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2年5月1日,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outh Chin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下称“SCIAHK”)发布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SCIAHK仲裁规则”)正式生效。这是SCIAHK成立以来首次发布的仲裁规则,意味着SCIAHK将正式对外提供仲裁相关的争议解决服务,为有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进行仲裁的当事人提供全新的选择。
一、 SCIAHK机构概况
SCIAHK成立于2019年2月26日,是按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2019年9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及相关通知,经最高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共同确认,SCIAHK被纳入该安排中可在内地进行保全的香港仲裁机构名单[1]。
根据SCIAHK官网公示的信息[2],SCIAHK的决策机构为董事局,董事局由来自香港及内地的多位知名专业人士组成,包括最高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梁定邦资深大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博士、香港律师会仲裁委员会主席王桂壎先生、最高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Peter Malanczuk(马培德)教授、香港律政司首任司长梁爱诗女士、WTO上诉机构前主席赵宏女士六人。董事局内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规则制定委员会、遴选与指定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SCIAHK的案件管理、服务支持、业务拓展及分析研究等职能系由秘书处承担,秘书处成员由董事局委任。
目前,SCIAHK总部设于香港,并在深圳设立了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交流合作平台办公室。
二、 SCIAHK仲裁规则
(一) 总览
SCIAHK仲裁规则共有四个章节,分别为“绪则”“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与“裁决”,四个章节中共有52个条款。SCIAHK仲裁规则还包含五个附件,分别为“附件1:紧急仲裁员程序”“附件2:选择性复裁程序”“附件3:仲裁院的受理费和管理费”“附件4:仲裁员的收费和开支”以及“附件5:规则说明”。
根据“附件5:规则说明”,该规则系基于2013年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UNCITRAL仲裁规则”)制定,并从适应机构仲裁、节约仲裁成本并促进有效的争议解决之角度予以修改。
(二) 亮点
下文主要通过对比SCIAHK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下称“HKIAC仲裁规则”),说明SCIAHK仲裁规则在制度上的特点:
1. 仲裁成本
(1) 仲裁机构的受理费和管理费
根据SCIAHK仲裁规则附件3,当事人应向SCIAHK缴付受理费、管理费。受理费为固定金额,管理费则以争议金额为基础按照公式计算。这种收费方式与HKIAC相同,但SCIAHK整体上收费更低(详见下图)[3]:
- SCIAHK受理费为5000港币,而HKIAC受理费为8000港币。
- 相比之下,SCIAHK管理费最低收费金额低于HKIAC,且SCIAHK最低收费金额覆盖的争议金额上限更高;同时,SCIAHK的管理费上限也低于HKIAC。
(2) 仲裁员的收费
根据SCIAHK仲裁规则第41条及附件4,仲裁员收费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按争议金额计算;二是按小时费率计算。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提交仲裁通知后30天内约定计算方法;若未能达成一致,则按争议金额计算仲裁员收费。
HKIAC同样规定了按争议金额和按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费用两种计算方法。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未能商定仲裁员计费方法,则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收费,而非按争议金额计收。
- 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算仲裁员收费
SCIAHK、HKIAC均在仲裁规则的附件中以列表明确: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算仲裁员收费时,每位仲裁员可收取的最高费用。整体上看,SCIAHK规定的仲裁员收费略低。
- 以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收费
SCIAHK、HKIAC对确定小时费率的规定基本一致,均为由当事人与仲裁员商定或由仲裁机构确定。仲裁员的小时费率均有上限,目前SCIAHK、HKIAC均将上限设置为每小时6500港币,并同时允许当事人商定或仲裁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作出决定时,采用更高的费率。
值得注意的是,HKIAC在规定小时费率上限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该费率在仲裁员被确认或指定之日起每满一年可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提升一次。SCIAHK目前并无有关小时费率可按年度调整的规定。
2. 程序期限
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是近年来各仲裁机构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通过对比SCIAHK仲裁规则、HKIAC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可以发现,SCIAHK试图通过仲裁规则,就缩短仲裁周期、提高仲裁效率作出诸多积极尝试:
3. 信息技术
相比于UNCITRAL仲裁规则,SCIAHK在仲裁规则中新增了有关“信息技术的应用”的第17A条。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SCIAHK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全部或者部分仲裁程序,包括以电子方式进行当事人与SCIAHK、仲裁庭之间的文书往来,以电话会议、视讯会议或其他通讯技术方式进行开庭审理,以信息技术方式对证人、文件、证物或其他证据进行质询等。目前的实践中,借助更高效的技术手段降低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正在逐渐成为一种趋势。SCIAHK仲裁规则恰恰顺应了这一趋势。
相比而言,HKIAC仲裁规则第13.1条也规定仲裁庭应考虑科技的有效使用、以采用适当的程序仲裁,至于信息技术在何时、何种条件下可以使用等问题,未作进一步明确。虽然两个机构对此表述不同,但我们理解这并不是实质性差异。因为一般而言,在没有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对于仲裁程序有自主决定的权力。即便未作明确,仲裁庭仍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仲裁效率、节省仲裁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部分当事人会因为无法线下开庭,认为未能被给予恰当的陈述机会,或因为技术原因导致不能作出充分陈述、受到不公平对待,进而申请撤裁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此,各仲裁机构在推行网上仲裁的同时,也会为仲裁庭、当事人如何有效开展程序提供指引(如HKIAC此前发布的线上庭审的程序性指引[4]等),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目前,SCIAHK暂未有相关安排,相信未来会做出进一步指引。
4. 选择性复裁程序
与UNCITRAL仲裁规则相比,SCIAHK仲裁规则新增了“选择性复裁程序”的内容,分别在第39A条、与《附件2》予以规定。适用该程序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仲裁地法律不禁止适用选择性复裁程序
根据SCIAHK仲裁规则第39A条第1款[5],适用选择性复裁程序的前提为仲裁地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对裁决提出上诉。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73条第(2)款(b)项[6]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任何可用的上诉或复核的仲裁程序以质疑裁决。如果当事人约定以香港为仲裁地,或当事人未约定而根据SCIAHK仲裁规则将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则满足该条件、可以提交SCIAHK进行复裁。
(2) 当事人书面约定适用选择性复裁程序
根据SCIAHK仲裁规则第39A条第2款[7]:即若当事人选择性复裁程序的,则应当书面约定。目前,SCIAHK已在其官网公示了选择性复裁的示范条款:“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向对方授予针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提请复裁的权利。复裁庭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仲裁地应为______。(请填写不禁止复裁的国家或法域)。”
(3) 不适用选择性复裁程序的情形
SCIAHK仲裁规则第39A条第3款列明了不适用选择性复裁的2种情形:“(a)根据本《规则》第23A条进行的快速程序;和(b)根据《香港仲裁条例》之《附表2》所列明的可选条款(该附表第5条和第6条允许就法律问题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而提出的申请。”
首先,快速程序的设置目的在于提高解决小额纠纷的效率。而复裁程序往往指向案情复杂、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故此,选择性复裁程序不适用于采用快速程序的案件。
其次,《香港仲裁条例》第99条规定,仲裁协议可以明文选择(opt-in)该条例《附表2》中的条款。该条例《附表2》第5条及第6条规定,在“仲裁程序的所有其他各方同意”或“原讼法庭许可”之下,“仲裁程序的一方可就在该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决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约定了有关向原诉法庭上诉的条款,则其已享有《香港仲裁条例》赋予的救济途径,无需再适用选择性复裁程序。
三、 展望
基于香港地理位置便利、语言与文化与内地相通、仲裁文化及立法发达的优势,“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常约定将争议提交香港仲裁机构解决。SCIAHK作为香港仲裁机构,将为中国企业选择香港仲裁机构时提供新选项。SCIAHK仲裁规则发布并生效后,SCIAHK也将正式对外提供仲裁相关的争议解决服务。
此外,目前SCIAHK的发展、合作网络覆盖粤港澳大湾区,其已于2021年12月加入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通过优势资源的联动与合作,协助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建设,期待SCIAHK与其他香港争议解决机构共同助力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进一步拓宽境内外企业争议解决的选择。
感谢王亚堃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press/20190926_pr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27日。
http://www.scia.org.hk/sc/about,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27日。
http://www.scia.org.hk/sc/arbitration/cost,https://www.hkiac.org/zh-hans/arbitration/fees/administered-arbitration-fees/fee-calculator-2018,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27日。
https://www.hkiac.org/news/hkiac-guidelines-virtual-hearings,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4月27日。
SCIAHK仲裁规则第39A条第1款:除仲裁地法律禁止外,对于仲裁庭根据本《规则》第四章作出的裁决,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附件2》规定的选择性复裁程序的,从其约定。
《香港仲裁条例》第73条:(1)除非各方另有协议,否则仲裁庭依据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属最终裁决,对以下所有的人均具约束力——(a)各方;及(b)透过或借着任何一方提出申索的任何人。(2)第(1)款并不影响任何人作出以下作为的权利 ——(a)按第26或81条、附表2第4或5条、或本条例任何其他条文的规定,质疑裁决;或(b)在其他情况下,按任何可用的上诉或复核的仲裁程序,质疑裁决。
SCIAHK仲裁规则第39A条第2款:选择性复裁程序的生效,必须由仲裁的各方当事人以书面约定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