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昊天 李思安
披荆斩棘:民办教育机构境外上市问题要点
(一) 外资限制及VIE架构
我国民办教育行业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受到不同的外资准入限制,仅有少部分类别为外资鼓励类,因此民办教育境外上市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搭建VIE架构以实现成功上市。
1. 外资限制
我国民办教育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类:
1) 鼓励类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非学制类职业培训属于"鼓励类"。因此,从事非学制类职业培训的民办教育企业不存在外资限制,可选择直接在境外上市,如华图教育(H股上市申请中)。
另外,对于早教中心,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外资经营早教中心,因此早教中心应落入鼓励类。
2)禁止类
根据《指导目录》,提供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及初中属于"禁止类"。由于对外资所有权的禁止,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人、教育机构及任何其他实体)不得在中国拥有小学或初中的所有权(不论是通过直接投资还是透过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
3) 限制类
根据《指导目录》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的规定,学前教育(幼儿园)、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外合作办学,且须由中方主导[1]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中外合作民办学校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低于投资总额的50%,且中外合作民办学校的成立应当征得省级或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参与成立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投资者必须为具备相关资历及优质教学水准的外国教育机构[2] 。
4)表面允许实践中为限制类
K12课外辅导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或限制类,但实践中,K12课外辅导培训机构是否必须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该等培训机构是否必须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方式运营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出于政策原因,暂无提供K12课外辅导的中外合作教育机构获得教育部门批准的情况,故属于表面允许实践中为限制类。
此外,就职业教育(学历教育下),《指导目录》及《负面清单》未明确规定,应不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但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条,"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因此,职业教育(学历教育下)亦落入表面允许实践中为限制类。
基于上述,若民办教育企业拟开展学前教育(幼儿园)、普通高中及高等教育,则属于"限制类";若民办教育企业拟开展的基础教育如涉及小学、初中的义务教育,则属于"禁止类"。基于前述限制,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或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普遍采取搭建VIE结构的方式于境外上市,如成实外教育(01565)、宇华教育(06169)、红黄蓝教育(RYB)、21世纪教育(01598)、天立教育(01733)、博骏教育(01758)、民生教育(01569)、新高教集团(02001)、希望教育(01765)等。
若民办教育企业拟开展K12课外辅导,属于"表面允许实践中为限制类",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同行业案例经验,以上均应采取搭建VIE架构的方式红筹上市,实现拟上市主体对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的财务并表以及决策控制。因此,提供K12课外辅导的主体普遍也采取搭建VIE结构的方式于境外上市,如卓越教育(香港红筹上市申请中)等。
而对于职业教育(学历教育下),2017年至今于香港上市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学历教育下)类案例如下,其中对于是否采取VIE架构不同案例有差异: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上市时间 | 主营业务 | 外资准入 | 是否采取VIE架构 |
1 | 民生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 20170310 | 高等教育、中职教育 | 最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未列入中等职业教育,故属于允许外商投资类别,中国法律顾问认为通过中外投资方式投资职业中等学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且无须受中外合作持股限制。上述已得到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的访谈确认。 | 否 |
2 | 中国科培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 20180503申请 | 高等教育、中职教育 |
中职教育不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产业。根据广东省的适用法律及法规,提供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须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经营,且中方须在合作中占主导地位。 公司向广东省教育厅进行访谈,确认外资方申请以中外合作办学以外的方式投资或作为学校出资人营办中等职业教育将不获批准或许可。 |
是 |
3 | 中国21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 20180513申请 | 高等教育(含部分中职教育) |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和交流处确认,在中国运营学校(包括学术性非学历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外国投资者需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河北省教育厅近年来未收到中外合作民办学校的办学申请。 | 是 |
其中民生教育未搭建VIE架构,而是通过中外合资方式持有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民生职业中等学校等学校,原因在于1)上述投资较早,分别发生于2006年、2008年,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当时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高等教育列为鼓励类,且同时未明确规定中等职业教育为限制类或禁止类;2)其外方股东拥有境外办学的资历;3)民生教育取得了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的访谈,确认外资持有上述学校不违反外商投资的相关法规。
若民办教育企业拟开展非学制类职业教育培训及早教中心则不属于外资限制或禁止类,可直接由外资持股,无需搭建VIE架构。例如,根据2018年6月于香港上市的天立教育(01733)招股书披露,其通过香港公司下设的WFOE(西藏永思)直接控股其早教中心板块的运营实体(泸州神州天立早教咨询服务中心( 普通合伙)),而将包括幼儿园在内的其他教育板块通过VIE架构置于上市体系内,以实现整体教育板块的境外上市,如下图所示:
2. VIE架构
对于VIE架构搭建,一般而言通过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之后由该外商独资企业与民办教育集团及/或民办教育集团的股东等签订一系列VIE协议以实现对民办教育集团的协议控制,最终实现由会计师确认民办教育集团可并表至上市体系内。
通过VIE搭建红筹架构较为简单,VIE协议签署一日即可完成,除股权质押需办理登记以外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的VIE协议在实践中不属于红筹上市中主要限制性法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规定的并购,无需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但是,根据商务部2015年1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外国投资人的定义,在注册地标准的原则下,新引入实际控制标准,即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另一方面规定,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在此种定义下,VIE结构等同与股权直接持股,未来VIE架构存在无法实现规避外资限制的可能性。目前,上述《外国投资法》仍在立法阶段,尚未公布与实施,其解释和适用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民办教育从业者考虑采用中国国籍人士境外持股,即使未来《外国投资法》生效实施,VIE架构被穿透,则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投资者,从而不被认定为通过VIE架构规避外资限制。
1)VIE协议的内容和签署方式
目前已上市的民办教育企业所采用的VIE协议按境内运营主体(以下简称"OPCO")区分为与公司签署和与学校签署两类,与学校签署的根据举办者为自然人或法人的签约方式不同。具体如下:
协议 | OPCO为公司 | opco为学校 | |
---|---|---|---|
学校举办者为法人 | 学校举办者为自然人 | ||
业务合作协议 | 非必备,部分案例会签署总体的业务合作协议,类似框架合同就VIE协议的总体安排进行约定。 | ||
独家技术服务及管理顾问协议 | 与一般服务协议类似,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独家管理顾问服务[3]和独家技术服务[4]。 | ||
独家认购权协议 | 授予WOFE要求OPCO股东/举办者向WOFE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OPCO全部或部分权益的权利,以及WOFE要求OPCO向WOFE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OPCO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权利。未经WOFE许可,OPCO股东/举办者及OPCO不得对OPCO股权及资产进行处分或于其上设置他项权利。 | ||
权利委托协议/授权书 |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和授权书,主要委托内容为股东表决权 | 包括学校举办者/董事权利的权利委托协议和授权书 | |
授权质押协议 | 公司股权质押协议 | 举办者股权质押协议 | 学校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
贷款协议 | 非必备,主要用于解决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作用。 | ||
股东个人承诺函 | 一般由OPCO的自然人登记股东根据联交所上市决策LD43-3第19(a)/(b)段要求出具,确认上市申请人已采取适当安排保障其在OPCO登记股东身故、破产或离婚时的利益;上市申请人对于处理上市申请人与OPCO登记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的安排。 | ||
配偶承诺函 | 一般由OPCO自然人登记股东的配偶根据联交所上市决策LD43-3第19(a)段要求出具,确认上市申请人已采取适当安排保障其在OPCO登记股东身故、破产或离婚时的利益,一般而言包括认可合约安排、确认OPCO的权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内容。 |
2) VIE协议的特殊情况之一:学校举办者/董事权利委托协议取代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如果OPCO为学校,由于学校一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举办者举办、设董事会,没有公司法意义下的股东。因此一般OPCO签署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授权委托书由学校举办者/董事权利委托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取代,如成实外教育(01565)、中教控股(00839)、21世纪教育(01598)等案例均签署了学校举办者(或出资人)及董事权利委托协议及其授权委托书。
3) VIE协议的特殊情况之二:OPCO为学校且学校举办者为自然人时,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代替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中教控股(00839)的招股书披露,由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因此,中教控股(00839)的案例中采用了以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的方式代替股权质押协议。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约定,在学校的住宿费及学费的应收账款、学校物业的租金、学校所提供服务的应收账款、实际控制人出售或转让境内经营实体的举办者权益的任何所得款项的全部权益上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外商独资企业,以此保证VIE协议的履行。
(二) 办学许可证
1.现行法律框架下各类民办教育企业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无疑是民办教育企业最核心的业务资质。根据《民促法(2016)》[5],目前各类民办教育企业对于办学许可证的资质要求如下表:
主体 | 主体细分 | 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 | 审批机关 | 备案机关 |
民办学校(第一类) | 学历教育 | 是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 |
学前教育 | ||||
自学考试助学 | ||||
其他文化教育 | ||||
民办学校(第二类) | 执业资格培训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 |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
执业技能培训 | |||
应包括K12课外辅导培训 | 应需要取得 | 应属教育行政部门 | / |
现行法律框架下职业教育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
根据《民促法(2016)》的上述分类,职业教育中的职业学校教育(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应分别落入上述民办学校(第一类)与民办学校(第二类),两者均应取得《办学许可证》。部分参考案例摘录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上市时间 | 执业教育分类 | 关于是否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披露 |
---|---|---|---|---|
1 | 达内科技集团(TEDU) | 20140403 | 高端IT培训(17个培训中心) | 否(但原因为地方主管机关停止受理或暂未开始受理) |
2 | 民生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 20170310 | 中等职业学校(乐陵民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教育 | 是 |
3 | 中国科培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 20180503申请 | 中等职业学校(肇庆学校)、学历教育 | 是 |
4 | 北京华图宏阳[6]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180322申请 20181022再次申请 | 393家培训中心(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 | 否(但目前需要取得,正在办理) |
2. 关于《民促法(2016)》生效前后民办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
《民促法(2002)》及《民促法(2016)》的第十七条均明确规定了"审批机构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7]发给办学许可证",此处的"民办学校"指向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因此"民办学校"需取得办学许可证是没有争议的;同时该法在其第六十五条规定了"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但同时上述两部新旧法律的第六十六条又规定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从未依据上述两部新旧法律第六十六条制定针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造成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和存在于法无据,民办培训机构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取得《办学许可证》存疑。
实践中,以公司形式获取营业执照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从事各类培训业务的情况普遍存在[8] ,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对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否纳入许可监管范围存在不同态度。例如卓越教育(香港红筹上市申请中)的招股书申请版本披露,通过咨询北京和广东省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北京及广东大部分区域并无就民办教育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申请民办学校经营许可证发布任何措施,且在发布该等支持措施或开始接受民办学校经营许可证申请前,其不会因民办学校经营许可证的缺失,而对已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营运的民办教育企业实施处罚。";相反,据我们了解,深圳市教育局曾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公司制)根据《民促法(2013)》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构成非法无证办学,并责令其整改。
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的《民促法(2016)》删除了《民促法(2002)》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只留下了第十八条"审批机构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和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企业",使得所有的民办培训机构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民促法(2016)》设定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制下的下位法也配套出台,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9] 、第四十九条 [10]、《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三条 [11]等。此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出具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规定:"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但实践中部分地方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与办理指引,该政策仍在落地过程中。
最新的《送审稿》则确立了"分类领证"原则,即面向少年儿童实行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领取办学许可证,而实行素质教育和其他培训的机构无需领取办学许可证。如果《民促法实施条例》按照《送审稿》的规定得以通过生效,其他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与此不符的,将构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违规的条款属于无效并需予以改变或撤销[12] 。
值得留意的是,广东省已于2018年5月28日相继发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18]6号(以下简称"6号文")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粤教策[2018]8号(以下简称"8号文"),其中8号文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五条,6号文绝大部分条文都明确规定了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公司制)的具体要求、程序和办理期限,由此,随着广东及其他地区的具体配套措施出台,民非主体转轨为公司主体,并以公司为主体申请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已"有法可依",那么以欠缺具体配套措施而造成办学许可证缺失的理由将不再成立,则目前民办教育行业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公司制)办学许可证的缺失或将构成重大不合规事项。
3. 尚未生效的《送审稿》对于各类民办教育企业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规定
相较于现行法律法律对于各类民办教育企业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存在些许模糊地带,尚未生效的《送审稿》则进一步较为清晰地厘清了各类民办教育企业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
主体 | 主体细分 | 办学许可证 | 审批机关(或资质要求) | 备案机关 | ||
---|---|---|---|---|---|---|
民办学校(第一类) | 学前教育 | 是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 | ||
中等以下学历教育 | ||||||
民办学校(第二类) | 高等学历教育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和省级人民政府 | / | |||
民办学校(第三类) | 职业资格培训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 |||
职业技能培训 | ||||||
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教育机构 | 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 | 是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 | ||
素质教育类民办培训教育机构 | 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 | 否 | 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 / | ||
成人继续教育类民办教育企业 | 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 | |||||
互联网民办学校 |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 | 是 | 应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 | / | ||
互联网培训机构 |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 | 否 | 应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相较于现行法律法律,尚未生效的《送审稿》对于办学资质的规定变化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1)明确了K12课外辅导培训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即上表中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教育机构。2)对于非学历制的职业培训,或将不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即上表中的"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一类,虽然《送审稿》中并无进一步解释其内涵,但我们理解该类别应包括市场上广泛存在的面向成人的IT专业(计算机)培训、金融会计培训、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包括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等)、甚至包括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录等非学历制的职业培训。正如华图教育(H股上市申请中)的招股书申请版本中披露:"根据于2017年9月1日生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及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被划分为民办学校,除营业执照外,还需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尽管许可证要求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根据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 )》)。"3)线上业务的办学资质要求或低于线下:例如无论现行法律法律还是《送审稿》对于学历制下的职业学校教育(即上表中的"职业资格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一类)均要求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但在《送审稿》的规定中,如果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或将无需取得《办学许可证》,只需要向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即可。
(三) 教师资格
与上一部分论及的《办学许可证》有相似之处,在学历教育下的民办学校的老师均需取得《教师资格条例》下的国家教师资格(以下简称"教师资格")属确定无疑的情况下,对于非学历教育下的民办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的人员是否均需教师资格,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据了解,行业内民办培训机构[13]的教学人员并无全数取得教师资格是一个行业内的普遍现象[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同时,《教师法》第四十一条对"学校"及"教育机构"进行了定义,规定(1)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2)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教师法》进一步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为进一步明确《教师法》中有关"教师"的定义,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5年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教师法》第二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的教师。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省、市(地)、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除以上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教师资格条例》是《教师法》的下位法,其有关定义应与《教师法》中的定义一致,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学的人员并未被上述教师资格相关法律法规囊括在内。
但须留意,上述列举的《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均发布和生效于1994年至1995年,而原《民促法》最早也是于2002年才颁布,《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过于陈旧,而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应可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的人员均需取得教师资格的端倪: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的《民促法(2016)》第二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15]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16]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 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17] ",另外,作为陆续出台的配套文件,上文提及的广东省"6号文"及"8号文"均明确规定"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18] 。"该等配套文件中有关教师资格的规定几乎覆盖了当下K12课外辅导培训机构中的全数教学人员,而非仅规定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要求。这一要求如严格落实,预计将导致行业内机构普遍的不合规事项,并影响行业内机构根据《民促法(2016)》办理取得公司制下(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及其续期。
(四) 线上资质
除个别专门从事在线教育的上市案例,如沪江教育、宝宝树(均处于香港上市申请中)外,其他民办教育企业于线下实体从事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培训业务外,往往同时也会于线上搭建平台,通过在线直播或录播视频、教材、课件分享的方式辅助其线下业务。那么对于该类主体是否需就其线上业务取得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视听许可证》")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19] 。
1. ICP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处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对象为"上网用户",而非"公众" [20],其次是否需要取得ICP证的区别在于其互联网服务属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即有偿还是无偿提供服务。因此,若该等民办教育企业所从事的线上业务需向用户额外收费(如付费观看教学视频、付费下载课件、在线教学等),无论该等用户本身是否为该等民办教育企业的线下学员,均需就其线上业务取得ICP证。
2. 视听许可证
与上述ICP证的有关规定不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此处的关键词为"公众"和"视听节目"。其中视听节目除这里定义的经"制作、编辑、集成的视音频"外,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分为四大类,四大类进一步分为十七小类,其中第三小类至第二类,涵盖有关教育内容的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及编辑,以及向在线公众播放该等内容,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何谓节目类视音频与非节目类视音频作出更详细的定义和区分。
对此,我们曾咨询有关主管部门"一教育类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和APP,以直播形式授课,是否需要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回复为"互联网教育企业开展以提高特定人群专业水平为目的网络视音频教学活动,如通过互联网开展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远程教育活动,不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管理范畴。"
此外,根据卓越教育(港股上市申请中)的招股书申请版本披露,"通过我们的在线平台或移动应用程序制作并编辑向公众传播的课程材料及视听内容,可能被视为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下的网络音像节目服务。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函,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我们无需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与上述视听许可证类似,《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关键词是"公众"。《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首先通过互联网传播、供用户下载的课件、教材等应可满足网络出版物的定义,区别只是在于网络出版物的提供对象是不特定公众还是特定的线下学员。因此,网络出版物的提供对象只是特定的线下学员,或将无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正如华图教育(H股上市申请中)的招股书申请版本中披露:"据中国法律顾问告知,鉴于仅有限的若干付费学员而非《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内所提及的公众可获取我们的付费培训视频及课程资料,我们向注册学员提供的付费培训视频及课程资料并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范畴且无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然而,于往绩记录期间,由于我们允许任何人士于我们的网站或移动应用注册,并获得我们的免费培训视频及课程资料,我们向网站及移动应用的注册用户免费提供若干培训视频及课程材料,其被视为属于网络出版范畴,因此可能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5]《民促法(2016)》对于"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未予定义和划定范围,此部分为根据立法沿革和体系解释推定而得。具体请参见下一部分《2.过往经营性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存疑》。
[7]此处的"民办学校"不同于上文《送审稿》语境下的"民办学校",下同。
[10]《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1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三条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13] 此处仅指从事K12课外辅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下同。
[15]同时该法的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16 ]同时该法的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17]此处的"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应指向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20]例如下文提及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