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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给全球碳市场带来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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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银行与融资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引言

《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被认为是《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的升级版,通过建立一个联合国UNFCCC框架下的国际碳信用市场,被视为构建全球碳市场的重要契机。《巴黎协定》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国际条约,自2015年签署以来,已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框架。其中,第6.4条作为《巴黎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碳市场机制,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并支持可持续发展。随着2024年COP29巴库会议的进展,6.4条机制的实施逐渐步入正轨,为全球碳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将梳理《巴黎协定》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地位、第6.4条机制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并探讨该机制为各市场主体带来的机遇与启示,以期为相关方参与国际碳市场提供参考。

一、背景: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框架下订立的子公约。UNFCCC确立了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气候变化是全球性挑战,所有国家都应参与应对;二是考虑到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责任和更强的经济技术能力,应当在减排行动中发挥带头作用,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围绕这一原则,国际社会进行了多轮谈判,先后达成了《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重要约定。

《京都议定书》作为全球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文件,自1997年通过以来,其命运充满波折。由于其“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模式主要针对发达国家,引发了诸多问题。美国早在2001年便以减排目标过高、影响经济发展以及发展中国家未被纳入强制减排框架等理由拒绝批准该议定书[1]。随后,加拿大等国也纷纷拒绝加入其第二承诺期[2]。2008年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经济受挫,减排意愿进一步降低。此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责任分担上的分歧,以及欧盟对减排机制的调整等[3],都削弱了《京都议定书》的影响力。最终,随着第一承诺期结束,其第二承诺期的谈判陷入僵局,最终未能实现与第一承诺期的无缝对接,导致《京都议定书》及其尝试构建的CDM机制逐渐失去了活力。

这次会议的失败直接影响了此后几年的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直到2015年巴黎协定的达成才重新建立起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信心。《巴黎协定》设定了明确的全球温控目标: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以内,并努力将温升限制在1.5℃以内。为实现这一目标,协定采用了一种全新的“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自主决定减排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定期提交和更新减排承诺,同时通过全球盘点机制对各国行动进行定期评估和提升。这种灵活务实的方式既保留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又避免了《京都议定书》过于刚性的强制减排模式,成功实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参与,为全球气候治理开辟了新路径。

尽管此前特朗普政府宣布将退出《巴黎协定》[4],但考虑到美国在气候问题上的立场本就存在不确定性,全球气候治理的推进并未因此停滞。一方面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力量仍然留存——欧洲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力量之一,仍然在通过《欧洲绿色协议》(European Green Deal)等政策框架,持续推动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中国继续履行减排承诺,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并在国际气候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通过制定碳中和目标和推动绿色经济转型,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采取行动,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另一方面美国国内也采取对应的措施:彭博慈善基金会等机构积极填补美国退出后的全球气候治理的资金缺口[5];美国多个州政府制定了独立的碳交易计划和清洁能源政策共同推进实现气候目标,如加州的碳排放交易体系[6]和纽约州的限额交易计划[7]。因此,尽管美国联邦政府退出《巴黎协定》为全球气候治理带来了一定挑战,但在欧盟持续发挥主导作用,以及其他主要经济体的积极参与下,全球气候治理的制度框架和实践仍然在不断深化和完善。

二、《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的诞生与发展

1. 第6.4条机制的诞生:构建更为灵活的全球统一碳市场

在《巴黎协定》这一“自下而上”的灵活治理框架下,第6.4条机制应运而生,它是对《京都议定书》下CDM机制的继承和创新。第6.4条机制吸取了CDM机制过于刚性、市场需求受限等教训,构建了更具包容性的国际碳市场合作方案。新机制突破了原有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二元对立格局,允许所有缔约方都可以作为东道国开展减排项目并参与国际碳交易。

具体而言,第6.4条机制是一个由联合国框架下设立的国际碳市场机制,旨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开发和碳信用的国际转让。在该机制下,参与方可以通过开发和实施减排项目获得经认证的减排量(“A6.4ERs”),这些减排量需要满足严格的方法学要求、可持续发展标准以及相应调整规则,以确保环境完整性。同时,机制还设立了分担收益制度,将部分收益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适应行动,体现了对气候公平的考虑。

作为《巴黎协定》第6条规定的三种国际合作方式之一,第6.4条机制与第6.2条合作转移减缓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ITMO)形成了互补。第6.2条为缔约方之间直接开展双边合作提供了框架,强调各方自主性;而第6.4条则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了一个集中化(centralized)的市场机制,由《巴黎协定》6.4条的监督机构(Supervisory Body)统一管理,为那些缺乏双边合作能力或倾向于在多边框架下开展合作的国家提供了标准化的参与途径。这种设计利用市场机制的灵活性,为各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多元化的激励途径。

2. 6.4条机制的发展:从框架的搭建到细节的落地

第6.4条机制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框架构建到具体实施的渐进过程:2021年格拉斯哥气候大会的第三次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Paris Agreement,“CMA”)对建立第6.4条机制迈出里程碑式的一步,会议通过了第6.4条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Rules, Modaliti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A6.4 Mechanism),初步建立了申请A6.4ERs的流程框架,设立了监督机构负责机制的具体运作,为后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22年在沙姆沙伊赫召开的CMA.4进一步完善了机制框架,通过决议细化了机制运作的具体流程,包括CDM活动向6.4机制过渡的规则、监督机构的议事规则,以及机制注册登记系统的运作和收益分成等关键要素。这些规则的确立使机制的运作框架更加清晰;2023年迪拜气候大会进入技术准备阶段,虽然CMA没有就第6.4条做出具体指导,但授权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和监督机构开展重要的技术性工作,重点关注机制运作的具体方法学和清除活动的要求。这些技术性工作为后续CMA.6的决策奠定了基础。[8]

在2024年11月在巴库举行的COP29大会上,《巴黎协定》第6.4条在CMA.6会议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此前,由于各国在碳市场机制设计上存在利益分歧,特别是在方法学标准和清除活动要求等技术细节上难以达成一致,导致谈判一度陷入僵局。为突破这一困境,监督机构采取了更为灵活的策略,即先将相关标准作为“监督机构标准”通过并实施,再提交《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认可并寻求进一步指导[9]。

在这一策略的实施下,监督机构于2024年10月的预备会议上通过了两项关键文件:方法学要求标准(Standard: Applic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of Chapter V.B (Methodologie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assessment of Article 6.4 mechanism methodologies)和温室气体清除量标准(Standard: Requirements for activities involving removals under the Article 6.4 mechanism)[10]。其中前者为项目开发者提供了关于如何开发和评估第6.4条机制下项目方法学的具体指导,它要求项目方法学必须符合《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的总体原则,包括额外性、避免泄漏、确保减排的永久性等;后者明确了温室气体清除活动必须满足的要求,它包括对清除活动的监测、报告和核算的指导,以及如何处理逆转风险、避免泄漏和其他潜在的负面环境和社会影响等。

COP29在《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极大地提振了国际社会对全球碳市场发展的信心,各方对第6.4条机制的落地启动充满期待。

3. 《巴黎协定》6.4条机制的展望

根据《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的规定,项目开发者在申请参与该机制时,必须先提交“预先考虑”(Prior Consideration)通知。这一程序要求项目开发者在正式提交项目申请之前,向UNFCCC的秘书处提交项目的基本信息,以便进行初步评估和公示[11]。

根据UNFCCC公布的清单,截止至2025年1月30日已经有977个项目向UNFCCC发出“预先考虑”通知。已经发出“预先考虑”通知的项目大部分为东道国为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项目。其中印度项目最多,土耳其、肯尼亚、尼日利亚等也有数个项目已经提交“预先考虑”通知。中国也有两个项目申报,分别为大唐桂冠晋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祁县80MW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12]和Ecocarbon Management Ltd的甘肃天水250MW风电项目[13]。

由于目前6.4条机制只明确了认证方法学的原则,并未明确具体适用的方法学名称,所以提交“预先考虑”的项目亦无法明确方法学。尽管如此,监督机构极有可能结合项目申请情况遴选并公布首批方法学和认证机构,所以关注已提交的“预先考虑”项目类型和数量分布情况,有助于项目业主了解市场动向和竞争态势,并为后续方法学开发方向和项目类型选择提供参考依据。

三、如何洞察和把握《巴黎协定》6.4条机制带来的潜在机遇

1. 洞察机遇:全球气候目标的临近给碳市场的发展带来动力

2030年是全球气候行动的关键节点。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报告,为实现1.5°C温控目标,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必须在2030年前减少43%。这一时间节点也与《巴黎协定》下各国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NDC)的第二轮承诺期高度重合,多个主要经济体都将2030年作为其阶段性减排目标年。同时,2030年还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的收官之年,这些时间节点的叠加将推动全球范围内对高质量碳信用的需求持续增长。特别是欧盟各国等主要经济体为实现最低成本的温控路径和其NDC承诺,纷纷加强气候行动,这将带动国际买方对碳信用的需求显著提升。此外,2030年也是很多跨国企业的减排目标实施的关键节点。2030年的临近,会带动全球范围内各方对高质量碳信用的需求。

在这一基础上,《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的发展为不同参与方带来了独特的机遇。

  • 从国家层面来看,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一,中国可以通过该机制拓展国际碳市场合作,吸引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减排项目,为国内碳市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中国可以考虑将CCER机制与《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的标准和规则进行对标研究,在方法学开发、MRV体系、可持续发展贡献评估等方面借鉴国际经验,未来有望使CCER项目满足用于其他国家NDC的要求。这种借鉴不仅拓展了CCER的应用场景,也为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新的途径。第6.4条的发展也将有助于中国在全球气候韧性与可持续发展领域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推动中国在国际气候治理规则制定中提升话语权。同时,《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也将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与转让,推动产业升级,并有助于深化国际气候合作,提升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影响力。
  • 从项目业主的角度来看,《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为项目业主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该机制将为项目业主提供更多元化的减排方法学选择。目前CCER方法学的覆盖范围相对有限,而通过参与6.4条机制,项目业主可以借鉴国际方法学,开发更多样化的减排项目。这对于中国来说尤其重要,因为中国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先进的低碳技术,如在太阳能、风能等领域的装机容量位居世界前列,在碳捕捉利用和封存(Carbon Capture,Utilization and Storage,“CCUS”)等技术上也取得了显著进展。这些技术优势通过6.4条机制可以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另一方面,6.4条机制为项目业主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获得的碳信用不仅可以在国内市场交易,还可以进入国际碳市场,在全球加速减排的背景下实现更好的经济收益。同时,国际投资者的参与也将为项目业主带来更多的融资渠道,有助于解决低碳项目开发中的资金瓶颈,进一步推动先进低碳技术的应用与创新,为实现全球温控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贡献力量。

2. 把握机遇:不同市场主体如何积极布局

面对《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带来的新机遇,不同市场主体应积极布局以把握发展机会。

对于拟申请A6.4ERs的碳资产开发者而言,可以考虑在如下方面提前部署:

  • 围绕6.4条机制进行布局:应当建立全方位的战略布局体系,这是开展后续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在业务层面优化调整现有业务结构和投资组合,使之与机制发展方向相契合;加强与政策制定者和市场参与者的沟通互动,把握政策走向和市场动态;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碳资产管理团队和相应制度流程;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储备,建立健全专业能力;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整合优质资源,增强市场竞争力;
  • 把握方法学动态:应密切关注第6.4条机制下的方法学发展动态,提前识别和储备具有潜力的项目类型,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CCUS等中国具有技术优势的领域;
  • 完善项目管理:在开发初期应依据现有的第6.4条机制相关标准(standard)、程序(procedures)等文件综合评估项目是否满足相关原则的要求,并建立健全项目开发文件的管理体系;
  • 研究机制衔接,盘活碳资产:已经持有一些碳资产特别是CDM碳信用的投资者,应及时关注不同机制间的衔接规则和转换要求,包括CDM向6.4条机制的过渡等,以便评估存量资产价值并寻求盘活机会。同时研究各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应调整要求,为资产跨境流转做准备;
  • 防范项目的潜在法律风险:涉及到跨境交易的项目,还需重点关注跨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尤其是跨境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监管风险、跨境资金流动通道合规性以及如何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降低潜在法律风险。

对于碳资产投资者,可以考虑在如下方面积极布局,把握先机:

  • 熟悉各碳市场规则:系统了解《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国内CCER机制以及主要区域碳市场(如欧盟ETS)的具体规定,包括各自的准入标准、方法学要求、额外性论证、可持续发展贡献评估等核心要素,在此基础上准确评估不同项目资产价值,把握不同市场的准入门槛和交易机会,为后续资产管理和交易决策提供依据;
  • 优化资产组合管理:基于对上述规则和制度的了解设计资产池架构,实现不同类型碳信用的有效组合;制定跨境交易方案,确保满足各司法管辖区监管要求;建立内部合规制度,规范交易流程。

除了碳资产开发者和持有者外,其他市场主体如金融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也应积极把握机遇。金融机构可以开发创新型碳金融产品,为碳资产开发和交易提供融资支持;咨询服务机构则可以发挥专业优势,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方法学开发、项目管理等专业服务支持。只有各类市场主体通力协作,共同构建完善的市场生态体系,才能充分释放《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的潜力,推动全球碳市场健康发展。

结语

《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随着监督机构陆续发布方法学要求标准和温室气体清除量标准,机制的具体实施框架日趋完善。展望未来,在全球气候目标的推动下,国际碳市场将迎来快速发展期。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CCUS等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中国企业,有望通过第6.4条机制拓展国际市场空间,实现更大的减排收益。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研究第6.4条机制的各项规则文件、不同碳机制之间的衔接规则,提前储备优质项目、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等方式,为未来可能的机制转换和资产跨境流转做好准备,从而在新一轮全球碳市场发展中把握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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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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