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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再次迎来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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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修改了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并废止了6部行政法规。其中,《决定》对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有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定》整体篇幅从原来的二十三条精简为十七条,修改内容不仅体现了电信监管和外商投资领域自上次修订以来的改革措施,也进一步取消了对外方投资者的相关条件要求,新《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5月1日生效。本文将结合我国在电信监管和外商投资领域的改革开放背景,解读评析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供业界参考。

一、重新界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本次修改之前,《管理规定》第二条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本次修改将第二条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定义修改为“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删除了中外合资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表述。

此处修改使《管理规定》相关概念和表述与《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也反映了目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监管政策和实践的发展。一方面,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废止了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三资企业法”,将外商投资企业定义为“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1]本次《决定》对《管理规定》第二条的修改使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定义与《外商投资法》保持了一致性。另一方面,如下文介绍,在自贸区乃至全国范围内,部分电信业务已经取消了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外资比例可达100%。实践中,已有外商独资企业获得了电信业务许可。

二、删去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业绩和经验要求

本次修改删除了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十条,即经营基础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从事或经营相关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取消该业绩和经验要求是本次修改的一个突破和亮点。

在原规定的框架下,根据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说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如果只是出资者,不具有经营电信业务的经验,则不可以申请许可证。[2]另根据工信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的介绍,申请人应通过文字表述的形式,详细描述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子公司)前期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在实践中,相关证明文件因案而异,外方主要投资者能否满足业绩经验要求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由于一些外方主要投资者为不参与实际运营的投资或控股企业,以及各个国家(地区)的电信监管体制存在区别,这一要求给外资进入我国电信业务领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取消该业绩和经验要求将有利于减轻外商申请负担,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扩大我国电信业务领域的对外开放。

取消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业绩和经验要求也体现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进展。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特别管理措施,清单之外领域给予国民待遇。[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列明对电信公司的特别管理措施为“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并无外方投资者从事或经营相关电信业务的业绩和经验要求。因此,本次对《管理规定》的修改删去电信业绩和经验相关条款,也体现了我国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下在负面清单之外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三、为进一步放宽和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提供法律基础

本次修改前,《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决定》在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加入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例外规定,并删除了第三款。新加入的例外规定为我国进一步放宽和取消对有关电信业务领域外资企业中外资比例的限制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已采取试点突破、点面结合等方式,逐步放宽和取消了部分外资比例限制措施。

一方面,工信部在上海自贸区先行试验放开部分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5],并随后将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经国务院批准的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6]另一方面,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工信部对港澳服务提供者(下称“CEPA投资者”)作出了特殊安排。[7]目前各类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的外资股比限制和对应的规定总结如下:

在前述放宽外资比例限制措施的基础上,《决定》在《管理规定》第六条新增例外规定,不仅在法规层面确认了之前的政策措施,也为将来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电信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提供了空间。

四、加快审批进度,落实证照分离

本次修改之前,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对该条款关于增值电信业务审批的内容作了调整,修改后,增值电信业务申请的审批时间从90日缩短为60日,体现了“放管服”的改革原则,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此外,本次修改删去了《管理规定》原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这些条款规定了与原《外商投资企业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审定意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相关的审批程序。

修改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流程如下图所示:

在本次修改之前,工信部已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的改革原则,在外商投资电信业务领域取消了审定意见书相关审批要求。“证照分离”是指营业执照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审批分离,减少行政审批,激活企业和市场活力。2020年9月及10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9]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号)[10]取消了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2021年6月29日,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 〔2021〕159号)[11],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采取“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优化审批程序,以及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申请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实施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自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商务部已不再颁发批准证书,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证照分离”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流程如下图所示:

 

综上,国务院本次《决定》大幅删去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要求相关规定,在法规层面确认和落实了“证照分离”的改革原则,并缩短了增值电信业务审批时间,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申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五、总结与展望

随着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电信业务领域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开放相关措施,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从以下统计图表可见,获得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自2017年以来增长超过13倍。[12]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国务院《决定》对《管理规定》的修改既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审批和外商投资领域的改革举措,也进一步精简了外商投资电信业务领域的具体条件和流程要求,是一次较为全面的重大修改。本次修改生效实施之后,我们相信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将给外商在华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带来更大的空间。目前距《决定》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新规生效实施后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实务将带来哪些具体影响,需要在实务中观察和总结。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新《管理规定》的落地情况,寻找新规带来的新机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三款。

 

参见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https://ythzxfw.miit.gov.cn/lawGuide?data=5f19dd122cfa4482a2b64e201cbc8bfd,2022年4月11日访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第2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参见上海投资网,http://www1.shanghaiinvest.com/cn/viewfile.php?id=8020,2022年4月11日访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72号)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的试点业务推广至经国务院批准的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

经咨询工信部12381热线了解到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省管局审批。根据《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等文件,部分试点城市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但是我们咨询了浙江省通管局,了解到就该业务,浙江省局仅审批外资占比不超过10%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相关政策可能需要企业咨询有关省管局。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9/21/content_5545345.htm,2022年4月11日访问。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0/21/content_5552916.htm, 2022年4月11日访问。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7/04/content_5622375.htm, 2022年4月11日访问。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发展态势系列报告、国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情况系列报告。

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三款。

     

  • [2]

    参见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https://ythzxfw.miit.gov.cn/lawGuide?data=5f19dd122cfa4482a2b64e201cbc8bfd,2022年4月11日访问。

  • [3]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第26页。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 [5]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参见上海投资网,http://www1.shanghaiinvest.com/cn/viewfile.php?id=8020,2022年4月11日访问。

  • [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72号)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的试点业务推广至经国务院批准的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

  • [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

  • [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

  • [8]

    经咨询工信部12381热线了解到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省管局审批。根据《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等文件,部分试点城市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但是我们咨询了浙江省通管局,了解到就该业务,浙江省局仅审批外资占比不超过10%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相关政策可能需要企业咨询有关省管局。

  • [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9/21/content_5545345.htm,2022年4月11日访问。

  • [10]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0/21/content_5552916.htm, 2022年4月11日访问。

  • [1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7/04/content_5622375.htm, 2022年4月11日访问。

  • [12]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发展态势系列报告、国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情况系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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