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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带薪年假”,劳动者如何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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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慧文(合伙人) 李馨(资深律师) 杨宁宁(法务助理)

上海张江的IT小伙儿小张,自2012年3月10日离职后随即于2012年3月14日进入一家电脑公司工作,入职近五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从未休过年休假。悲伤的是,年末公司对小张作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的决定,小张表示蓝瘦香菇。相应地,那些年错过的年休假回不来了,但是听说补偿还是可以追回来的,于是小张找到我们,希望可以找回那些年错过的年休假补偿。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体现,随着年假制度的普及,年休假成为时下劳资之间较为热衷的话题。本期我们将带您扒一扒年休假这件事儿。

根据小张的情况,入职新单位后他从何时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呢?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生效,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我们将该条款拆开来看,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要同时满足"连续"和"满12个月"两个条件,前者指连续不中断的状态,后者是时间上的要求。关于年休假的享受资格——"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否包括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以及新旧用人单位之间的"连续"程度如何判断,一直备受争议。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将年休假的享受资格规定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很多不明真相的劳动者也误以为此种规定合法。按照法规的文义解释,并未要求在现用人单位或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我们不应对法规做缩小解释。对此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15日生效)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此外,在上海市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要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如果入职新的用人单位之前存在时间上的"断档",则不满足年休假的享受资格。可见,上海市对于年休假享受资格的解读非常严格,不允许劳动者在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存在间断。按照此规定,由于小张入职时不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因此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应为2013年3月14日。

那么小张还有可能追回四年未休的年假补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生效)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年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所以,除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或自愿放弃年休假外,用人单位支付各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最后期限是本年度最后一天,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的,劳动者即应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该年度未休年假工资的时效应当自次年一月一日起算。

根据上述规定,小张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未休年假补偿均已过诉讼时效,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6年度的未休年假补偿。

用人单位以小张从未申请休年假为由认定小张已主动放弃休年假的权利,这个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假。"由此可见,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员工未在当年提出年休假申请,并不能视为自愿放弃了年休假。因为,年休假并非只有劳动者主动提出才能获得,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不申请就视为放弃。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年休假申请,用人单位也负有主动安排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的该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应如何计算小张的未休年假补偿呢?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就小张在2016年应休未休的法定年休假天数,每天再补偿200%的工资报酬。

编者按:本文同步发表于金杜中国法律博客(Chinalawinsigh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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