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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种图强:海南自贸港种业法治化创新与实践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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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规业务农业和食品

引言:种业振兴的国家战略与海南定位

在全球粮食安全形势日趋复杂的背景下,种业作为农业的“芯片”,已上升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球农业生产大国和种子需求大国,我国种业市场规模呈现出稳步增长趋势。2023年,我国农作物种业市场规模突破1500亿元,科研投入强度达6%,但种源自主可控仍面临技术壁垒。[1]在此背景下,海南自贸港凭借“五向图强”战略(向种图强、向海图强、向天图强、向数图强、向绿图强),依托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和政策优势,将种业振兴纳入自贸港建设核心布局,打造国家南繁硅谷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

海南自贸港的战略定位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作为我国唯一的热带省份,海南独特的光温条件孕育了丰富的种质资源,26.8万亩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保存着1.2万份种质资源;[2]另一方面,自贸港特有的政策制度和产业聚集效应为种业开放提供制度创新空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建立高效便利的种业引进机制”等方针推动种业全产业链创新。在此过程中,法治成为保障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种业创新实践政策方针,系统分析海南自贸港种业法治化创新的核心路径,提炼自贸港种业企业合规运营的关键要点。

一、海南自贸港种业法律体系特色及相关政策

海南以《种子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并结合海南自贸港自身特点,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特色种业自贸港法规。

(一)海南成为全国首个承接农作物种子、畜禽遗传资源入境审批权的省份

根据国务院国函(2024)122号[3]批复,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务院首次将其农作物种子进口、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权限下放。根据批复内容,自2024年7月30日至2028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直接行使审批权。

在海南接手入境审批权后,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到达自贸港进境口岸后,海关根据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预约开展查验,建立查验绿色通道,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经申请可以免于到场陪同查验。[4]在审批时限上,海南自贸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缩短至18个工作日,畜禽遗传资源引进审批缩短至20个工作日,审批效率全面提升。[5]

(二)全链条的监管闭环机制

海南自贸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种子的“引—育—用—出”构建了闭环监管体系:

  • 种质资源登记:研究用种质资源入境之日起一年之内需提交国家种质资源库登记,防止资源流失。
  • 流通限制:进口种子仅限在海南自贸港内试验、生产、销售,不得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国境内其他地区,以避免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
  • 生物安全防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海关联合建立了“隔离试种—检疫监测—追溯管理”防控体系,以防范进口的大田用农作物商品种子和畜禽遗传资源可能存在的重大缺陷及危害。

(三)自贸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为保护知识产权,政府及产业园出台了包括《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建设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的若干扶持措施》等政策法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包括知识产权创新奖励、质押融资贴息补贴、保险费用补贴以及服务机构经营成果奖励等等。

2021年12月31日,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与三亚市热带农业科学研究院签约建立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以不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研究,深化实践基地运用,促进形成保护合力,助力种业创新发展。自贸港知产法院通过积极打造“一庭(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一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一基地(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不断在案例挖掘、课题研究、普法宣传等方面创新司法服务方式,助力自贸港种业的高质量发展。[6]

(四)支持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强的生物育种研发活动

海南自贸港支持在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依法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强的生物育种研发活动。探索海南自由贸易港基因编辑作物属地管理机制,以及对未引入外源基因的基因编辑作物分类管理体制。鼓励开展生物育种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

(五)产业园区聚集效应凸显

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为例,截至2025年1月底,崖州湾科技城已建成6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崖州湾国家实验室、热带作物生物育种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同时布局33个省部级科创平台。崖州湾科技城内集聚21家科研院所与17所高校分支机构,并设立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重点围绕种业、海洋、生命科学等领域,系统推进科研攻关、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在人才建设上,崖州湾科技城也形成了聚集效应,累计招收研究生超6400名,引进高层次人才3100余人,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发展格局。

(六)政策对种业企业大力加码支持

为支持海南自贸港种业企业的发展,政府及产业园出台了包括《海南省支持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等一系列支持南繁种业发展政策,对企业给予包括税收、人才、办公运营等全方位支持。如对入选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培育库的种业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3%部分的15%获得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补贴。[7]

二、种子进出口企业的合规要点

海南自贸港通过制度和政策集成并创新优化了自贸港种业营商环境,但种业企业在自贸港运营过程中仍需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生产经营许可合规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分别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需向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证。具体申请条件包括:

1.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具备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3. 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进口审批合规

进口农作物种子的企业首先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并在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后向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进口申请,包括申请表、品种说明等材料。进口不同类型的农作物种子还应各自满足下列条件:

  • 试验用种子

企业应当提交研究试验方案或者种植试验方案,实行“少而精”原则,种子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进口的试验用种子及其收获物不得销售。

  • 大田用商品种子

企业应当取得相应作物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执行;进口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应当经国家或者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进口种子属于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进口种子属于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但未经登记,或者属于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首次引进时需提交至少2个不重叠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

对于首次进口的大田用商品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企业应当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审定编号;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的,企业应当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登记编号或者引种试验报告;对于非首次进口的,企业应当提供品种的进口审批表或者审批表编号。

  • 对外制种用种子

企业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合同,明确种子用途及出口产品的方向,进口种子及其收获物禁止境内销售。

(三)隔离试验与生产要求合规

进口种子必须在自贸港内进行隔离试验或种植,经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种子,企业需配合主管部门采取封存或销毁等措施。

三、法律风险与防控

自贸港种业进出口业务涉及复杂的国内外法规与准入标准要求,自贸港种业企业需特别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一)农作物种子跨区域流通及销售

进口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进行试验、生产、销售,不得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进口的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若企业希望将进口的农作物种子引入中国内地其他地区,应首先向国务院农业部重新提交进口审批,否则将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质量不合格种子的引入

进口种子若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引发植物疫情或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企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及接受行政处罚。若企业发现进口种子和畜禽遗传资源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对生产、自然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未按要求进行隔离试验

除需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外,从境外引进的农业植物繁殖材料,在隔离检疫期间,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内同步开展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及适当的杂交育种工作。进口种子若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隔离试验,可能导致有害生物传播。企业应严格履行隔离试验义务,在隔离试验过程中发现或出现植物病变等情形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的发生。

总结

海南自贸港通过法治化创新,在种业领域实现了审批效率提升、监管体系完善、技术适配突破,为中国种业的发展提供了种业科技创新策源地。未来,随着《国家南繁硅谷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推进,海南自贸港将进一步强化法律与科技的协同,探索跨境种质资源惠益分享机制,推动“种子芯片”向更高水平跃进。对企业而言,唯有在经营过程中遵循法律及政策框架、精准把控合规要点,方能在自贸港种业创新浪潮中行稳致远。

感谢实习生秦国梁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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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我国农作物种业市场规模去年首次突破1500亿元产学研用融合种业提质增效,2024年12月12日,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2/content_6992126.htm

参见海南发布:《实录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海南代表团开放团组活动集体采访》,2025年3月7日,https://mp.weixin.qq.com/s/sEE7qGqpB4Q9Xge-lNcveA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国函〔2024〕122号,2024.07.30发布。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三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

参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与科研院所共建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基地》,2022年1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L1TeVwVoRZZbgPFSUX-Vyw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种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参考资料

  •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我国农作物种业市场规模去年首次突破1500亿元产学研用融合种业提质增效,2024年12月12日,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2/content_6992126.htm

  • [2]

    参见海南发布:《实录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海南代表团开放团组活动集体采访》,2025年3月7日,https://mp.weixin.qq.com/s/sEE7qGqpB4Q9Xge-lNcveA

  • [3]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国函〔2024〕122号,2024.07.30发布。

  • [4]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三条。

  • [5]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和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

  • [6]

    参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与科研院所共建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基地》,2022年1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L1TeVwVoRZZbgPFSUX-Vyw

  • [7]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种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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