得含有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不尊重民族习俗的文字或图案,不得带有歧视性描述,不得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以及不得含有以欺骗或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产品的内容等。

标签是否涉及法律禁止标注的内容,一贯是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合规监管的关注重点之一。参考过往处罚案例,企业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中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形式各有不同。例如,在标签中标注双螺旋结构或妇女婴儿的图形,仅标注“原装原罐”,但未标注具体国家或地区,关于原辅料来源使用“源自天然牧场”“全进口奶源”等字样,或使用“不添加香精香料”或类似字样等。我们建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中的任何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形、符号等均应避免触及前述红线。

此外,若婴幼儿配方乳粉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网上刊载的信息、图片等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三、产品名称有哪些命名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应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

对于通用名称的命名规则,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即按照产品适用月龄分为:婴儿配方乳(奶)粉(适用0-6月龄,1段奶粉),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适用6-12月龄,2段奶粉)和幼儿配方乳(奶)粉(适用12-36月龄,3段奶粉)。

关于商品名称,遵照上文问题2所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禁止涉及内容的原则与精神,现行法律法规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品名称设置了 “六不得”要求,即商品名称中不得包含以下六类词语或内容:

除上述列举的词汇外,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在《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列举了诸如“博士”“冠军”“天才”“宝康”“贝健”“优护”“聪明”“贝聪”等敏感词汇,我们建议企业在选择商品名称时谨慎使用该等词汇。

四、注册商标是否均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但需核实注册商标是否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即应确认注册商标是否包含上文问题3中提及的商标名称不得涉及的六类词语。若包含任何禁止涉及的词汇,注册商标不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也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

即使注册商标未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也可在标签中进行标注,但前提是该注册商标应符合《产品配方注册办法》第三十四条、《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第四条、以及38号文等相关规定,即注册商标应不涉及上文问题2中提及的标签禁止包含的内容,否则不得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中以任何形式进行标注。

若将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标注在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仅允许其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进行标注,且其标注面积(矩形法)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四分之一,同时应小于商品名称的面积,也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

五、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如何标注?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以下合称“婴幼儿配方食品新国标”)正式实施之日(即2023年2月22日)起,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进口至中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均应来自该物种,否则存在被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的风险。例如,产品名称中标明是羊奶粉的,生乳、乳粉和乳清粉等乳蛋白原料均应全部来自羊,否则,不得标注为羊奶粉。

六、 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应如何标注?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料表应按加入量递减顺序列出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营养成分表应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新国标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等)规定的营养素顺序,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以“方框表”的形式列出,按照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可同时标示每100mL中的含量。

配料表或营养成分表均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者色差误导消费者。

七、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宣传应注意什么?

自婴幼儿配方食品新国标正式实施之日起,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该项要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规定的“必需成分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础上,将限制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范围扩大为全部营养成分。

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钙、铁、锌、镁等)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但允许对所含选择性营养成分(如肌醇、牛磺酸、左旋肉碱等)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但相关内容仅可以文字形式在标签的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标注。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中进行的含量声称应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新国标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含量标准,功能声称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对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未列出的功能声称,企业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功能声称不得作为参考依据。

此外,如前文所述,对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使用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进行强调。

八、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应注意什么?

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有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否则将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应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的一般性规定外,其标签中还应标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方式(即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可以无中文标签,但企业应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进行风险告知,提醒消费者该产品无中文标签,并允许消费者通过网站查看产品的中文电子标签。

九、标签更换应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标签内容发生变化,应进行更换,但标签更换是否需事先报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需视变更内容而定。若标签涉及以下内容的变更,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产品名称变化;
  •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
  • 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变化;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变化;
  • 注册商标、图形、产品标准代号、认证项目发生变化;
  • 其他涉及产品配方注册一致性的内容变化。

若标签中发生变化的内容不影响标签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的一致性,企业可自行修改标签,无需事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例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食用量、贮存条件、注意事项、产品追溯、提醒、警示或售后服务信息,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地、来源国信息,商标持有人、代理商、生产许可证编号(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电话、二维码等联系方式,产品规格(净含量),认证标志、标签色彩等发生变化,以及标签主要展示版面除商标和产品名称外的内容的位置变化,或非主要展示版面内容的位置变化等。

此外,由于上海、黑龙江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采取进一步备案管理措施,因此,标签内容发生变化后,当地企业应在更替标签的产品上市前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确保上市销售的产品标签与备案的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十、标签不符合规范有哪些法律后果?

若企业生产或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婴幼儿配方食品新国标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企业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标签违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若生产经营的标签违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若货值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同时,如被证实相关标签违规行为系故意实施,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按其从企业获得的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计算。

结语

从近年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陆续出台的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的监管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征求意见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窥探监管部门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的监管要求正在步步趋严。正值婴幼儿配方食品新国标正式实施之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陆续完成产品配方二次注册,产品标签也面临更新换代。我们建议,企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中存在的“含糊”或“擦边”的描述进行谨慎评估,对标签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可能使消费者误解的内容或绝对化语言或描述进行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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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配方注册办法》要求生产企业在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时一并申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目前关于标签申报的监管口径,如婴幼儿配方乳粉有罐顶、盒顶、吊牌、加贴等内容,都需要同标签样稿一并申报。

参考资料

  • [1]

    《产品配方注册办法》要求生产企业在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时一并申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目前关于标签申报的监管口径,如婴幼儿配方乳粉有罐顶、盒顶、吊牌、加贴等内容,都需要同标签样稿一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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