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第54号公告”),对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规则进行了更新,扩大了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持续释放自律管理、主动披露红利。本文将从主动披露的制度设计角度对第54号公告亮点进行解读,期望对相关企业有所启发。
一、 主动披露制度概况
“主动披露”是海关为推动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而实施的一项容错管理模式,是进出口企业发现可能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进行披露并接受处理的行为。经海关认定后,企业可享受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减免补缴海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
具体而言,“主动披露”是海关稽查和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项特殊规定,其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四章则对该项制度适用的主体、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54号公告是在该制度体系下出台的针对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涉税违规行为”)的特殊规则,在此之前就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海关总署曾于2019年10月出台2019年第161号公告(“第161号公告”),该公告现已被第54号公告废止。
二、 涉税主动披露新旧规则比较
本次出台的第54号公告相较第161号公告在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税款滞纳金减免、企业信用管理影响等方面有了较大程度的更新,“主动披露”的制度优势进一步显现,我们对主要更新总结并简要评述如下:
三、 适用第54号公告的注意点
尽管第54号公告存在上述亮点,但是在适用时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适用第54号公告首先应当符合主动披露的适用条件
如我们在第一节中所述,尽管第54号公告加强了主动披露的制度优势,但是其仍在海关行政处罚和稽查制度的框架内,适用第54号公告“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前提是满足“主动披露”的前提,即不构成《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三种情况的任意一种:“(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实践中,如果企业在报告前已经收到海关出具的《稽查通知书》、核查通知等的,则一般不认定为属于“主动披露”,也不能适用第54号公告。同时需要注意,不如实披露,以及披露不完整等都会被认为不符合主动披露的前提。
(二) 目前每年执行的年度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主动披露能否适用第54号公告,同一涉税违规行为认定成为关键
目前部分企业对于年度特许权使用费、运保费进行年度或者季度主动披露,并适用免于处罚的规定。第54号公告规定了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那之前年度已经对上一年度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了主动披露,在新一年度又发生了同一类的费用,那依据第54号公告的上述规定,是否认定为同一涉税行为呢?如果认定为同一涉税行为的,那就无法适用第54号公告。为此建议海关进一步明确。
(三) 同一商品多次申报错误是否视为连续行为而不能适用第54号公告
第54号公告规定了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和一年两个期限的,符合条件的免于处罚。但如何认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成为关键。实践中,针对某项产品的税号,企业如果使用了错误的税号,则可能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持续申报错误。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在2022年7月10日主动披露,最后一票进口为2022年7月5日。此时,能否认定该申报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即2022年7月5日起计算?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目前海关倾向于不将该行为视为连续的违法行为,而是将每次申报视为独立行为,即2021年7月10日前的为超过了1年的期限,而不适用第54号公告免罚的规定。此时企业主动披露就不能直接适用第54号公告免于处罚。为此,建议明确上述行为是否为连续行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如何计算。
(四) 不符合第54号公告的主动披露案件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即使案件不符合第54号公告的适用情形,如涉及的违规行为不属于涉税违规行为、涉税违规行为发生已过去1年,该等案件下,如果企业符合《实施办法》下主动披露的适用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关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如果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申报不实影响监管秩序、影响统计,以及程序性违规等行为,从《海关行政处罚条例》规定情况看,处罚均比涉税违规轻。在第54号公告下,涉税违规可以不予处罚,对于上述违规行为由于没有明确的公告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主动披露依旧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为此建议,对于上述违规,在执行中能参考第54号公告的有关条件,能免于行政处罚。
(五) 尽快在有效期内适用第54号公告
与第161号公告不同,第54号公告设置了明确的有效期,即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这符合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有效期的行政立法原则。因此,企业如果需要适用该公告,应当在有效期前尽快开展主动披露,避免因公告失效而无法适用。
四、 对企业的建议
(一) 定期自我核查,及时披露化解风险
进行“涉税主动披露”的前提是企业能够发现自身的涉税违规行为。如果企业不能发现自身纰漏,再好的主动披露政策红利企业享受不到,政策对企业只是一纸空文。考虑到第54号公告在“涉税主动披露”中设计了6个月、1年两个与适用相关的时限,企业应当在每次完成申报行为后6个月内对申报中的涉税要素,包括货物税号、价格、原产地等进行自查,以充分利用政策便利。另外,公告的有效期为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其后政策走向并不确定。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内抓紧自查,以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二) 建立包含主动披露机制的进出口合规体系,争取高级认证
近年来海关监管规则越发强调企业内部合规的重要性,《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取消一般认证企业等级,强调高级认证企业的优势。第54号公告也增设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如果主动披露,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企业管理措施不受影响。而内部合规即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认定的一项重要标准。建议企业及时建立进出口合规体系,将主动披露设置为发现合规风险时的一项应急措施,确保企业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能够启动主动披露的机制。同时积极争取高级认证,充分利用主动披露红利。
(三) 建立沟通渠道,确保主动披露有效落实
在进行主动披露或应对海关调查的过程中,与海关充分沟通案件的事实背景、相关法律适用非常重要。企业如有专业的关务人员,应当鼓励关务人员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及时掌握海关主动披露的相关政策规定。为确保主动披露能够有效进行,企业应当积极、快速、准确地向海关进行披露。如有需要,企业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外部机构如律师、税务师、报关代理等出具专业意见或出面与海关沟通,争取获得更为积极的效果。
海关总署:《“主动披露”树导向 海关容错有“良方”》,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4124544/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