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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基金结构(第二部分)- 可变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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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私募股权与基金

本文是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的第六篇,将介绍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结构的主要特点、基本设立要求与程序,以及与VCC的成立或注册相关的政府资助计划。

2020年1月14日,《可变资本公司法2018》(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 [1](“VCC法”)正式生效。在此背景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管局”)推出了专为投资基金行业设立的VCC结构。VCC制度旨在为基金经理提供更大的运营灵活性和成本效益,以加强新加坡作为亚洲基金枢纽和基金管理中心的地位。

一、VCC结构的主要特点

VCC须为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具有独立于其董事的法人资格。VCC的投资者以股东的身份投资于VCC,持有可转让和可赎回的股份。与用于经营业务的一般公司结构不同,根据VCC法,VCC设立的唯一目的是成为集合投资计划(“CIS”)的法人实体。[2] VCC可以被设立为单一的独立基金架构,也可以被设立为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型基金。

VCC结构具有以下的主要特点:

二、VCC的设立

设立VCC的基本要求如下:

申请人可通过 VCC门户网站提交VCC设立申请。在线申请的相关步骤如下:

  • 申请名称:在VCC成立之前必须注册其名称。VCC名称的申请费为15新加坡元。于相关申请获得批准后,该名称将保留120 天,VCC 必须在此期间成立。
  • 注册:VCC成立所需的材料包括拟任董事和基金经理的详细信息、股东的详细信息、VCC的类型(非伞型VCC或具有两支或以上子基金的伞型VCC)、注册办公地址以及章程副本。
  • 成本:VCC的成立费用为8,000新加坡元。[11]
  • 办理时间:从会企局获得批准可能需时14天(就最简单的结构而言)到60天。

三、政府资助计划

可变资本公司资助计划(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Grant Scheme)(“VCC资助计划”)于2020年1月15日首次推出,为期三年,直至 2023 年1月15日,促进了在新加坡采用VCC制度。自2023年1月16日起,VCC资助计划的有效期延长两年,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含首尾两天)。

根据获延长的VCC资助计划,新加坡的金融行业发展基金将共同资助支付给新加坡服务供应商就其在新加坡开展的与VCC的成立或注册相关的合资格工作的合资格费用的30%,每项申请最多可以获批30,000新加坡元。[12]

四、总结

自2020年推出以来,VCC制度一直深受青睐 — 截至2023年5月已有超过900家VCC在新加坡成立[13],VCC的成功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结构媲美。预计随着新加坡及全球基金经理对VCC结构越来越熟悉,VCC制度有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如需详细讨论VCC结构对您的业务产生的潜在影响,或者需要任何协助来组建或扩展您的基金业务,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请继续关注我们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的下一期文章,届时我们将介绍新加坡单位信托基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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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VCC法全文以了解详情: https://sso.agc.gov.sg/Acts-Supp/44-2018/Published/20181112?DocDate=20181112&WholeDoc=1。

VCC法第15(1)条。

VCC法第19(1)(d)条。

VCC法第48(1)条。

根据VCC法,“合资格代表”指VCC基金经理的代表(定义见《证券与期货法2001》(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第2(1)条),而该代表为 (a) 《证券与期货法2001》第99B(1)(a)、(b)、(c)或(d)条所述的人员;或(b)根据《证券与期货法2001》第99B(2)条获豁免遵守该法第99B(1)条规定的人员。

VCC法第48(2)、53 及 55条。

请参阅该规定全文以了解详情:https://sso.agc.gov.sg/SL/VCCA2018-S20-2020?DocDate=20220330&WholeDoc=1。

VCC法第46(1)条。

VCC法第46(2)条。

VCC法第107条。

有关设立VCC相关费用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会企局网站: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setting-up-a-vcc/vcc-filing-fees。

请参考会企局网站,以了解更多有关VCC资助计划的详细信息,例如申请资格和最短运营期:https://www.mas.gov.sg/schemes-and-initiatives/variable-capital-companies-grant-scheme。

有关更多信息,请查看会企局发布的统计数据:https://www.acra.gov.sg/training-and-resources/facts-and-figures/business-registry-statistics。

参考资料

  • [1]

    请参阅VCC法全文以了解详情: https://sso.agc.gov.sg/Acts-Supp/44-2018/Published/20181112?DocDate=20181112&WholeDoc=1。

  • [2]

    VCC法第15(1)条。

  • [3]

    VCC法第19(1)(d)条。

  • [4]

    VCC法第48(1)条。

  • [5]

    根据VCC法,“合资格代表”指VCC基金经理的代表(定义见《证券与期货法2001》(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第2(1)条),而该代表为 (a) 《证券与期货法2001》第99B(1)(a)、(b)、(c)或(d)条所述的人员;或(b)根据《证券与期货法2001》第99B(2)条获豁免遵守该法第99B(1)条规定的人员。

  • [6]

    VCC法第48(2)、53 及 55条。

  • [7]

    请参阅该规定全文以了解详情:https://sso.agc.gov.sg/SL/VCCA2018-S20-2020?DocDate=20220330&WholeDoc=1。

  • [8]

    VCC法第46(1)条。

  • [9]

    VCC法第46(2)条。

  • [10]

    VCC法第107条。

  • [11]

    有关设立VCC相关费用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会企局网站: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setting-up-a-vcc/vcc-filing-fees。

  • [12]

    请参考会企局网站,以了解更多有关VCC资助计划的详细信息,例如申请资格和最短运营期:https://www.mas.gov.sg/schemes-and-initiatives/variable-capital-companies-grant-scheme。

  • [13]

    有关更多信息,请查看会企局发布的统计数据:https://www.acra.gov.sg/training-and-resources/facts-and-figures/business-registry-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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