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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资本的税法透视:企业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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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务-上市及融资税务咨询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

随着越来越多知识产权“进入”商业领域,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交易安排已较为常见。如何合理规划并处理知识产权出资相关的税务问题,成为商业和法律实践中的关键议题之一。就此,本文将分别从知识产权出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与印花税税务处理中的基本原则、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典型问题出发进行梳理,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清晰的税法视角,以优化商业规划并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前提条件是相关资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且“无禁止性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1]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出资按照知识产权转让进行税务处理,即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金额减去知识产权的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为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出资方有机会适用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梳理如下。

需注意的是,即使同时满足上述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通常也仅能选择其一适用,不能叠加同时适用。其中,技术转让减免税优惠政策可以直接实现企业的减税或免税,最为优惠;而剩余三项优惠政策都是实现递延纳税,并非直接对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二、知识产权出资增值税问题“知多少”

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通常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

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属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则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的技术转让既包括专利技术的转让,也包括非专利技术的转让。需注意的是,就知识产权出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而言,两者虽然都适用于技术出资,但是对适用的技术范围却是有一定差异的。

此外,为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出资方需要到纳税人所在地相关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并将科技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留存备查。目前,实践中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取得技术合同备案后,即可申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三、知识产权出资印花税问题“连连看”

1. 各类技术合同印花税适用税目有所差异

根据所出资的技术类型不同,各类技术合同应分别按照“技术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具体而言,技术转让可能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以及非专利技术转让。其中,对于已经形成专利的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对于尚未形成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征税。

虽然各类技术合同所适用的印花税税目有所差异,在2022年7月1日新《印花税法》生效后,“技术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所适用的税率均为万分之三,不存在适用税率上的差异

2. 投资入股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实践中,企业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双方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订立“技术转让合同”,而是通过签订“投资入股协议”的方式进行。那么对于“投资入股协议”是否需要视同技术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呢?

对于此类协议是否视同技术转让合同而需要缴纳印花税,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操作。从形式上看,印花税仅对正列举凭证征税,而“投资入股协议”并不在正列举范围内,因此,交易方可主张不就相关协议作为“技术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但是,如果知识产权出资适用了技术转让减免税优惠政策或技术入股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交易实质及政策适用一致性的角度来看,我们理解,上述“投资入股协议”应当按照其具体知识产权项目的不同,分别适用“技术合同”或“产权转移数据”税目,计算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3. 被投资企业的资金账簿印花税

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接受知识产权投资时应按照所接受知识产权的公允价值作为股东投资入股金额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新增资金账簿需按照上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二点五缴纳印花税。

四、知识产权出资税务问题中的特别关注

1. 知识产权使用权作价出资相关税务风险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放开了对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登记限制。除与知识产权所有权出资类似的产权类型与估值相关涉税问题外,实操中常见的税务影响在于境外企业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入股中国企业所涉预提所得税问题。境外企业的此类出资一般会被作为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对知识产权使用权进行评估后,境外企业就评估作价向所得发生地(一般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预提所得税,通常税率为10%。在交易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发生转让定价相关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使用权估值较低,或出资与系列授权相关联,或使用权被用于转授权等安排时,可能会因估值或定价“有失公允”,从而面临被纳税调整的可能。

2. 未在资产负债表进行归集体现的知识产权计税基础确认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类型多样,在实践中,有许多未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归集的知识产权均可用于对企业的出资,如上文提及的专利使用权、专利申请权、处于研究阶段形成的专利技术等。由于上述知识产权并未在企业账面进行体现,因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务成本时,可能无法扣除相应的计税基础。

3. 数据资产出资作价问题

伴随着《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以及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可被作为无形资产确权,这为税务上将数据资产纳入非货币性资产处理提供了法律支撑。从现行政策上看,数据资产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且“无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只是《公司法》和相关工商登记层面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关于数据资产出资的问题仍处在讨论层面。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先后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以及深圳等多地区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为经过处理的、具有价值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这为数据出资提供了权属证明。在税务方面,可预期的实践问题可能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所得定性问题。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向列举了转让财产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八项收入类型,且有第九项“其他收入”作为兜底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亦明确了“转让财产收入”、“其他收入”的界定范围。其中,“转让财产收入”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2]对于数据资产出资归为《企业所得税法》项下何种类型,尚无明确的政策依据。

二是资产估值问题。由于数据资产具有时效性、可复制性和价值波动性等特性,这使得仅运用传统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难以有效评估出相关数据资产的公允价值。这种价值上的不确定性,反映在税收层面则是价格的差异性。在数据资产所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质疑其定价合理性,进而产生核定征收的风险。但如何确定数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进一步产生税企差异。

4. 结语

本文作为创新资本税务处理的初步探讨,仅触及了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处理这一庞大议题的表面。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处理在实践中呈现出复杂和多样化的特点。企业需要关注并不断适应税法政策的变化,积极探索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和商业价值的最大化。我们将持续深入解析这一领域,为读者带来更多关于创新资本税务处理的洞见。所涉议题包括但不限于新兴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常见涉税争议问题、跨境交易中的税务规划、以及税务合规与风险管理等议题,致力于帮助企业和专业人士更好地理解交易与税法之间的关系,制定更优化的税务策略,以实现创新资本的全面利用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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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与第二十二条。

参考资料

  •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与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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