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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内幕交易案件的处罚与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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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常俊峰(合伙人) 甘雨来(主办律师)

还在严打内幕交易吗

近年来,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进入到2017年,打击内幕交易更成为证监会稽查的首要核心工作。根据《证监会2017年上半年案件办理情况通报》,2017年上半年,证监会启动初步调查和立案调查共302起,内幕交易新增案件140起,占全部案发数量的46%。其中,证监会共对104起内幕交易线索启动初查,正式立案调查36起。2017年7月7日,证监会更是发布了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案件,矛头直指内幕交易。

近期内幕交易案件有啥新特点

根据对证监会上半年查处案件的总结,近期内幕交易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 "高送转"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利的主要手段之一;
  • 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在业绩预亏等利空信息发布前高位精准减持,甚至人为推迟披露时点,制造避损机会;
  • 在举牌上市公司的过程中,举牌方相关人员利用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实施内幕交易;
  • 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介服务的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 出现累犯、惯犯,多次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利用多个内幕信息进行违法交易。

前八个月内幕交易案件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8月22日,证监会2017年共公布了二十二起针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数已达二十八人,被处罚的公司一家。

其中,九人系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行从事内幕交易而受罚,另有十九人系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取内幕信息从事交易而受到处罚;被处罚的公司则系因其法定代表人作为某上市公司董事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大规模减持公司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遭到处罚,被没收违法所得六千余万元,并被处一倍的罚款。

上述案件涉案金额低至六万,上至数千万,不管"大小",均被处罚,由此可见证监会目前对内幕交易保持着"零容忍"的查处力度。

除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之外,证监会还针对六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时间从三年到十年不等。

近期案件的刑事移送及定罪情况

对近期一些已经公开的内幕交易案件的刑事移送及定罪处理进行分析,有以下特点:

  • 内幕交易刑事案件仍主要由证监会进行移送,并且证监会的意见目前仍对刑事案件的定性问题起到重要作用。2016年判决的八起案件中,四件是由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四件是由证监会出具认定函;2017年判决的三起案件中,均是由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可见对于最终定罪的案件,证监会的意见仍然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 司法机关越来越具有更加独立的评价标准和认识。近期一些案件,司法机关在没有证监会意见、或者与证监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适用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处理,且更多地体现出"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比如,2017年检察机关五起不起诉案件中,有三起均是在证监会已经出具认定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上述司法实践反映出对证明标准的适用成为此类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在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中,监管部门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但在上述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严格适用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新近的一起无罪辩护案件为例

某公安机关以涉嫌内幕交易对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甲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定,甲在该上市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一系列重大内幕信息,在信息公开前,向该公司其他社会法人股股东购买大量股份,获利千万余元,由此认定甲涉嫌内幕交易,随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金杜接受该董事长委托,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针对内幕交易的特征、行为、法益等多个角度,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证据构成,从证明标准、证据认定、社会危害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多次向办案检察机关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律师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当事人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该案也表明,在一些关乎理论前沿、实践难点的问题上,相关司法人员极为谨慎,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全面理解和认定案件的事实及性质,在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犯罪的同时,也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特别感谢争议解决部实习生邓哲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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