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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需求下境内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合规要点探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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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上篇中,我们对于境内个人直接参与境外投资的合规要点进行了剖析,具体可以参见《财富管理需求下境内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合规要点探析(上)》。在本文(下篇)中,我们将继续对个人外汇资本项目中(1)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移民或继承)和(2)境外个人售房所得汇出的合规要点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对资本项目下个人外汇业务中存在的一些误区予以澄清。

一、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的合规要点

个人对外财产转移亦为资本项目下个人外汇汇出的重要路径,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大类。

移民财产转移是指由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移民财产转移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

继承财产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财产转移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要求

1. 身份证明。移民财产转移既适用于取得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永久居留权但是尚未入籍的中国籍公民,也适用于已经取得外国公民身份或者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的原中国籍公民。需注意移民财产转移项下要求个人正式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倘若某境内居民仅仅获得境外移民签证而未完成全部手续的办理,则暂时无法申请移民财产转移。

继承财产转移只适用于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境内公民如果仅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既不属于外国公民,也非港澳台居民,仍然属于中国公民,则不适用继承财产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2020年版)》出台之前,移民财产转移外汇业务办理并未提及注销境内户籍的相关规定,是否需要注销户籍通常以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要求为准。然而根据更新后的规定,移民财产转移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此举目的在于避免部分申请人在保留境内户籍的前提下办理移民财产转移购汇,又在境内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继续以境内户籍身份办理业务的情形。

2. 境内财产证明。 除需要满足适格身份要求以外,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对移民与继承财产转移业务涉及境内财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

总结而言,在真实性证明的审核方面,外汇局关注的核心点在于是否为申请者本人真实合法所有的财产以及是否与他人存在权属争议。在实际操作中,房产是最为主流与常见的转移资产类型,房产的权利证明也往往易于提供。而针对其他类型收入与财产,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则相对困难,通常需要逐项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商,以取得其支持与认可。诸如租房收入、古董、字画买卖收入、汽车买卖收入等,租赁、买卖合同等文件必不可少;而个人薪酬所得因其收支金额难以有效确认(是否需要减去必要的生活开销等问题未有定论),一般应提供相关税收单据作为初步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原《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规定50万美元以下财产转移无需提交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财产来源即可,然而该豁免规定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20年版)》中已被取消。

(二)业务程序要求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属于资本项目管理范围,境内个人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取得业务核准证件后,方能前往银行办理资金汇出事宜:

1. 资金汇出应当遵循“一次性汇出”原则。该原则目前有如下两方面解释:一方面,外汇局核准通过后,将会为申请者出具核准件,核准件中将注明允许汇出的最高金额,一张核准件上的金额应当一次汇出而不得拆分,若申请人希望分次汇出,则应向外汇局申请多张核准件;另一方面,我们关注到,针对“一次性汇出”,部分地区可能会提出更为严苛的要求,例如上海外汇局在其2020年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中明确规定(1)申请人移民财产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2)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广州、杭州等地区外汇管理部门亦做同等要求。因此境内个人开展个人财产转移业务时应当提前与外汇管理部门核实相关资金汇出手续的管理口径。

2. 资金应当直接汇往境外。外汇银行在按照相关规定凭业务核准件为境内个人办理完毕售汇后,应当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者本人的账户,申请者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二、境外个人境内房屋出售所得汇出的合规要点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近年来,随着境外金融环境与境内房产市场的叠加变化,境外个人出售境内房屋获取现金并出境寻求境外资产配置的需求逐渐增加。结合项目服务经验,我们将境外个人境内房屋出售所得汇出相关的外汇合规要点总结如下:

1. 房屋转让真实性证明:申请人不仅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商品房转让合同、销售不动产的统一发票等文件,还应当提供房屋转让相关的权属登记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境内个人移民并取得境外国籍后出售境内房屋所得,由于该房屋是以中国公民身份购置的,仍然应当按照境内个人移民财产转移相关规定办理。

2. 取得合格的税务备案表: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除了提交用于证明房屋转让真实性所需要的房屋销售发票以外,还需要另行向税务部门申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税务备案表》”)用于银行审查。如境内商品房由多名境外个人共同拥有并转让,《税务备案表》上“支付人”一栏既可以分立,也可以合并,即《税务备案表》上“境内支付人”一栏可仅记载“一名境外个人”。

3. 汇出金额限制:一般而言,购汇汇出金额应当与《税务备案表》记载的“本次付汇金额”相同,同时《税务备案表》中的“已付金额”和“本次付汇金额”累加应当不超过《税务备案表》中本次房屋交易的“合同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屋共有人中的中国公民(常见为中方配偶),其份额所对应的交易金额应当从付汇金额中予以剔除。

4. 代理文件公证:资金汇出授权代理手续的办理是时常被忽略的环节。例如,境外夫妻双方出售共同持有的境内房屋时,尽管出售房屋所得购汇所申请的《税务备案表》可能仅在“境内支付人”和“境外收款人”一栏记载经办产权人的姓名,而且外汇管理部门也允许《税务备案表》合并登记一名境外个人作为“境内支付人”,但银行在办理购汇手续时,仍然会要求经办手续的部分产权人提供其他产权人的授权代理文件并且要求出示公证手续。

三、资本项目下个人外汇业务的常见误区

目前,资本项目下个人外汇业务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误区,倘若缺乏正确的了解或贪图一时便利,极易游走在违法违规的边缘。

(一)境内外资金“对敲”

随着跨境交易以及资金跨境兑付需求的上升,“对敲”行为逐渐涌现。常见的“对敲”场景中,境内个人通过“朋友介绍”与境外个人达成协议,将境内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划转给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账户中,与此同时,境外个人在境外将一笔等额的外币资金转给境内个人的海外账户,变相帮助境内个人实现了外汇兑换及资金出境的目的。此种行为又称“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未发生物理流动),并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201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尽管境内个人为了资金出境目的使用第三方“对敲”服务,因缺乏“经营性”特征而不构成刑法范围内的非法经营罪,但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请解释<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复函》的答复,境内个人构成套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仍然属于外汇违规行为。

此外,对于境外主体之间离岸外币支付的交易场景,指定各自境内主体在境内使用人民币支付是否属于“对敲”并且进而构成套汇,在实践中长期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即使境外主体在境外使用外汇支付,也不涉及资金跨境流动,不纳入外汇收支统计和监管范围,因此两家境内机构在境内使用人民币支付并不会损害外汇管理秩序,不属于“资金对敲”。但是在反向情形下,两个境内主体的在岸交易价款由两个境外主体在境外收付,导致原境内持有人将境内资产出售收入转移至境外,客观效果看仍然可能构成逃汇行为。因此,单纯以基础交易是否属于跨境交易作为判断“资金对敲”合法与否的标准,尚缺乏法律规定和监管案例的支持。

(二)“蚂蚁搬家”分拆购付汇

目前,市场中部分财富管理服务机构错误将“境内个人年度5万美元外汇便利额度”理解为“无理由购付汇额度”,唆使境内个人客户通过委托身边亲戚朋友、虚构出国留学等购汇目的,分多笔实现购汇汇出,即常说的“蚂蚁搬家”式换汇行为。也有部分市场机构认为,尽管2009年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曾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进行总结与列举[1],但是该规定已被《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废止,因此有观点主张与“蚂蚁搬家”业务模式相关的分拆结售汇行为不再受到外汇监管。

然而,结合《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与政策导向,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实际上误读了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因“蚂蚁搬家”模式在资金流上体现出“境内分散、境外汇总”的特点,干扰国际收支统计,虚构外汇购付汇用途,其实质仍然属于逃汇行为。违法个人除了将被列入“关注名单”,此后两年都取消5万美元购汇额度外,还可能面临逃汇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此外,如出借个人外汇便利额度用于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境内个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利用虚拟货币交易逃避个人外汇管理

近年来以比特币、ETH、USDT、瑞波币等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利用其“去中心化,支持点对点交易”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跨境支付等价物的作用。由于虚拟货币之间流动不依赖于传统金融账户提供服务,现有外汇管理措施难以对其进行管控。虽然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早已禁止境内机构提供虚拟货币相关的支付服务,也禁止境内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和兑换服务,但是2015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将比特币界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赋予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参与线上买卖的自由,部分境外机构也利用在线跨境交易方式向我国境内个人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因此利用虚拟货币“过桥”实现资金出境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2021年9月24日,人民银行联合各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至此,境外机构已被禁止面向境内个人提供跨境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境内个人的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也不再受到法律保护。随着国内立法与监管的完善,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开展资金出境活动,可能构成《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的以违法或者欺骗方式转移境内资本的逃汇行为。此外,世界各国也在陆续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因此即使境内个人利用虚拟货币成功实现资金出境,仍可能面临境外资产配置目的地国对资金来源合规性的严格审查,这无疑与境内个人财富管理活动所追求的资产安全目标相背离。

结语

综上,现行外汇管理仅面向境内个人开放少数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境内个人开展跨境财富管理活动应当注意避免各类跨境资金操作误区。我们建议高净值人士在拟定全球资产配置方案时,持续关注外汇管理制度的更新规定与实践操作,必要时就其外汇资金收支活动寻求专业意见,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外汇管理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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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参考资料

  • [1]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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