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了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境外合规风险,已有很多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中国企业通过导入黑名单自动化筛查工具、制定内控制度以及搭建合规体系,全面强化了针对“产、供、销”一线骨干业务部门的贸易合规管控力度。但与此同时,很多企业在实践中并未意识到人力、宣传和财务等看似与海外业务距离甚远的二线部门也可能会隐藏着重大的贸易合规风险(参下图)。特别是在俄乌冲突可能引发未来极大不确定性的当下,建议企业应当及时填补该等合规体系上的“短板”或者“缺口”。为此,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规及实际案例的分析,提出有关实务性合规的改进建议。
一、人力合规风险
1. 因人员流动带来的贸易合规风险
员工入职背景调查作为一道“防火墙”已经成为当代企业招聘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入职员工背景调查不仅可以为企业选拔适合员工、引进国际人才提供决策依据,也可以协助企业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虽然目前绝大多数企业背景调查内容已覆盖识别员工身份、调查犯罪记录、了解教育背景、掌握工作经历等传统事项,但是实践中鲜有企业会从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角度进行风险评估。例如,未对拟录用人员开展包括制裁黑名单筛查、受制裁企业就业经历等方面的贸易合规审查,忽略针对那些可能持有出口管制受控物项(特别是技术信息、数据等无形物项)的外籍员工或者海外归国人员的合规性审查。在此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违反出口管制领域视同出口或视同再出口的相关规定。
(1) 美国出口管制下的潜在风险
很多企业人员脑海中所认识的出口,通常是指将商品或者货物从本国运往外国,但根据美国的《出口管理条例》(EAR)的有关规定,此种方式仅为出口的一种类型。除此之外,如果向同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披露受EAR管辖的技术或源代码,也会被视为向该外国人所属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国的出口行为,即构成“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
所谓“视同再出口”(Deemed Re-export),是指将受控技术或软件(源代码)在某一美国以外的国家披露或传输至位于同一国家的第三国公民。例如,一名美国出口商将其受控的专有技术转让给A国(例如中国)一家公司,该A国公司又从 B国(例如俄罗斯)雇佣一名非A国公司长期雇员但需要使用受控专有技术来履行其工作职责的个人,在将该受控技术转移给B国雇员之前,A国公司有责任获得该受控技术所需的“视同再出口”的许可证。[1]未经许可或在许可证申请待批期间披露或转移受控物项,会构成出口管制违规行为因而承担法律责任。
(2) 中国出口管制下的潜在风险
根据中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即“视同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由此可见“视同出口”明确受到《出口管制法》的规制。另外,根据中国商务部今年3月17日就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建设发布的相关问答,出口经营者在对技术与研发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要梳理从事受控技术相关工作的员工情况,摸排是否可能存在未申请许可证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受控技术的风险和隐患,如有雇用外籍员工从事受控技术相关工作、在贸易展上发布受控技术相关信息等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许可证。[2]
2. 人力合规风险提示
- 典型案例1:2002年6月至2005年9月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森尼维尔市M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中国、爱沙尼亚、俄罗斯和乌克兰出口和再出口了31项归类为ECCNs 3A001和3E001的国家安全受控集成电路及相关部件。此外,该公司还曾两次在未获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一名伊朗籍雇员披露了归类为ECCN 5E992的用于开发电子元件的受控技术,并向一名中国籍雇员披露了归类为ECCN 3A001的技术。该公司为向该中国人披露因国家安全原因而受管制的技术申请了视同出口许可证,但在许可证申请待批期间披露了该技术。2008年10月3日,该公司同意支付192,000美元的民事罚款。[3]
- 典型案例2: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期间,F公司向在加州圣克拉拉工厂工作的一名俄罗斯国民披露了受EAR管辖的技术。具体而言,该公司在未获得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许可证的情况下,披露了被归类为ECCN 3E001的零件图纸和蓝图,以及零件、开发和生产技术的识别号。该公司在发现最初的违规披露行为后申请了视同出口许可证,但在许可证申请待批期间未能阻止更多技术被披露。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指控F公司对该等技术披露行为知情,构成一项加重处罚因素,此外该公司还被指控犯有一项与未经授权将技术传输给其在中国子公司有关的违规行为。F公司自愿披露了上述违规行为并充分配合调查。2014年2月19日,该公司同意支付11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4]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或者内部管理过程中使用了涉美受控物项或中国《出口管制法》项下管制物项,且可能使用外籍雇员(包括国内公司和海外企业)从事涉及受控物项的相关工作,则在人员招聘及日常合规管理过程中就需要格外关注有关视同出口和视同再出口违规风险,避免受控物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违规披露或转移给外籍雇员。
二、宣传合规风险
1. 企业不当宣传容易引发境外执法机构误解
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的执法方式为例,其在决定将某个实体或个人列入制裁清单时,OFAC调查人员通常会审查此前利用软件或者工具广泛搜集而来的公开信息。[5]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出口执法办公室(Office of Export Enforcement,OEE)也会基于从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和情报而发起调查,包括对出口文件的例行审查、海外最终用途监测和行业信息等。又如,随着中美贸易竞争加剧,美国情报机构更为关注中国企业。2021年10月7日,美国中情局局长威廉·伯恩斯(William Burns)宣布成立“中国任务中心”(China Mission Center)以应对所谓“中国威胁”,并开始大量招聘精通普通话、粤语、上海话、客家话等的CIA人员搜集中国情报信息。[6]英国《金融时报》认为,中情局新设“中国任务中心”,是美国政府试图将其外交、安全和情报活动重点转向中国的最新例证。[7]
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利用各种平台或者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对外公开发布的宣传内容极有可能会被纳入境外执法机构信息收集和分析的范畴。
2. 宣传合规风险提示
通过分析美国主管机构公布的将中国企业列入黑名单的原因不难看出,其所依据的很多信息均摘自企业自身官方网站、合作方网站以及第三方媒体的公开报道,其中不乏有为了树立企业形象或者为了配合合作方而进行的过度宣传或其他不当宣传。例如,部分企业为加强自身市场竞争力,通常会在官方网站中过度强调自身所处高科技领域的重要地位、或不当宣传自身在国防军工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这些内容不但可能引发境外执法机构的误解或过度关注,还可能涉及中国国家安全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应当增强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适度完善对内对外宣传合规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查流程,建立风险舆情监测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财务合规风险
1. 外企违规使用美元结算受罚典型案例
当地时间2017年7月27 日,位于新加坡的C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T公司与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汇出12,027,066美元,以解决其对104起明显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和《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ITSR)的潜在民事责任。
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11月5日期间,T公司与多家伊朗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收到了多家伊朗公司的采购订单,为伊朗和/或伊朗海域的多个能源项目交付和安装电信设备。T公司聘用了不同第三方供应商(包括多家伊朗SDN清单企业)代表其提供与上述合同和采购订单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在签订上述合同前后,C公司和T公司分别在位于新加坡的一家非美国金融机构(下称“新加坡银行”)开立了美元和新加坡元个人账户。在2012年4月20日由T公司时任总经理(Managing Director)和C公司时任集团首席执行官(Group Chief Executive Officer)签署的《制裁承诺函》中,T公司向新加坡银行承诺不论在何地均不会通过该家新加坡银行进行任何与伊朗相关的交易。[8]
在签署并提交上述承诺函后不到两个月时间,T公司即开始通过其在新加坡银行开立的美元账户进行与伊朗业务相关的美元转账,发起了涉及伊朗的104笔美元电汇,总金额超过11,111,000美元,收款人包含多个被列入SDN清单的伊朗第三方供应商,所有资金转移均通过美国进行,但是任何交易均未提及伊朗、伊朗项目或任何伊朗当事方。
C公司是第一家因使用美元向美国制裁主体进行汇款而被OFAC处罚的外国非金融企业,该案对中国企业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向美国制裁对象进行美元汇款,不仅存在款项被冻结风险,还存在被美国监管机构施以重罚的风险。此外,如企业无法严格遵守向银行提交的合规承诺函所述义务,则会因涉及虚假陈述被作为一项加重处罚因素。OFAC在发布上述处罚案例时强调,在受OFAC制裁的司法管辖区内或与受OFAC制裁主体开展业务、同时直接或间接通过美国处理交易、或涉及美国公司或美国原产商品、服务和技术,需要遵守制裁合规义务。企业在签署合规证明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作出合规陈述和保证时,应仔细考虑自身是否愿意并能够在该等协议约定范围内行事。
2. 财务合规风险提示
目前很多中国企业财务部门在开展对外收付款业务时,并未对交易各方或涉及的金融机构开展黑名单筛查及复核工作,无法排除与黑名单内主体违规交易的风险。此外,在遇到银行等第三方就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贸易合规事项开展尽职调查或问询时,缺少必要的应对机制、基本制度或回函示例,一般业务部门直接填写银行提供的合规承诺函模板,未经合规部门审核即盖章提交,如相关交易涉及黑名单内主体或承诺事项超出企业能力范围,不仅会造成后续款项收付实质受阻,而且会导致企业需要对银行承担巨额违约责任,甚至因存在制裁违规行为而被美国监管机构处以巨额罚款。
四、贸易合规管理优化建议
1. 填补人员管理合规短板
(1) 制定合规函件及条款
建议企业应要求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签署贸易合规承诺书,充分认识到开展涉外业务过程中预防贸易合规风险的重要性,明确自身合规义务与职责,主动维护企业合规形象,积极宣传和弘扬企业合规文化。此外,人力资源部还应定期开展新员工入职贸易合规培训,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相应贸易合规条款,确保社招、校招、劳动外包等招聘用工渠道合规性。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还应加强敏感用工合规管理工作,尤其需要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建立必要的审批流程和风险内部上报机制,防范被认定为所谓“强迫劳动”可能引发的系列风险。
(2) 加强员工入职离职合规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拟聘用新员工、拟引进外部技术人才、拟聘用外籍专家等开展贸易合规性审查。在招聘环节对应聘者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例如是否具备外国国籍、持有绿卡或享有永久居留权,是否与前雇主签订贸易合规条款或函件等)、黑名单筛查和警示红旗分析等。具体而言,人力资源部门可从以下几个角度优化目前的员工入职离职合规管理工作:
- 统一员工背景调查及评估政策,根据企业业务需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估。例如,HR可提前与招聘需求部门沟通确认可能会接触受控技术或软件源代码的职位,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在公开招聘信息中明确相关职位可能包括获得受控技术和/或软件的源代码。
- 向应聘者发送合规确认邮件。通过邮件说明该职位可能受限于相关国家和地区出口管制法律法规项下的出口管制要求,是否雇佣取决于能否有效核实应聘者身份或获得所需出口管制许可,并要求应聘者回答特定贸易合规问题以确保遵守企业开展业务所需适用法律法规等。
- 制定独立的贸易合规评估流程。建议企业制定单独的出口管制信息调查文件以询问应聘者国籍、持有外国绿卡或获取外国永久居留权、在黑名单企业工作经历等背景情况,并结合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要求解释获取该等信息的必要性。
- 细化聘用标准以及考核方案。人力资源部门还应与法务部等部门共同制定人员聘用贸易合规标准和贸易合规工作考核方案,明确特定国籍人员的岗位设置是否符合接收/接触公司特殊物项的合规要求,设置相应技术管控措施、员工访问权限等,并将贸易合规工作纳入各部门考核内容。
- 防范员工违规转移从原用人单位处获取的受控物项相关风险。针对拟从外部引入的外籍专家、重点技术人才等,应当提示其在未来工作中如果需要使用到入职前获取到的受控物项,必须事先向其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并由该业务部门会同法务部合规人员进行会商,具体分析与评估可能涉及的受控物项情况,切实遵守并履行适用的贸易管制与制裁法律法规要求。
- 加强离职人员合规管理。对于拟离职核心技术人员、外籍专家及原岗位经授权可接触特殊物项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其离职时要求签署相应的特殊物项贸易合规承诺书或者保密协议。
(3) 加强员工出境合规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员工拟前往国家或地区(含过境中转)的事先风险评估,加强对出境携带电子办公终端设备的安全检查,开展贸易合规和国家安全合规性评估。此外,应在当前常态化培训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针对不同出境人员及出境目的出境合规培训制度。(拓展阅读:涉美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引发的企业高管出境安全风险应对——为重要人员商旅出境全程保驾护航[9])
2. 加强外宣内容合规审核
(1) 全面梳理过往宣传内容
企业宣传部门应全面梳理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微博、推特等海内外平台的宣传报道,对宣传内容、形式、受众范围及地区等是否存在敏感内容、是否存在不实宣传或不当宣传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分类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与此同时,还应随时跟踪贸易管制与制裁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宣传管理内部规范性文件。
(2) 加强宣传合作方黑名单筛查
建议企业宣传部门在选择外部合作媒体以及平台时,应首先对合作对象进行黑名单筛查,并从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贸易合规角度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经公司合规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与其开展宣传合作。
(3) 制定重大舆情应急处置预案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自媒体的兴起,极大缩短了网络舆情的萌芽期和扩散期,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导致既有贸易合规风险升级。对此,宣传部门应提高对负面、敏感、重大舆论声音和舆论事件的监控和实时应对能力,健全国内外网上舆情监测和舆情研判体系,并制定重大舆情应急处置预案。一是明确职责快速反应,二是制定内外对接流程和具体处置程序,三是统一回复口径,确保导向正确,防止因对外表态存在偏差而贻人口实。
3. 夯实财务风险管控措施
(1) 加强资金交易主体合规审核
财务部门应对拟开展业务合作的供应商、客户、技术合作方或其他合作方拟使用的金融机构进行黑名单筛查和贸易合规审查,避免与列入SDN清单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往来,如发现存在除SDN清单之外的黑名单实体或警示红旗匹配项,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合规性时,应及时联系法务部门协助审核。
(2) 落实收付款环节的合规复核
在收付款环节,财务部门应对合作方实际利用的金融机构是否属于黑名单内实体进行复审,同时还应重点审核收付款主体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主体一致。如发现合作方指定第三方进行代收代付等异常或者风险情形时,应暂停收支操作,并及时联系法务部门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3) 建立贸易合规调查及质询的应对机制
建议企业尽快成立由业务及财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应对小组,统筹协调对金融机构等外部第三方贸易合规调查及质询的应对工作,并尽快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合规政策声明和合规制性制度文件,以便在必要时候对外提供,有效评估和化解资金风险,确保资金流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结语
根据前述的“木桶效应”可知,在企业贸易合规体系搭建以及内控制度落实过程中,采购、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人力、财务、宣传等部门环环相扣,任何一环的缺失或者不足都可能拉低企业贸易合规管理的整体水平,甚至引发不可预见的巨大合规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在搭建和完善贸易合规管理体系时,不要忽略对于二线部门的风险漏洞排查和贸易合规管理短板的补齐工作。
What is a "deemed re-export"?,原文链接: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policy-guidance/deemed-exports/deemed-exports-faqs/faq/15-what-is-a-deemed-re-export参考。
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建设相关问题(二),原文链接: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article/cjwt/202203/615.html参考。
Intevac Inc -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原文链接:https://efoia.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export-violations/export-violations-2014/922-e2365/file参考。
WHAT CAN YOU TELL ME ABOUT OFAC’S LISTING PROCESS?,原文链接: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financial-sanctions/specially-designated-nationals-list-sdn-list/filing-a-petition-for-removal-from-an-ofac-list参考。
CIA beefs up China focus with new mission centre,原文链接:https://www.ft.com/content/027493ba-58dc-4532-88a1-246701afa12f参考。
Enforcement Information for July 27, 2017,原文链接: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26/20170727_transtel.pdf参考。
涉美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引发的企业高管出境安全风险应对——为重要人员商旅出境全程保驾护航,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VtYyJPWZnNr-2kmHV4YUg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