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虽然处于疫情的阴影下,但进出口贸易表现依旧稳健昂扬。进出口商品总值为42万亿元人民币,相比2021年增长7.7%,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40万亿元人民币关口。[1]
2022年,海关总署出台举措助企纾困降低外贸企业成本,“关检合一”后检验检疫成为立法和执法的重点,海关开展了“口岸危险品综合治理”百日专项行动。
这一年中联合立法执法的特征更为突出,2022年海关总署参与、由其他部门牵头的公告共19份;由海关总署牵头、联合农业农村部、发改委、商务部3个部门发布23份公告;海关在执法中直接适用《出口管制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这一年海关在常规监管领域也有所变化,在归类领域,海关在通关一体化后开展行业性产品归类审查;在审价领域,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稽查仍然是重点,同时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应税调查增多。
2022年,海关继续深化打击走私,全年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4509起,案值1,210亿元;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2022年1至9月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万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5977万件。
2022年,海关具体执法有哪些变化趋势?哪类案件是海关的具体关注点?
本文将以上海海关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件数据为例,分析执法趋势,提示进出口业务法律风险。
一、主要特点
截至目前,我们在上海海关官方网站上检索到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共536件[2]。其中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处罚金额总计约2,600万元。通过对数据的梳理,我们认为2022年度上海海关走私违规、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具有如下特点:
- 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相对减少,单案最高处罚金额达到631万元人民币。数量从2019年1065起、2020年1035起、2021年的761起减少至2022年的536起;行政处罚金额从过去3年最高的3,800万元降低至2,600万元,但高金额行政处罚个案依旧存在。
- 涉商品检验案件已经成为数量占比最多的案件种类,占比达到42%;其中危化品未报检案件成为最主要的类型。紧随其后的是申报不实案件、进口固废案件等。
- 申报不实案例中,税则号列、价格是主要典型。
- 固体废物监管执法显成效。固废类处罚案件占比从2019年占案件总数的31%,降至2020年的12%、2021年的5%,以及2022年的8%。
- 个别违规行为具有典型性、高发性,在多个案例中反复出现,如多个商品检验违规案件涉及行为人未按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条目申报危险化学品。
- 主动披露制度对案件的处理仍有较为显著的正向效果。
二、数据结构分析
1. 法律法规适用情况
关检合一之后,检验检疫已经成为海关执法的重点。2022年上海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适用比例达到47.89%,首次超过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占比达到34.59%。《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紧随其后。另外,有少量案件适用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 企业违法行为
在2022年上海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商品检验案件占据了重要位置。申报不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占比紧随其后。
商品检验违规案件:
- 商品检验违规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案情是危险化学品未报检、未履行相应手续的情况。我们特别提示企业注意,在核对商品是否落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时,要注意2828条目“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该条目容易被忽视,已经有多家企业因此受到海关处罚。[3]
- 对于商品检验,还需特别注意植物提取物(比如甘蓝提取物[4]、石榴提取物[5]、黄芪提取物[6]等)涉及的出口检验问题。
违反禁止进出口管理案件:
- 多起案件与“象牙琴键的钢琴”相关,有关企业应当注意在进口时关注是否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履行相应的手续。[7]
- 还有部分案例涉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比如旧排气管[8]、旧光源组件[9]等。
动植物检验检疫案件:
- 目前已有多起案件与货物使用“天然木托”、“天然木箱”包装而没有准确申报相关,使用此类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注意。
- 其余案件主要涉及各种冷冻动物肉(冻猪后脚[10]、冻猪大排[11]、冷冻鸡肫[12]等)。
进口固废案件:
- 目前进口固废对应的货物种类为硅材料[13]、多晶硅[14]、单晶硅片[15]、硅棒[16]等,其余案件则涉及化工料、矿料。
- 处罚金额从人民币1,000元[17]至600,000元[18]不等,但有56.52%的进口固废案件以处罚100,000元结案。可见如涉案,处罚的经济损失将相对较高。
3. 申报不实案件
2022年申报不实案件中,主要涉及的类型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40.68%)、价格申报不实(25.42%)。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对应的税号分布零散,但相对较为常见的章为第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价格申报不实则可能与其他项目申报不实并发,如数量、第二数量、运保费等。
我们抽取申报不实案件中的“税则号列”、“价格”、“数量”、“原产地”观察其随时间变化的分布比例。从图中可以看出其比例较为稳定。2022年发生原产地申报不实案件3起,具体案情分别为“原产地证申报错误,实际无优惠贸易协定代码”[19]、“提供的原产地证书无效”[20]、将美国原产申报为巴西原产[21]。
4. 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金额
2022年,行政处罚的金额分布依旧呈现熟悉的峰值形态,大部分处罚金额在3万元以下。2022年行政处罚金额大于10万元人民币比例为6.92%。但依旧存在高金额的行政处罚案件,比如当事人保税仓库中货物短少且无正当理由,海关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31万元[22];在走私行为案件中,走私货物可能由于消耗完毕等因素无法没收,海关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也会涉及高额金额,2022年有2个走私行为案件涉及追缴金额超过了90万元人民币[23];2022年还有1例与加工贸易相关的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总计罚款达到224万元[24]。
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施行,其中涉及多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款,我们也做了相关统计。在2022年的案件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适用比例达到16.18%。但同时我们注意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实操中的应用仍较为困难。
5. 主动披露效果
2022年上海海关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约有7件涉及主动披露。从案件的处理结果上看,主动披露能够大幅减轻企业的处罚。我们建议企业若自我察觉不合规问题,应当打消疑虑,积极主动地进行披露以获得相对低额度的处罚、尽早排雷。
三、合规建议
结合上文对上海海关2022年行政处罚数据的分析以及2022年海关的新动向、新文件,我们对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有如下建议:
1.充分利用第54号文及时进行主动披露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第54号公告”)已经于2022年6月30日发布。详情可见我们之前的文章:《企业自我纠错新利好——涉税主动披露海关新规解读》[30]。
第54号公告对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规则进行了更新,扩大了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持续释放自律管理、主动披露红利。如本文之前的数据统计,2022年海关对主动披露态度较为积极,主动披露案件取得效果普遍较好。如果企业能把握机会,利用第54号公告积极处理涉税事件,则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我们认为能取得好的效果。
2. 关注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意见稿立法进展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2022年10月1日,海关总署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该意见稿附带有三个清单,分别是附件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以下简称“《轻微违法免罚清单》”)、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以下简称“《初次违法免罚清单》”)、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我们认为,该意见稿未来若正式生效,将对企业产生深远影响,值得企业高度关注。
(1)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依据《海关法》《固体废物防治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海关规章的规定处理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但检验检疫案件及知识产权案件除外。
(2) 此次意见稿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进行了明确,分别制定了对应清单,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的将不予处罚,符合《初次违法免罚清单》可以不予处罚。
对于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没有做出细化规定,期待在接下来立法中予以明确。
3. 加快建设适用企业自身的进出口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
企业应开展自身进出口商品涉税、涉检和涉证项目的分析,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要求进行梳理,围绕涉税、涉检和涉证项目建设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防范违法风险。
- 针对税号归类问题,部分海关在纾困措施中明确规定属于海关认定技术性差错的仅要求修改商品归类,不作为违规案件线索移交,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是否符合技术性差错,公司内部应当建立有关税号确定的合理流程和制度。
- 针对危险化学品涉检案件频发,相关企业也可以就自身化学品的归类、检验检疫申报做专项审查和梳理,并建立重点产品目录。
- 针对涉及出口管制事项的出口,应当根据商务部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建立适用于企业自身的合规机制。
4.结合即将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动应对行政处罚案件
在新《行政处罚法》和即将公布的裁量基准下,我们建议企业增强证据意识,充分利用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通过主动披露、积极配合执法、消除违法行为影响,以及在行政处罚的调查、听证等程序中,积极进行主张和举证等方式争取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特别是在税号申报不实、法检商品未报检等案件中,企业应全面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建立有效运行的内部进出口合规体系,用于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从而争取到不予处罚的良好结果,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2799825/302274/302275/4794232/index.html。又参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330/4795072/index.html。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fdzdgknr8/423510/shgk78/index.html。
沪洋山关检违字〔2021〕0095号。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78号。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10号。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15号。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2〕0002号等。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2]0090号。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2]0032号。
沪洋山关检违字〔2022〕0032号。
沪洋山关检违字〔2022〕0033号。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42。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65号。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67号。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102号。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2〕0028号。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2〕0005号。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08号。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2〕0037号。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2]0083号。
沪关缉违字﹝2022﹞4号。
沪关缉违字﹝2022﹞8号
沪外保关缉查字〔2022〕0003号、沪外保关缉查字〔2022〕0005号。
沪嘉定关缉违字[2022]0002号。
沪车站关缉违字〔2022〕0001号
沪关缉违字﹝2022﹞4号。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2]0108号。
沪钻交所关缉违字〔2022〕0105号。
沪洋山关检违字〔2022〕0032号、沪洋山关检违字〔2022〕0033号、沪洋山关检违字〔2022〕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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