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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罚案例看化妆品标签近期监管动向以及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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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办法》”)的颁布及今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化妆品企业的标签合规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从法律法规层面而言,作为总体原则性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而《标签办法》对此原则进行了重申、强调,并基于此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要求。同时,使用存在问题的化妆品标签还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特别是自2021年起,国家药监局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据《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化妆品相关的违法行为,各地药监局也纷纷开展行动。在此大背景下,化妆品标签也成为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注和处罚的重点,近期可以看到有多家化妆品企业因化妆品标签违规受到了处罚并被媒体报道。为了帮助广大化妆品企业及时厘清并应对相关的法律风险,下文我们将结合近期与化妆品标签有关的处罚实例,对需关注的合规要点进行分析解读。

一、化妆品标签近期监管动向及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一)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需对受托方的标签标注行为履行监督责任

【案例】

广州X公司委托广州Y公司生产某“美白滋养身体乳”,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生产企业:广州X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广州Y公司”。且产品标签标示有“某某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等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

受委托方广州Y公司因生产标签不符合《监管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被当地市监局行政处罚。而X公司作为上述产品的注册人,因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也被当地市监局处以1.2万元的罚款。

【合规要点提示】

对于委托生产情况下化妆品标签的标注方式,根据《监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标签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同时,关于委托方的监督责任,《监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并且,根据《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由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并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最高可以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处以罚款,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作为委托方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即使未实际参与标签标注的过程,也应当履行《监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对受托方的化妆品标签的标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监督。其中,特别需要关注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的标注方式,以及标签标注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否则如上述案例所示,委托方可能会因受托方的标签违规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 不得进行虚假功效宣称

【案例】

汕头某化妆品公司在其生产的“珍珠抗皱修护滚珠眼霜”化妆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该产品可“改善眼袋等不良眼肌状况”。但就此内容,该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科学依据。

最终,该公司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标注行为违反了《监管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罚款1.2万元。

【合规要点提示】

通过使用各种看似“高大上”的概念和功能来吸引消费者眼球,是化妆品宣传中的常见做法,但更是容易引爆的“雷点”。此前,如量子护肤品、量子美容仪等“量子产品”就曾引发过热议,甚至引得消费者协会对此特别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防此类炒作概念。对于此种颇具噱头的宣传方式,《监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明确禁止化妆品标签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标签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化妆品标签不得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或是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同时,对于功效宣称,《监管条例》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在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注时,特别是进行功效宣称时,应当确保宣称的功效有真实的科学依据,如实注明相关信息,不可以为了博眼球而随意捏造概念。

实务中,对于虚假功效宣称,有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作为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企业予以处罚。例如,某化妆品经销店因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上标有“神仙水祛痘、抗敏”“功效:防皱、祛皱、嫩肤”的标识,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涉嫌虚假宣传经营化妆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处罚。关于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因标签标注虚假内容构成欺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三)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功效

【案例】

某美容美发公司经营化妆品套盒,套盒内有6款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套盒内化妆品均为普通化妆品,未取得具有“美白”功效的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但套盒标签宣称其中两款产品具有“靓白、去黄”等功效。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公司经营普通化妆品,却在标签虚假标注特殊化妆品功效,此行为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合规要点提示】

根据《监管条例》第四条,我国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其中,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并且,《监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禁止化妆品标签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因此,如果在普通化妆品的标签中标注“美白”“淡斑”“防晒”“防脱”等功效的,将会构成虚假功效宣称行为,企业需要对此予以关注。

(四) 不得宣称医疗功效

【案例】

执法人员在对上海某化妆品经销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某品牌洗手液,标签上有文字描述:功效:保温,抗菌消炎,控油清洁。该商品的中文标签标示有“抗菌消炎”,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店经营标签标有抗菌消炎医疗作用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监管条例》中禁止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的规定。最终,该化妆品店被处以罚款1万元。

【合规要点提示】

关于禁止医疗功效宣称,《监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并且,《标签办法》第十九条也严格禁止了各类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标注行为,包括:

(1) 在标签中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例如,以“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对化妆品标签进行标注,或宣称产品具有“祛疤”“抗菌消炎”等功效。

(2) 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例如,一些化妆品上标注“Dr.”或“Doctor”字样或者以此命名,让消费者误认为与医生或是医疗有关系。

(3) 利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聘任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推荐。例如,以“某某医院推荐”等表述对化妆品标签进行标注。

因此,企业在对化妆品标签进行标注时,不得刻意宣传医疗功效,同时还应当注意避开使用可能被认定为宣称医疗效果的用词。

(五) 如实标注成分

【案例】

当地药监部门对某公司生产的“防晒霜SPF30”进行抽检检验。经检验,虽然检验结果与产品配方一致,但是该产品内有标签中未标识的“4-甲基苄亚基樟脑、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成分。

该公司生产因上述产品的标签标识与实际成分和注册备案成分不一致,被认定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最终被药监部门处以2万元罚款。

【合规要点提示】

根据《监管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注明“全成分”,同时,《监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标签办法》第五条规定:“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因此,化妆品的注册备案成分、实际成分和标签标注成分三者应保持一致。

如上述案例,如果仅是标签标注成分与注册备案成分、实际成分不一致,则构成标签违规,按照《监管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来处罚[1];而如果化妆品的实际成分与注册备案成分不一致,则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按照《监管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2],其处罚会大大加重。

二、化妆品标签合规管控

从上述处罚实例可见,针对化妆品标签,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监管条例》《标签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内的较为全面的监管体系,化妆品标签的标注一不小心就会触及合规红线。为此,我们建议相关化妆品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应对:

1. 根据《监管条例》《标签办法》对现有标签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的情况应尽快调整;

2. 参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严格审核功效宣称相关标注,功效宣称需有依据,禁止宣称医疗效果等虚假宣传行为;

3. 对特殊化妆品、非特殊化妆品分开管理,适用不同的标注规则,禁止宣传普通化妆品具有特殊化妆品的功效;

4. 产品成分表严格按照含量从高到低进行标注,标签标注的成分应与化妆品的注册备案成分、实际成分一致。

并且,为了保证合规管控的落实,我们建议企业建立起与包括标签在内的化妆品合规相关的管理体系或管理机构,设置合规专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项管理,以实现合规风险的及时评估相应、对问题行为的调查处理及改善等工作的高效运行。并且,还可以通过在企业内部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及考核机制,以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避免基层错误引发合规问题。

三、 结语

目前,各级药监部门持续针对化妆品行业不断强化执法力度,而化妆品标签则是此严格执法趋势下被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对广大化妆品相关企业来说,应参考《监管条例》《标签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和整顿,对不规范的化妆品标签标注行为尽快更正,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行政处罚,进而损害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具体而言,对标签违规的处罚包括: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具体而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包括: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 [1]

    具体而言,对标签违规的处罚包括: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2]

    具体而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包括: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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