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双十一如火如荼,各大平台促销不断,消费者们在“闭着眼睛”下单的同时,“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无疑为“理性消费”提供了一道保障。那么,对于已习惯像网购其他商品一样“一键下单”数字文创作品的文创爱好者们,是否也能如此便捷地无理由退货呢?
实际上,自带金融属性和炒作风险的NFT曾被质疑“水土不服”、无法落地我国市场,但回归产品价值本身的NFT天然的与优质内容互相吸引,伴随各大博物馆携馆藏文物率先下场,区块链技术赋能国潮文化碰撞出的数字文创作品应运而生,数字文创行业现况及相关合规风险分析可参见《下一站,元宇宙: 数字文创剑指科创板?数字藏品先走起》。
趁着双十一的热潮,我们将在本文中一起探讨:NFT产品是否也能七日无理由退货?
“七日无理由退货”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保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办法》”)项下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但同时,其也明确了前述退货权的例外:
- 《消保法》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的“4+1”情形,即: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四类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1]。
- 《办法》进一步列出了前述“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2]。
简言之,原则上数字文创作品的发售方应作为网络商品销售者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3],只有在数字文创作品可以被视为前述例外情形时,发售方方可在进行明确标注、取得消费者确认的前提下,免于承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以下,我们就来看看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数字文创作品退货热点问题。
问题一:个人创作者发售的数字文创作品能退吗?
数字文创作品的发售方通常是指作为权利人或取得权利人合法授权在平台发行、销售数字文创作品的实体或个人。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多为博物馆、艺术机构、国货品牌等企业主体,但也存在少数向个人创作者开放的NFT平台,即自然人也可以通过部分平台提供的数字技术、加密技术和交易场所自行上传图片、音视频等铸造及发售NFT产品。
而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相较经营者的弱势地位,如果上述C2C交易中的发售方仅是偶尔或零星地发售数字文创作品,可能难以被认定为《消保法》项下“经营者”,也就不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相应地,如果是企业购入数字文创作品,或购入数字文创作品是为了进行加工或二次创作后再提供给终端消费者的情况,通常也不符合《消保法》及《办法》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这一前提,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问题二:专属头像数字文创作品能退吗?
底层区块链技术赋予NFT产品的唯一性恰好与确权功能和艺术收藏价值吻合,因此以个人专属、定制打造为卖点的数字文创作品并不罕见,如融合个人特质与发售方IP元素的专属头像NFT,或消费者可以“捏脸”制作的定制形象NFT。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数字文创作品是该等反映消费者个人特质或特别要求的商品,其专属化、定制化的特性可能被认定为“消费者定作的”商品,因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问题三:音视频数字文创作品能退吗?
在“万物皆可NFT”的浪潮下,NFT产品可以是比较直观的图片、3D模型,也可能是音视频、数字读物、游戏皮肤、装备等。对于后者,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其属于“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而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就“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主要原因是该类商品的价值在于其本身被下载、拆封及装载后的收听、观赏、阅读或使用等,倘若消费者在已经享受前述价值甚至进行复制拷贝后依然可以无理由退货且不支付相应对价,对于经营者而言缺乏公平合理性。因此,如果数字文创作品的主要价值为其所载的内容或软件,且该等视听或使用价值在购买后就可以全部享有,则该类数字文创作品可能被归入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例外情形。
问题四:盲盒数字文创作品能退吗?
“NFT+盲盒”的玩法为这两种大火单品的应用场景释放了更多空间,当然,两条新赛道也都急需政策指导以建立市场秩序。2022年8月16日至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所称的盲盒经营活动,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以消费者在特定范围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该指引为开展盲盒经营活动的行业、盲盒商品定价、发售规则、消费者保护等设置了相应要求。
关于盲盒商品的无理由退货,该指引也作出了规定:“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消费者拆封后要求整套退货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4]此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印发《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5],明确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且并未限定“拆封后”。
再回到《消保法》及《办法》中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盲盒商品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开封前的不确定性和商品本身的稀缺性,实践中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盲盒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正因该等射幸特征可被视为“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还需留意的是,倘若属于“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否则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6]。
问题五:数字文创作品附属权益能退吗?
倘若通过发售数字文创作品随附特定权益是打通线上到线下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例如,购买品牌联名款数字文创作品的消费者除了虚拟产品本身以外,还可能获得实体赠品或适用于该品牌商品的代金券、该品牌店铺的会员特权等。
此时,如果消费者要求单独退回数字文创作品或单独退回附属权益,能否被支持?
(1)附属权益为免费赠送
《办法》针对赠品的退货已作出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7]。
因此,购买数字文创作品获赠附属权益的消费者,对于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数字文创作品,原则上不得单独退回数字文创作品而保留获赠权益。相应地,消费者对于该等附属权益本就未支付对价,无需探讨单独退回附属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建议数字文创作品的发售方及交易平台在发售页面写明数字文创作品附属权益的赠品性质,以及需和数字文创作品一并退回或在数字文创作品退回时自动失效等规则。
(2)附属权益为加价换购
《消保法》或《办法》并未针对“顺手买一件”或“满X元享超值换购”这种模式下购入商品的退货进行具体规定,从交易实际情况而言,消费者购买主商品时通过折扣价或享受特权(如限量款购买名额)选购其他商品的,消费者已经就获得该等换购商品支付相应对价,应当可以要求单独退回主商品或换购商品。但是,特定的交易中,可能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方面,以购入一定金额或款式等的主商品为条件取得换购其他商品的折扣、特权的情况下,如果单独退回主商品,意味着取得前述折扣、特权的条件已不复存在,与经营者设定的交易规则相悖,对于以原价购入或支付对价取得特权的其他消费者可能也有失公平,因此,允许单独退回主商品而保留该等换购商品可能并不适宜。
另一方面,还需考虑换购商品本身是否属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特别是:
- 如换购商品为演出门票,其对应的是消费者的观演权利而非演出本身,本质是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的观演凭证且具备一定的时效性、有限性,在司法实践中曾被认定为不属于《消保法》中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8]。实务中,售卖戏曲话剧、演唱会等演出门票的网站大多会在销售页面写明一经售出、不予退票的提示,或设定一定的退票手续费及限制条件。
- 如换购商品为优惠券、代金券、提货券等有价票券,与演出门票相似,其本质可以理解为一种债权凭证,即权益发放方(商家、平台或政府机构等)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在规定条件下持券人可以要求特定主体作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办法》提及,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9]。实务中,权益发放方可以结合有价票券是否记名、有无有效期或激活手续等特征为之设定退货规则。
- 如换购商品为某平台或应用程序的VIP会员资格等虚拟权益的,相关法规中对该等虚拟权益的退货并无明文规定。以VIP会员资格为例,通常为消费者一经付款即自动开通且具备一定有效期,既不涉及二次销售的需要,开通期间的对价也难以折算,因此,实务中该等虚拟权益通常不允许转让及退货。
问题六:数字文创作品能换货吗?
《消保法》及《办法》仅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作出规定,而未将“换”货纳入该体系下。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卖双方约定的商品,消费者可以根据《消保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民法典》等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而能否要求无理由“换”货,则取决于经营者和/或交易平台设定的规则。
相较普通商品,NFT产品本身的特殊性也不容忽视。其确权功能的实现正是基于创建信息与交易流转记录都会在区块链上留痕并且不可篡改,换言之,消费者一旦购入NFT产品后进行退货,该等操作将反映在区块链上,无法修改也无法删除。对于多以首发、限量等为卖点的数字文创作品来说,非全新的商品已丧失销售价值,无理由退货对于经营者将造成直接损失,无理由换货更是“雪上加霜”。
此外,《消保法》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还设置了门槛,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10]。《办法》则就“完好”的标准作出解释[11]:
-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其中,电子电器类商品如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视为该类商品不完好。
基于NFT产品的前述特殊性,其交易流转记录能否必然落入《办法》中规定的“数据类使用痕迹”或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我们将在有关业务开展中继续关注与思考这一问题。
结语
综上,《消保法》及《办法》为消费者提供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亦适用于数字文创作品,但还应结合数字文创作品的实质内容、发售方式、附属权益等判断特定商品是否属于例外情形。同时,发售方及交易平台也要综合考虑可能折损二次销售价值或助长二级市场炒作等影响,对于数字文创作品自身及附属权益的退换事先制定并公示细则,以期平衡自身权利维护与消费者权益保障。
感谢实习生韩仲英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扫码下载文章
《消保法》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七条;
《办法》第三条;
《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2c9bf2f67e29b4b3017e5765fe447e2e;
《办法》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二条;
(2021)京0491民初6796号,(2021)京0491民初6814号等;
《办法》第十五条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消保法》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