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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云办灾后重建专题丨洪灾后土地及房产相关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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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慧丽,李京

一、救灾过程中,国家可否征用个人的不动产?征用后应如何处理?

因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个人的不动产。被征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个人的不动产因征用导致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下称"《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洪灾发生后,集体土地权利有什么变化?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房屋,由于洪灾的破坏,可能会被毁损,甚至灭失。不同情形下,集体土地权利的变化可类型化总结如下:(1)对于土地受损不严重,但农村村民房屋灭失的情形,由于宅基地依然存在,村民可以在房屋原址上重建房屋。(2)对于土地受损严重的情形,可根据需要重新进行村庄规划,重新分配宅基地。(3)对于土地灭失的情形,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三、因洪灾导致承包人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严重毁损的,应如何处理?

原则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由于洪水属于自然灾害,故对于承包期内,因洪水导致承包人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严重毁损的,属于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形。关于调整程序,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四、受灾人员应如何进行过渡性安置

以安置地点为标准,灾后安置分为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以安置工作开展主体为标准,灾后安置分为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五、因洪灾导致居民住房毁损,恢复重建时需注意什么?

(1)受灾地区政府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修缮因洪灾毁损的居民住房。

(2)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六、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如何确定?

第一步: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第二步:经村委会、居委会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第三步: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居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四步: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七、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居民有权获得哪些补偿?

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有权就下述损失获得补偿:(1)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2)住房水毁损失;(3)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但是,就下述损失,居民无权获得补偿:(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2)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3)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法律依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3日起实施)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八、蓄滞洪区运用后的补偿标准如何?

(1)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2)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3)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法律依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3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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