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笔者简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一号程序令的基本内容。本小节,笔者将重点介绍第一号程序令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程序时间表。
一、程序时间表的图示
第一号程序令及其附件程序时间表是国际仲裁的“标准配置”。
2013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7.2款规定:“仲裁庭一经组成,在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后,仲裁庭即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确定仲裁临时时间表。”[1]
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13.2条规定:“在仲裁程序的早期,经与当事人商议,仲裁庭应为仲裁制备一份暂行时间表,提供给当事人和HKIAC(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
2016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20条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和仲裁庭提交”[3]各项书面陈述。
类似的规定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4]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5]等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可以找到。
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庭经与当事人商议后,应发布程序时间表,这说明“仲裁庭发布程序时间表”的做法,已是国际仲裁界的常规做法。
程序时间表是仲裁程序各个环节的日程安排和路线图。通过程序时间表,仲裁庭和当事人均可以预知案件的各个程序节点和当事人需要完成的任务。
程序时间表通常以表格形式发布,但为方便读者阅读,笔者采用流程图的形式予以呈现(先假定该仲裁程序采用的是“回忆录”式的文件风格),具体见下图:
二、程序时间表揭示的内容
从上图所显示的流程可以看出,除了最初的仲裁程序启动、仲裁庭的组庭、程序时间表的发布之外,国际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大部分(根据上图的编号):第一大部分是第1、2步以及第8、9步,即双方当事人提交两轮仲裁文书;第二大部分是第3-7步,即国际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披露,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交换文件并与仲裁庭书面沟通的特殊过程(由于证据规则不同,国内仲裁没有这个环节);第三大部分则是第10-14步,即国际仲裁程序的最后环节——开庭,相当于“剧本已写好,演员已准备就绪,大戏登场的高光时刻”。
其中,关于仲裁文书的提交,申请人在提交《仲裁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也可以翻译成《仲裁索赔书》)时,与《仲裁陈述书》相关的书面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应作为《仲裁陈述书》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此外,为了支持申请人在《仲裁陈述书》中的观点,申请人还可以提交事实证人的证言,并根据案情需要提交专家证人的证言(evidence of fact witnesses and evidence of expert witnesses),比如法律专家的报告。
为了支持申请人在《仲裁陈述书》中提出的观点和主张,如根据案情确有必要,则上一段提及的所有文件,应作为一套“组合拳”由申请人的律师同时准备、一并提交,而整套文件的准备通常会耗时2-3个月。
读者也许会问,启动国际仲裁的一方是申请人,难道申请人不应在启动仲裁之前,早就将仲裁文件(比如《仲裁陈述书》)准备好了吗?为何还要等到仲裁启动之后,花费2-3个月去准备?
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形也许有两个原因。第一,启动国际仲裁的《仲裁通知书》是一份内容简单的文件[6],基本等于正式通知对方“双方之间已存在争议”。如果被申请人意识到申请人已打算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争议,且被申请人有意愿的话,争议仍然有可能在这个阶段通过谈判得到解决,使争议“被消灭在萌芽之中”。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在启动国际仲裁之前,委托律师仅准备内容简单的《仲裁通知书》,而不是内容丰富的《仲裁陈述书》,那么在争议可以通过谈判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就可以大大节约律师费。
第二,与国际仲裁的收费模式和费用负担的原则有关。国际仲裁的代理律师通常是按小时收费,而且国际仲裁案件通常是败诉方负担仲裁费用,包括律师费。那么如果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进入国际仲裁程序之前就发生了大量的律师费,该笔律师费是申请人的案件咨询费,还是国际仲裁案中的律师费?国际仲裁启动之前的律师费是否就不应当由败诉方负担?事实上,虽然申请人通常都会在仲裁案启动之前咨询律师,了解自己案件的强弱,以确保自己有权启动仲裁并且有机会胜诉,但是这个阶段发生的律师费通常是不能包含在国际仲裁案的律师费中的,因此,申请人并无必要在启动程序之前就动手准备仲裁程序中的主文件,即《仲裁陈述书》。
在第一轮仲裁文件提交的过程中,当申请人提交了《仲裁陈述书》之后,被申请人通常也会有2-3个月的时间,针对《仲裁陈述书》的内容来准备和提交《仲裁答辩书》(Statement of Defense)以及支持其观点的书面证据、事实证人证言和专家证言。
国际仲裁适用的证据规则与国内仲裁适用的证据规则有所不同,并非仅仅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是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因此,在第一轮仲裁文件提交之后,就进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文件披露”或“文件开示”阶段。
文件披露(Document Production)是国际仲裁的另一个特殊步骤(区别于我国的国内仲裁)。在该环节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相对方披露其持有或保管的案件相关文件,以获得进一步的证据材料。笔者将在本专栏单独撰文介绍文件披露程序。
在文件披露阶段完成之后,双方可以根据文件披露过程中获得的新证据材料,进行第二轮仲裁文书的准备和提交:
1. 在第二轮仲裁文件提交期间,申请人必须针对被申请人在《仲裁答辩书》和随附文件提出的观点以及被申请人在文件披露环节提交的新证据材料,准备《仲裁回复书》(Statement of Reply)以及支持其观点的书面证据、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的补充证言。这一阶段的文件通常也需要1-2个月的时间准备。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仲裁庭会在《程序时间表》中对提交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2. 在第二轮仲裁文件提交期间,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仲裁回复书》之后,需要针对申请人在《仲裁回复书》和随附文件提出的主张,并结合申请人在文件披露环节提交的新证据材料,准备《仲裁反驳书》(Statement of Rejoinder)以及支持其观点的书面证据、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的补充证言。
可见,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第一轮仲裁文件,到文件披露环节,再到提交第二轮仲裁文件,是一个“层层剥茧、去粗取精”的过程。这样通过双方之间的对簿,使得案件相关的事实越来越清晰、双方之间的主张和观点也越来越明确。通过两轮仲裁文书的提交,仲裁庭也得以清楚地了解整个争议发生的事实背景、双方在争议焦点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以及各自的证据材料。
两轮仲裁文件的准备与提交,加上中间的文件披露环节,通常会持续10到14个月不等的时间。
笔者将国际仲裁中使用的两轮仲裁文书的名称复述如下:
- 《仲裁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或称为《仲裁索赔书》);
- 《仲裁答辩书》(Statement of Defense);
- 《仲裁回复书》(Statement of Reply);
- 《仲裁反驳书》(Statement of Rejoinder)。
除了文件名称,更重要的还是文件的内容。根据国际仲裁的最佳实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常应在第一轮仲裁文件中,向仲裁庭以全景式的方式重现整个交易发生的事实背景以及争议发生的来龙去脉。在第二轮仲裁文件中,双方则需要针对第一轮仲裁文件中己方不同意、不接受的主张进行反驳,换句话说,第二轮仲裁文件通常是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澄清与补充,对相关争议焦点的深入论述并完善法律辩论,这样可以使仲裁庭能够对案件事实和各方主张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际仲裁中第一轮仲裁文书和第二轮仲裁文书必须保持一致性,即具有“不可逆”性质,不应当前后矛盾。
总之,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是不能随意、随时、随便提交仲裁文书或证据材料的。各份仲裁文件的准备和提交都需要遵循规定的文件名称、规定的写作风格以及规定的时间期限。
三、修改程序时间表的规则
如本文开头的流程图所示,仲裁庭在程序时间表中通常会对仲裁各个程序环节进行设定,还会明确各步骤之间的时间期限和时间截止日。
大多数情况下,程序时间表会明确在某年某月某日,双方当事人应当完成的动作,比如申请人应提交《仲裁陈述书》。实践中,仲裁庭通常也会写明双方当事人准备每一轮文件所各自拥有的时限,确保双方获得同等的时间期限,以示公平。比如,申请人拥有3个月的时间准备某仲裁文件,则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也同样拥有3个月的时间来准备反驳。
如果期限届满、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提交文件,则通常的原则是“过期不候”。除非有极为特殊的理由,否则对方当事人一定会强力反对仲裁庭接受逾期提交的文件。一旦仲裁庭拒绝接受逾期的文件,即使该当事人通过邮件提交了,仲裁庭也有权不看,这一点是第一次参与国际仲裁的当事人需要切记和注意的。
关于国际仲裁程序时间表的修改,有意思的是,其与工业制造中的工艺流程修改有相似之处:在日程排序方面,有“正向排程”(Forward scheduling)和“逆向排程”(Backward scheduling)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源于制造业的生产流程中,对厂房设施、生产设备、人力资源和生产原材料进行安排从而制定出的生产流程时间顺序:[7]
1. “正向排程”:根据原材料和生产资源到位的时间来预计和规划生产出成品的完成时间;
2. “逆向排程”:根据生产的成品必须交付的日期来规划开始生产的日期以及生产能力的配置,安排所有生产要素到位的时间表。
国际仲裁程序时间表的安排本身是一个“正向排程”的过程,即仲裁庭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文件和证据材料的时间,推算出仲裁庭应当最后开庭的日期。
当第一号程序令的程序时间表发布后,通常情况下,开庭日期基本上属于“雷打不动”的日期。也就是说,除非极为特殊的情况,否则开庭日期是不可随意更改的,这一点也大大区别于我们国内的仲裁实践。
在国际仲裁中,除非仲裁庭已决定对案件不同争议焦点进行分阶段审理(bifurcation),否则每个案件通常只有一次开庭。但是,如果案件的某个程序环节的时限需要修改,则必须遵守“逆向排程”的原则,即在不影响开庭日期的前提下对仲裁时间表进行逆向调整,而不能随意提前或推迟开庭日期。
按照“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的原则,时间在司法程序、仲裁程序中均是重要的因素。因此,在当事人与仲裁庭讨论后,以第一号程序令的方式确定的程序时间表,就相当于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达成了一份“契约”。除非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有时甚至需要仲裁庭的同意),否则仲裁庭也是不能随意、单方面修改程序时间表的,尤其是开庭日期。自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后,国际仲裁界迅速接受了网上开庭的模式,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希望疫情影响原本已经确定的开庭日期。
如上文提到的,国际仲裁的程序时间表与工业制造的排程类似,是一项严格、严肃的安排,目的是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如果申请人准时提交了文件,而被申请人却要求延期提交文件,就会导致程序时间表赋予双方的同等准备时间被违反,招致申请人一方的投诉,甚至成为程序上的瑕疵,为裁决书的执行带来隐患。因此,仲裁庭通常不愿意单方面给任何一方当事人延期,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同意,或者经仲裁庭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该方当事人的延期请求具有合理性。
当然,程序时间表也并非一点弹性都没有。如果出现当事人的确无法按时提交文件的情况,有些案件的《第一号程序令》会就此进行事先约定。例如,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经仲裁庭的判断认为延期请求确有合理性,则仲裁庭可以对程序时间表进行延期调整,但应遵循对等的原则,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同等的延期(如果可行的话)。
也就是说,尽管双方与仲裁庭之间已约定了时间表,但如果实践中出现了没有预料到的情况,仲裁庭仍然有权修改程序时间表,但仲裁庭同时又需要遵循对等的原则,这使得程序时间表的制定与修改成为国际仲裁律师们的一项“技术活儿”。在制定程序时间表的时候,如何既有确定性、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的确需要案件经验。
由于修改程序时间表会影响仲裁员和双方律师已有的安排,尤其是修改已经确定下来的开庭时间会给各方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实践中常见的时间表的修改均是在原有时间表的框架内进行微调,比如在不影响开庭日期的前提下将某项文件的提交时间延后2-3天,这样的延期请求如果是对等的安排而且对方当事人也同意或仲裁庭认为合理,也是可以调整的。
如果国际仲裁案被分割成两段(bifurcation)进行审理:仲裁庭需要先就“责任问题”做出裁决,比如在被申请人被认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才进一步审理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第二阶段的程序时间表会受第一阶段裁决的影响。第一阶段的裁决书完成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这也会导致第二阶段的程序时间表(包括第二阶段的开庭日期)会随之被推迟。
四、违反第一号程序令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故意违反程序时间表的时间要求,有什么样的严重后果?首先是上文提到的“过期不候”原则,即任何一方逾期提交文件,会被视为自动放弃提交该文件的权利,且没有机会补交(除非得到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同意)。而不能补交仲裁文件对该方当事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实践中罕有当事人故意逾期的情况,绝大部分当事人都会谨记程序时间表的各个时间节点,确保自己不会逾期。
此外,仲裁庭在裁决仲裁费用分担的时候,可以考虑对不遵守程序令,包括程序时间表的一方当事人做出处罚。例如,2020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8.4条就规定,仲裁庭可以考虑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包括是否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等,从而裁决该方承担更多的仲裁费用。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包含类似规定。[8]
五、程序时间表是防止当事人搞“突袭”的有用工具
如果当事人提交仲裁文件有完全的自主性或随意性、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则当事人就可以“突袭”对方和仲裁庭。例如,当事人可以等到开庭当日、甚至开庭之后才提交对仲裁案的书面代理意见或书面证据,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在开庭之前对该方当事人的立场、观点和证据材料全然不知、毫无准备。这类“突袭”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很多仲裁庭不得不再次开庭,而安排再次开庭会导致仲裁程序的拖延,实践中,程序的延迟往往对申请人不利、对被申请人有利。
因此,笔者认为,国际仲裁的程序令,尤其是程序时间表的制定与遵守,可以有效并合理地限制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交文件、证据的随意性。比如,我国国内的仲裁规则也可以考虑添加如下内容:“一旦确定了首次开庭日期,则各方当事人必须在不晚于首次开庭日期之前的14日提交所有仲裁文件和证据材料,除非仲裁庭对此有其他要求,逾期提交的文件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或考虑。当事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期限或仲裁庭的指令及时提交仲裁文件和/或证据材料,或拒不遵守仲裁庭的程序令、命令或指示的,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并有权就该等行为处以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惩罚,主要体现在仲裁费用的分担方面。”
只有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规则来规范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排除当事人的随意性,才能确保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均等,避免一方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在程序方面永远占据优势,因为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均有权、也有义务及时提交仲裁文件和证据材料,协助仲裁庭了解案情,从而不影响仲裁庭及时、公正地裁断案件。
我国是仲裁大国,有270余家仲裁机构[9]。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新时代,国内的主要仲裁机构可以参考一些国际仲裁的做法,也可以针对问题自我创新,开启仲裁程序进一步规范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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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uncitral-arbitration-rules-2013-c.pdf。
参见https://www.hkiac.org/zh-hans/arbitration/rules-practice-notes/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hkiac-administered-2018-1#13。
参见https://siac.org.sg/wp-content/uploads/2022/06/SIAC-Rules-2016_Chinese_Final1.pdf。
参见2021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4条,https://iccwbo.org/wp-content/uploads/sites/3/2021/02/icc-2021-arbitration-rules-2014-mediation-rules-chinese-version.pdf。
参见2020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5条,https://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20.aspx#Article%2014。
请读者参考本专栏第二十节《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启动(下)》,其中介绍了《仲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和准备原则。
https://www.examveda.com/scheduling-60357/.(Scheduling is the process of arranging, controlling and optimizing work and workloads in a production process. Companies use backward and forward scheduling to allocate plant and machinery resources, plan human resources, plan production processes and purchase materials.
例如2016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27(l)条;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第26.2条,第34.3条。
参见贸仲《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