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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IUS拟议新FIRMMA法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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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华, Matthew Dickerson,贺子仪

2019年9月17日,美国财政部拟议新法规("拟议新规")来进一步实施《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法案")。对拟议新规的公众书面意见的提交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新法规未对2018年11月11日生效的试点计划做任何修改。如下文所述,拟议新规对CFIUS如何评估导致外国人获取美国公民的敏感个人数据的交易提供了更多指导;建立了"例外投资人"这一免除CFIUS审核的类别;对某些外国政府持有"实质性利益"的投资要求强制申报;允许所有(自愿或强制的)CFIUS报备通过简要报备的方式进行;定义了"关键技术"一词;明确了CFIUS评估美国国家安全风险的方法,并且为不遵守CFIUS法规和缓解协议的行为提供了额外处罚选项。

根据FIRRMA法案的规定,拟议新规的最终版本将在2020年2月13日之前生效。

最初的CFIUS法规授予了CFIUS对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的交易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据FIRRMA法案的规定,CFIUS还被授予了对导致外国人获得以下权利的外国人的非控制性投资进行审查的权力:(i)获取美国企业所拥有的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 (ii)担任或任命美国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观察员;或(iii)参与美国企业涉及其使用美国公民的敏感个人数据、关键技术或关键基础设施的实质性决策。

简而言之,拟议新规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 提供了十大类数据的实质性清单,其中包括由美国企业收集或维护的"敏感个人数据",包括财务数据、地理位置数据、健康和遗传数据等;

• 确定了收集或维护此类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企业何时会触发CFIUS的管辖权,其中包括当该美国业务存在以下情况的时候:(1)以敏感的美国政府人员或承包商为目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或为其定制的;(2)维护或收集的此类数据涉及人数超过一百万人的;或(3)已表明其业务目标是维护或收集超过一百万人的此类数据的,并且此类数据是该美国企业的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的;

• 规定了某些外国人("例外投资人")进行的非控制性投资将不属于"涵盖交易"。"例外投资人"是一位与列入白名单的国家 (白名单由CFIUS单独发布)有实质联系(此类联系需要满足某些因素,比如投资人的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点、所有董事会成员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国籍)的外国投资人。为了能符合该例外情形,例外投资人(包括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必须有遵守美国(包括与过去CFIUS报备相关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的清晰记录。另外,需注意该例外情形不适用于控制性投资;

• 对外国人在美国企业获得"实质性利益"的并且有外国政府对该外国人持有"实质性利益"的某些交易,要求强制性申报—— 拟议新规中,"实质性利益"的定义为外国投资人持有美国企业至少25%的投票权益,并且外国政府持有该外国投资人至少49%的投票权益;

• 为确定美国国家安全风险提供了更明确的规定;

• 罗列了一份属于"关键基础设施"的产品和服务清单;

• 规定了向CFIUS提交的所有自愿和强制性报备均可通过简要报备(而非正式报备)的方式进行;以及

• 对未遵守CFIUS法规的行为提供了额外处罚,包括在违反缓解协议的情况下实施补救计划,规定未来所有涵盖交易都必须向CFIUS通报,以及CFIUS有权寻求禁令救济。

此外,单独拟议的法规涉及外国人在美国某些房地产收购。覆盖范围集中在拟议新规中规定的机场、海港和军事设施内和/或周围的土地交易。拟议新规还提出了接近性测试;除了在导弹场和离岸射程内的地区收购土地适用的测试之外,收购美国军事设施1英里至100英里以内的土地将适用不同的测试。同样的,拟议新规还规定了与白名单国家有实质性联系的例外投资人、在"城市化地区"内的土地收购和对"住房单位"或多单位商业办公室的土地收购的例外情形。
援引:美国财政部2019年9月17日新闻公告(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206/Proposed-FIRRMA-Regulations-FACT-SHEE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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