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对于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标签无疑是整个合规链条中绕不过去的一环。有人甚至夸张提及,标签规则本身就是一个行业。
小小的标签包罗万象,承载着传递食品信息、展示产品和品牌形象、影响消费选择的重要功能,但层峦叠嶂的万重合规要求,也导致方寸之地遍布“雷区”,既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所在,长久以来也是职业打假群体的众矢之的。
食品标签面临着强监管,规则浩如烟海。《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等星罗棋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共同构筑起食品标签的合规要求体系。前不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刚刚发布《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食品标签问题进行整体规范。[1]此外,标签特定内容亦可能同时触发《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角度的规制开关。
在上述现行规则中,GB 7718-2011无疑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核心准则,是规范所有食品类别标签标示要求的通用标准。[2] 根据GB 7718-2011,“食品标签”指的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3]
本文将基于我们在食品行业积累的大量经验,尤其是处理的大量食品标签合规审核、企业面临的职业打假人投诉及政府调查等合规案件,从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内容、语言、形式与材质等多个角度,结合国标和实践最新趋势,探索共同关注的一系列实务问题:
- 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与选择项
- 产品名称与产品属性的关系
- 配料表里的奥秘
- 营养标签迷思与市场推动
-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藏身何处
- 国产及进口食品语种困境
- 禁限用语雷区
- 标签的外在形式和材质,以及破损的责任划定等等
一、标签内容
(一)强制标示的信息
根据GB 7718-2011,对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4],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以及辐照食品信息、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品质)等级等其他根据相关规定应标示的信息。除此之外,特定食品(例如保健食品)、特定原料(例如新食品原料)或特定标识(例如绿色食品)还有其自身专门的标签标示要求。
GB 7718-2011和其他适用的标准对于各项内容均规定了细致的技术性要求(部分内容还严格规定了字体、字号、颜色、具体位置等要求),本文不再赘述,以下仅探讨几处实践中常见的违规雷区或争议点:
1. 产品名称门道
对于产品名称,核心要求是应当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真实属性”的基本判断参照,即应与产品配料表一致。《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主要原料制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只体现一种原料。
执法实践中,已有大量食品因名称与配料存在差异而被认定为不合规标签。尤其常见的是仅添加了香精香料,具有某种食材的风味,但直接使用该食材本身作为食品名称或通过夸大的方式试图引起此类误解,例如:
2024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
国家质检总局曾颁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食品标签内容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部门规章目前虽然尚未废止,但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GB7718-2011不一致的,应当按照GB 7718-2011执行;同时,GB7718-2011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GB 7718-2011仅适用于“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本文所讨论的“标签”亦仅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而言。
根据GB 7718-2011问答,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沪市监闵处〔2021〕122020001381号
常市监处罚〔2023〕010055号
粤中东升执罚字〔2021〕311号
澄市监处罚〔2023〕0304264号
GB 28050-2011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GB28050-2011第7条列举了几类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但同时,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 应按照GB28050-2011执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京03行终587号、宁玄市监处罚〔2023〕00060号
玉市监处字﹝2021﹞654号
例如,根据GB7718征求意见稿附录E地E.3.2条,使用未经加工的物质((动物、植物、藻、菌、微生物、矿物质、自然界来源的水等)作为配料,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声称“天然”“自然”。a.食品中直接使用了上述物质作为原料/配料时,可使用“天然”“自然”描述食品原料/配料的来源;b.仅对上述物质进行简单操作或采用物理方法进行加工且未导致原料/配料发生化学变化,或在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酶和/或微生物来源于原料/配料本身或自然境时,可使用“天然”“自然”“原”描述生产工艺/加工过程;c.单一原料或单一种类配料的食品,如同时满足条件a、b时,可使用“天然”描述食品终产品。
《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科〔执法〕函〔2015〕第18号)规定:“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市场上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以标明非转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鹰市监处罚〔2022〕82号
例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38号)等规定。
保市监处罚〔2023〕133号
沪市监金处〔2022〕282022000827号
沪市监嘉处〔2022〕142022000897号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沪市监黄处〔2024〕012023001747号、昆市监处罚〔2021〕0839065号
沪市监金处〔2024〕282023008776号
GB 7718-2011问答: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3号)
- 标签上产品名称为某某蟹肉棒产品,但实际不含蟹肉成分。[5]
- 虽然标注“陈年花雕风味调味汁”,但使用红色大号字体显著突出“陈年花雕”,使用黑色小号字体标示“风味”,也被认定为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6]
- 在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香芋”只添加了“香芋味食用香精”,而在该食品的顶部展示版面标签上使用较大字体标注“香芋”,以较小字体标注“肉松蛋卷”,未在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7]
- 品名“肉松小贝”但产品配料表中包含的是“肉粉松”,实际未添加肉松。[8]
2. 配料表的奥秘
除了配料名称、标示次序等基本问题外,实践中尤具争议的是强调配料时的定量标示问题。尤其是在健康养生理念盛行的当下,通过这一噱头捕捉消费需求,强调含有或不含有某种成分,已成为极为风靡的营销手段。
根据GB 7718-2011第4.1.4条,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1月19日发布的GB 7718征求意见稿(“GB 7718征求意见稿”)对于定量标示的前提范围及豁免情形、标示位置、标示形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列出了不属于特别强调和其他可免于标示的情况,可大大避免被职业打假群体滥用。
然而,目前国标及执法实践的关注范围似乎仅限于标签和食品说明书,网购市场活跃的当下,商家普遍仅于网店商详页、其他广告宣传媒介上强调含有/不含有某种成分/配料(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并未进行强调),这种情形是否需要在标签/相应物料定量标示,或者应当如何监管和规范,存在较大争议。
3. 营养标签迷思
营养标签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主要应符合GB 28050-2011的要求。[9]
除了几类明确可豁免的情形外[10],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均应强制标示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 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并应使用附录 D 中相应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然而,落地到实践中,依然存在大量灰色区域尚缺明确规定,例如:表C.1以外的营养成分能否进行含量声称及功能声称?对于原料(非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强调,是否仅需符合GB 7718的要求(主要是定量标示要求)即可?
此外,如果不是直接声称或强调产品含有/富含某种营养成分,而是介绍产品中的原料含有/富含某种营养成分,是否需同样符合GB28050-2011的要求并且相应标示?根据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 如脱盐乳清粉等, 其描述应符合相应法律、 法规或标准的要求。然而,对于何为“对原料特性的描述”比较模糊,在实践中有很大的操作空间,极易引发争议。例如对于声称“富硒米”的情形,执法和司法实践就存在截然相反的认定结论。[11]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地区去年开始在全国率先试点对含糖饮料设置健康提示标识。作为食品包装正面标识(Front-of-package,FOP)的形式之一,全球范围内目前已有多个国家或地区对食品(尤其是饮料)的主要营养特征打标。FOP措施能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地了解食品的营养状况,直接影响消费决策,推动消费者的健康意识转化为消费选择。
随着一系列规定的出台,目前已有几家现制饮品品牌被纳入上海第一批“营养选择”标识试点,陆续要求在产品销售菜单、饮料外包装、线上点单程序及售卖场所等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营养选择”分级标识,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级依据来源于饮品中的非乳源性糖、饱和脂肪、反式脂肪以及非糖甜味剂的含量。
虽然试点的品牌旗下产品除了现制现售饮品外,也有预包装饮料产品,但目前分级标识应用场景,尚未明确包括食品标签,部分商超仅是在预包装饮料瓶身挂上了标识牌。未来是否会要求预包装饮料产品“出厂”即在标签中或通过加贴方式自带分级标识,值得关注。
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藏身何处
目前GB7718-2011对于生产日期的标示位置和形式规定得相对宽松。但在实践中,标示位置和展示形式五花八门,有商家甚至通过缩小字体、使用不易辨识的色彩、使用并非我国常见的日期排序等方式设置层层关隘,试图实质上隐匿生产日期或引起消费者误解。市场监管部门已收悉大量消费者反映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好找、看不清、看不懂、不易算”等问题。
基于此,今年3月21日,市监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拟鼓励企业在GB 7718-2011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更严格的要求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例如:
- 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 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该“鼓励”性质的要求,在实践中是否会落地为实际执法基准,或者是否会在后续国标修订中直接体现,值得关注。
(二)禁止标示的信息
1. 普适性雷区
核心要求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欺骗性内容。对于非文字信息,尤其要注意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欺骗性内容。尤为常见的场景是: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2014年2月26日发布,“GB 7718-2011问答”),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例如,某款草莓奶茶产品,外包装正面有草莓图案,该产品添加有草莓香精,但未发现添加草莓或以草莓为原料的制成品,被认为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属于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12]
标签信息可能同时亦构成广告信息,而需受到《广告法》等规定约束。值得关注的是,GB7718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易产生误导的一系列条件声称用语及其同义语,应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使用,例如严格规定了可声称“天然”“自然”“生”“鲜”“原”“非”“手工”“纯”的条件。[13]
除此之外,结合《食品安全法》、GB 7718-2011等规定,食品标签亦禁止标示下述内容:
- 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 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 不当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等[14]。
例如,某款零食标称为“单身狗粮”,即被监管机关认为“具有低级趣味、违背营养科学常识”且“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15]
2. 部分特殊类别食品的特殊要求
以婴幼儿配方食品为例,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16],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标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 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 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
- 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等。
另以固体饮料为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规定,固体饮料标签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
例如,某款固体饮料因产品名称使用“防弹”二字,被执法机关认定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对有减肥需要的人群具有直接或间接功效,明示或暗示特定人群,属于以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介绍食品。[17]
二、多场景下的标签语种
(一)一般要求
无论是国产食品还是进口食品,GB7718-2011允许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前提下:
-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外文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且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当前市场亦有不少国产食品,尤其是新消费食品,也热衷使用外文以增加产品吸引力。然而国产产品标签使用外文,除了上述针对标签本身的合规要求外,也应留意虚假广告/虚假宣传风险。
例如,某款国产饮用水,在按照相关规定标注应当标注的信息之外,同时突出标识了一系列日文内容,监管机关认为其“目的是利用上述日系设计风格让消费者误以为上述商品系从日本进口,从而提高涉案商品的销量”,构成使用引人误解的外国语言文字内容误导消费者,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施加处罚。[18]
(二)进口食品
1. 进口食品标签一般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展示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对于特殊包装形状的进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
某日本进口软糖产品标签标注“啤酒の糖”,监管机关认为“の”为日文,对应中文“的”,但标签上没有相应的中文来对应,不符合GB7718-2011的要求,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19]
如果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加贴中文标签应按照GB7718-2011的方式标示;原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反GB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2. 跨境电商进口食品标签
对于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口的食品,在确保流程和销售方式合规的情况下,可豁免标示中文标签。但跨境电商企业应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20]
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违反跨境电商监管要求,尤其是将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购买的无中文标签食品违规二次销售、或是通过跨境电商模式销售后退货的无中文标签食品再次自行销售,则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21]
3. 其他进境食品标签要求
除上述常见进口食品以外,对于入境展示、样品、免税店食品、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应留意符合其各自的监管要求。
但同时,类似于前述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如果上述渠道入境的预包装食品亦被相关规定豁免中文标签,但如果在境内销售,亦可能因缺失中文标签被认定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例如在网店销售参加过进博会的展品,即因该原因遭受处罚。[22]
三、标签形式与材质
根据GB 7718-2011,标签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且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除此之外,以下合规要点亦值得格外留意:
(一)日期标示的形式要求
GB 7718-2011第4.1.7.1条规定“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即不得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23]
当然,如果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本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根据GB 7718-2011问答,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二)特殊进口食品材质要求
尤其是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法规层面早已明确要求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24],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25]
在此基础上,2022年出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作了整体要求,即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三)经营者对于标签持久性的责任
诚然,从实际角度,食品标签的持久性要求,重点应在生产环节进行落实,相关责任通常更多及于生产者。但食品经营者作为将食品产品推荐和交付至消费者的责任主体,当标签因不牢固、被刮擦、被涂抹而导致标签全部或部分缺失时,食品经营者亦难逃相关责任。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销售标签被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案件定性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复函〔2023〕892号)进行了明确。《复函》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被部分或者全部涂抹刮擦,将导致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辨认和识读;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被部分或者全部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基于此,食品经营者对于标签的持久、牢固、清晰,也应留意进行进货审查和持续监控,避免因生产环节出现的问题或是销售过程中标签被他人故意或无意损坏而追责。
(四)数字标签
GB 7718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亮点是增加章节明确数字标签相关规定,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GB 7718要求的前提下,同时通过数字标签展示食品信息;对于生产经营者的地址等关注度不高、但比较占用标示版面的信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在数字标签上正确标示的条件下,可豁免在实体标签上标示。除此之外,还明确要求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在扫码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且不应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干扰元素,鼓励同时采取视频、语音识读等方式提供食品信息,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多元化需求。
实践中,数字标签(常见的是二维码形式)主要应用于食品安全追溯场景,例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追溯“一罐一码”和全过程“二维码”查询追溯信息管理,以及进口食品溯源二维码等等。
2023年以来,国家卫健委已正式启动数字标签试点工作,目前已经有20余家企业、超过40款产品加入了数字标签的试点工作,覆盖乳制品、饮料、包装饮用水、方便食品、肉制品、植物油、糖果等主要食品类别。[26]相较于实体标签,数字标签可突破标示版面的限制,丰富信息内容和提供形式,但另一方面也易引发内容合规等问题,亟待法规层面厘定监管要求。
合规建议
标签与产品紧密捆绑。因此,相较于电商平台等其他媒介物料广告宣传合规问题,标签不合规可能招致的损失不容小觑。一旦被认定违规,产品将面临线上线下渠道全面下架,返厂重新贴标也将产生高昂的成本。此外,还有职业打假牟利性索赔、品牌形象和客户黏性受损、品牌与所涉商超卖场、电商平台的合作关系创伤等次生风险,均可能给企业造成持续压力。
(一)全面了解规则
在GB 7718等核心通则之外,不同类别的产品,还存在大量针对该产品类别设置的标签合规要求,以及针对特定内容(例如新食品原料)设置的合规要求等等。许多貌似逻辑合理或按常理来看无可厚非的内容,很可能落在严格的监管区域内。
企业应尽可能全面识别、知悉并理解所有适用的规则,先洞察盲区,再识别雷区,才能防患于未然,更加从容准备各类包材物料。
(二)审慎专业评估
食品标签面临着强监管,规则浩如烟海。因此,从每一个字词、符号、图片,到样式和材质甚至标示位置,均应审慎对待。
然而与此同时,法规的复杂性和执法的不确定性给标签审核工作施加了极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外部专家基于对各类规则的综合把握、对执法动态的持续关注、以及长期审核各类型物料的丰富经验,往往能够帮助企业尽可能避免踩坑踩雷。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标签审核流程,并与法律合规团队密切合作,以确保每一项内容都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
(三)巧妙隔离风险
标签合规可能同时触发多个维度的风险,不同的主体将面临不同的责任。因此,生产者、经营者和标签提供方之间的责任划分也需要明确,通过明晰的条款安排设置防火墙,避免因为责任不清导致合规风险的转嫁。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