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酆迅
2019年4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5日。
该草案主要涉及八方面内容:(1)电话讨论和会晤、(2)创造性的审查、(3)优先审查和延迟审查、(4)无效程序、(5)人类胚胎干细胞、(6)再分案申请、(7)专利检索、以及(8)一些形式问题。
第一,该草案明确规定必要时审查员和申请人可以进行电话讨论。除形式问题外,可以讨论对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以及申请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均可启动这种讨论。除电话外,也可采用其他方式,比如视频会议、电子邮件。针对审查员同意的修改,申请人需要提交正式修改文件。另外,该草案将与审查员会晤的条件放宽至整个审查阶段,而不仅仅限于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
第二,关于创造性的审查,该草案要求为了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审查员需要考虑区别特征在"发明"(即,权利要求)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功能上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技术特征,应当整体上考虑这些特征之间的关系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该草案还明确规定:如果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解决技术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该草案还明确规定:如果一个特征对解决技术问题没有作出贡献,那么这个特征不影响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价。
第三,该草案明确规定可以对三类专利申请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可请求优先审查。另外,该草案中增加了关于延迟审查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请求将对其专利申请的审查延迟1、2或3年。
第四,关于无效程序,在存在多种证据结合方式时,该草案规定无效请求人应当首先对"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情况下,默认第一组结合方式是最主要的结合方式。
第五,该草案明确规定"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以及"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发明创造不违反社会公德。
第六,该草案明确了再分案申请的递交期限并规定了相关形式要求。
第七,该草案进一步规定了专利检索使用的数据库、检索过程、检索策略等等。
第八,该草案还涉及一些形式问题。比如,该草案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有关的内容单独形成一节,便于审查员和申请人使用。
针对该草案,如果您希望了解更详细内容或者希望我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具体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