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员工离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作者:尹居全、张元浩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多会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但实务中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屡见不鲜。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属于前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殊不知,实务中各地对此规定不一,用人单位仍可能面临被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类型一:已建立社保账户、险种齐全而未足额缴纳,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持有此种观点的典型是北京地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第31条的规定明确肯定了此观点,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明确:"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类型二: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补缴而未补缴的,支持经济补偿金

支持这种观点以深圳地区最为典型。事实上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观点与北京相同。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定包含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但以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为前提。

例如,在张某与A公司劳动纠纷案中[1],张某因A公司未按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缴纳社保,于2015年6月14日向A公司邮寄送达了《补交社会保险通知书》并要求A公司在一个月内依法补缴社保;在A公司未在一个月内补缴的情况下,张某以A公司未为其补缴社保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二审法院及广东省高院均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类型三: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要根据诚信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实务中持有此种观点的以上海地区最为典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实际上该意见是赋予了裁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在B公司与张某劳动纠纷案中[2],法院认为,B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的基数明显低于应缴纳社保基数,B公司解释系该公司和张某就实际的社保缴纳基数已达成默契,且系该公司对社保缴纳基数理解错误所致,而非出于恶意,但该公司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支持了张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而在另一案中[3],郁某与C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按照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金,法院认为,郁某理应知晓并且认可C公司按照最低基数为其缴纳社保的事实,现郁某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C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有悖诚信,不予支持。

总之,各地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规定不一,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应当根据各地实务具体情况评估法律风险,为劳动者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方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佳途径。


[1]再审案号:(2016)粤民申7190号。

[2]案号:(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579号。

[3]案号:(2016)沪01民终4954号。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足球的普及程度、影响力和商业价值使之成为当之无愧的世界第一运动,并以其无与伦比的魅力点燃无数人的激情。俱乐部和球员则是足球产业的核心驱动力,两者相互依存,既有共同利益也存在一定矛盾。如何平衡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关系是足球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合同管理、沟通机制、利益分配、职业规划,这些方面都是必要且有效的着手点。 作为律茵系列的第一期,我们首先关注每位球员与俱乐部都会签署的球员工作合同,这是对劳资双方权责利进行规制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行业规则的特殊性,球员工作合同相较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形成的雇佣合同而言,有很多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在这个问题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以下简称“CAS”)作为确立职业足球合同纠纷解决全球标准的权威机构,其裁决案例对于充分理解球员工作合同的相关法律风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CAS的典型裁判案例来评析球员工作合同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旨在为行业相关方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引。公司与并购-公司治理,争议解决与诉讼-公司纠纷,电信、传媒、娱乐与高科技

2025/03/24

前沿观察
近年来,中国企业被多边开发银行制裁的案例不在少数,但大多以和解协议的方式结案,鲜有企业选择进入行政审查程序(adjudicative process)继续申诉/抗辩。但近期团队代理的多起案件却另辟蹊径,企业放弃和解并坚持在行政审查程序中抗辩到底,最终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一起案件中,企业拒绝和解后,世行廉政局(INT)也放弃了指控,未再采取进一步措施。另一起案件中,企业拒绝和解并进入行政审查程序后,非行制裁专员(Sanction Commissioner)作出了最轻的制裁措施。今天,就让我们一同走进其中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看看我们是如何协助中国企业勇于抗辩、突破和解僵局,最终成功扭转局面、迎来转机的。争议解决与诉讼-合规调查及公司治理,金融机构-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

2025/03/24

前沿观察
2025年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规〔2025〕93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定位于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的顶层制度,也是第一份国家层面的针对抽水蓄能的全面的管理规定,《办法》从规划、核准、建设、运行等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对抽水蓄能项目提出了系统性管理要求,明确了政府部门、投资主体、电网企业、勘测设计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职责。 随着“十四五”以来新能源装机的跃升式发展,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对灵活性电源的需求日益迫切。抽水蓄能电站凭借其调峰、调频、调压等多种功能,成为支撑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能源基础设施之一。2021年以来,随着《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印发实施、价格疏导机制的落实、以及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市场活力的刺激效应,抽水蓄能产业进入高质量发展和快速发展的新阶段。2022年-2024年全国抽水蓄能新增投产量分别为880万千瓦、515万千瓦、753万千瓦;截至2024年底,全国抽水蓄能投产装机规模已达到5869万千瓦。 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明确提出,国家将“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抽水蓄能电站的开发建设管理,引领行业朝着更高品质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迈进。 本文将从主要内容、以及重点合规事项两个方面对《办法》进行简要解读。公司与并购-能源与自然资源,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