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燕玲(合伙人)张晶晶(主办律师)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异地出差时,经常需要员工在休息日甚至法定节假日出发。有些员工会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出差在途时间是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员工的这种主张到底有没有道理呢?本文将通过几则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辨析,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出一些实用建议供参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审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1]中 ,员工主张其曾于2015年10月11日(周日)去温州开会,赴温州的在途时间是加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一般而言,上下班时间、出差在途时间等为工作进行准备的时间并不认定为加班时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长宁法院")审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2]中 ,员工主张其在职期间多次去外地出差,并且存在双休日出发或到达的情况。员工提交了机票以证明其出差在途时间,并进而索要加班工资。长宁法院认为,"机票可以证明其出差在途时间,但出差在途时间并不属于加班",最终没有支持员工的诉求。员工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被驳回上诉请求。
以上两个案例中,法官均认为出差在途时间不属于加班。这种观点有一定合理性,毕竟在途时间与加班有本质区别:前者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员工除了投入时间之外,并不需要实际投入精力,从事具体工作事宜;而后者除了投入时间外,员工还需要投入精力,完成具体工作职责。
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在一个案例[3]中认为 ,"虽然2013年10月1日属于在途时间,但仍与工作有关",并进而判令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显然,滨海新区法院在认定加班时,更加宽松,对劳动者更有利。
基于以上几则案例,可以看出,出差在途时间是否构成加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均有一定合理性,在个案中,法官更可能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建议供参考:
- 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员工在节假日的出差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并相应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将员工节假日出差的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则可以考虑以下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
- 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 在内部规章制度里明确载明加班时间的统计和计算规则。例如, 明确规定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加班
- 向员工提供出差补助,对员工的在途时间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助。相应的,再次强调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加班
总而言之,加班相关的争议是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就用人单位而言,建立完善合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劳动争议、降低法律风险。
[1](2016)京0108民初5053号。
[2](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58号。
[3](2015)滨功民初字第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