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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系列丨兵法视角下之出海战略布局(四):有所为、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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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

题述

本系列境外投资文章以法律为主视角,从出海战略布局规划、架构搭建、国别择选、出海经验谈等方面,为出海远征的中国企业提供管窥之见,以期能协助中国企业谋定后动、行稳致远。

继前文境外投资系列丨兵法视角下之出海战略布局一(概述及愿景)、(地利)、(天时),本文对出海战略布局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规划进行探讨。

图1. 孙子用兵与企业出海

一、任务丨企业出海之“为”与“不为”

《孙子兵法·谋攻》:

  • 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

《孙子兵法·九变》:

  • 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

《孙子兵法·虚实》:

  •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

愿景已定,天时已明,地利已择,接下来是关于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深思熟虑。

企业远征,壮志凌云,广阔天地,大有可为。与此同时,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愿做什么、能做什么。不愿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何取舍和规划。

外部产业政策方面,产业、技术、项目,哪些能出海、哪些不能出海?哪些出得了中国,但入不了目的地的国境?

外部市场环境方面,上下游、客户、竞争对手在东道国和地区的存在和发展状态,是宽航道水大鱼大、大可作为,是狭路相逢勇者胜、硬仗对决,还是避重就轻、差异化发展?

内部企业商业战略方面,根据出海的阶段性目标以及自身发展状况,出海是投石问路小耕试验田,还是集中优势兵力资源开辟主战场?是整建制还是因地制宜配置分工?

让我们从对出海企业而言较为客观不可控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开始说起。

二、任务丨行业技术出海政策之“可为”与“不可为”

百舸争流千帆竞,借海扬帆奋者先。近年来,各行业出海可谓百花齐放,包括在聚光灯下的AI、芯片、跨境电商、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生物科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所涉行业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类别。

图2. 2023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行业分布,数据来源: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然而,能够境外投资哪些行业、投入哪些技术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出海企业在战略布局规划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境内外双重界面:

  • 在境内,企业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特定行业技术的境外投资和出口政策法规要求,令行禁止,即“出得去”
  • 在境外,企业需要遵循目的地国家地区对特定行业、技术准入限制和安全审查要求,即“进得去”

图3. 行业技术出海双重界面

(一)行业技术出境“结界”

我国关于境外投资和进出口的行业技术政策可以分为四类:

  • 鼓励开展的行业、技术(“鼓励类”)
  • 限制开展的行业、技术(“限制类”)
  • 禁止开展的行业、技术(“禁止类”)
  • 除上述之外、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业、技术(“允许类”)

除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外,各省市政府由于区位资源差异,对优势技术、重点产业等有地方发展战略规划,通常也会就境外投资行业、技术出口颁布地方法规和政策。

1. 出得去:鼓励类

鼓励类境外投资行业和技术主要包括可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的行业技术。

正如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所指出,要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国家积极引导对外投资健康安全有序发展,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布局。对于鼓励类行业技术出海,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出具了多项政策文件,从政策方针、财政资金、保险服务、海关监管、税务优惠、外汇管理等多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为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畅通了出海渠道。

2. 不一定出得去:限制类

限制类境外投资行业和技术主要包括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宏观调控政策、央国企主业不符的行业技术:

  • 敏感行业技术核准:限制类行业技术涉及相关敏感行业或技术的,需事先取得发改部门及商务部门的核准
  • 国资监管限制要求:作为央企、国企,需关注境外投资领域与经监管机构确认的主业相符,境外投资运营治理需在国资监管框架内进行。对于非主业投资,需根据国资监管授权层级规定提交请审核
  • 其他限制要求:除上述之外的其他限制类行业技术,虽无需主管部门核准,但相关出海在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监管审批等方面较鼓励类、允许类出海仍存在一定的不便。例如,相关项目可能存在不会受有“财政性政策资金”支持,不纳入“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库等的诸多限制

3. 出不去:禁止类

禁止类主要指禁止涉及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行业技术出海。对于央企、国企,还禁止参与国资监管机构及企业自身列明的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行业技术。

对于禁止类行业技术,无论从投资主管部门角度还是国资监管角度,均严格禁止企业进行相关境外投资和技术出口,国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罚违规投资行为。

4. 出得去:允许类

允许类境外投资行业和技术主要指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之外的,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业技术。对于允许类行业技术出海,一般经由主管部门备案即可进行,但相较鼓励类,通常无特别政策优惠。

(二)行业技术入境“结界”

不同东道国及地区的政策、法规制度、行业发展状况迥异,同一地理区域的不同国家、地区状况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东道国和地区对特定行业技术的政策法规亦可以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以及其他允许类

企业在做出海战略布局规划的过程中,不仅要对我国的境外投资行业技术法规政策有所了解,还需知己知彼的了解目的地国家地区乃至具体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程序及准入限制,并对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申报、税收优惠等政策深入学习,以确定特定行业技术不存在外资限制的有形或无形的壁垒,能够进得去目的地国家地区市场。

1. 进得去:鼓励类和允许类

对于鼓励类和允许类进入的行业技术,出海企业可在战略布局中重点关注目的地行业发展现状和规划、特定行业招商引资政策,以优化企业海外经营成本,提升进入东道国后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例如,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东道国推出的“区域/国际总部计划”或所得税优惠、资金扶持政策,降低企业成本,有效搭建出海架构体系。

2. 不一定进得去:限制类

东道国限制类行业技术对出海布局的搭建、项目时间安排,乃至出海成败均有较大影响。出海企业应明确东道国对外资投资在特定行业持股比例、审查要求、资质证照等方面的限制,以期可以合规进入东道国市场。

例如,若计划出海美国,新任总统近期签署了“‘美国优先’投资政策”(America First Investment Policy)的备忘录,企业需关注该等政策对中国背景企业在美投资的立法和政策的影响,并在出海投资涉及美国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医疗保健、农业、能源、原材料或其他战略领域时预先做出规划和应变预案。

3. 进不去:禁止类

对于东道国和地区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技术领域,出海企业需在战略布局中“有所不为”,实时关注政策调整和转机。

例如,如拟投资沙特的石油资源的勘探和生产、劳务服务等特定行业,需根据沙特最高经济和发展委员会会定期发布、修改的禁止外商投资行业清单进行适时调整。

三、任务丨项目出海政策之“可为”与“不可为”

图4. 项目出海双重界面

除行业技术出海面对的内外“结界”之外,与具体行业和技术关联性不大、但就具体项目而言的国内外政策限制,出海企业也需掌握了解。

(一)项目出境“结界”

项目出境监管主要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政策:

  • 项目出境限制类政策主要体现在对项目额度的特定监管:
    • 中方投资额超过一定额度需向发改部门备案
    • 央企、国企需严格遵循境外投资负面清单要求,就境外投资数额特别重大的项目,需经过国资监管特别审核
  • 项目出境禁止类政策主要体现在各级国资监管的负面清单要求。央企、国企对于以下负面清单主要禁止投资的项目,不得进行投资:
    • 指标不符:企业资本金、预期收益率、投资额、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不符
    • 性质不符:不符合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 程序不符: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 项目安排不明: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

(二)项目入境“结界”

项目进入东道国及地区需要考虑当地对外商投资额度、投资者来自特定国别、是否国企背景、是否政军背景等因素的特殊限制,如涉及,可能面临东道国特别审查乃至禁止的风险。

以于美国项目投资为例,“‘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中明确将利用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包括CFIUS审查),以限制与中国有关联的人投资。虽然该备忘录仅是一份宣誓性文件,具体政策法规尚待落地,但出海企业在战略布局涉及赴美投资时,需对此做好风险预测和应对准备,包括对可能的投资架构进行调整。

四、任务丨业务出海之“可为”与“不可为”

在境内外法规政策层面确认行业领域、技术出口、项目方面出海无碍之后,出海企业需要考虑在目的地国家地区布局什么业务板块,以及匹配哪些职能部门。

(一)海外业务部署之轻重取舍

对游击队而言,只要没有输就是赢;对于正规军而言,没有赢就是输。出海企业在海外业务的选择和部署上,要综合考虑阶段性发展目标和当地市场环境,不同的目标和市场下有不同的业务发展任务,有不同的胜败检验标准。

出海企业应注意避免实践中较容易出问题业务战略部署情形:

  • 在海外本地以及外来竞争者云集且市场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开展同质化业务,把内卷式营销模式带到国外,继续低效恶性循环发展
  • 在海外不熟悉的地区和市场,不做试点和小步迭代,直接倾注大量资金和资源打造新业务产品和新业态,导致试错成本较高
  • 尽管总部的国际化管理经验和制度建设尚薄弱,但在海外广为攻城略地,布点协同性不强的业务板块,导致战线过长,管控治理不力,后勤支持不顺
  • 缺乏战略目标聚焦,在海外市场上什么都想做,什么都割舍不下,广撒胡椒面,平均用力,分散资源
  • 业务部署重点的方向判断失误,把时间和资源浪费在非战略市场和疲软产品上

(二)海外职能部署之轻重取舍

与业务板块出海相关的是内部职能部门的海外安排。出海战略的目标和业务板块布局,决定了哪些职能部门落地何处协助海外业务的发展。

图5. 企业出海职能定位

战役任务决定了兵种的派遣和分工的不同:或前线侦察、或作战攻坚,或地区总部、或后勤保障。与此类似,出海企业可在国内外法规政策允许前提下,结合出海目的和目的地的资源、市场等情况,布局生产、制造、研发、运营、分销、市场、物流、服务等环节。或抓住产业链中的主要利润点,或顺应政策要求于目的地建立研发中心、产业园区、物流中心,或符合环保政策要求、材料本地化率、劳工保护法规、数据合规要求,综合考虑设计内部职能环节出海的排兵布阵。

此外,出海企业还需均衡考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战力资源分配的平衡,以免顾此失彼,此消彼长,后方失守。

五、任务丨企业出海vs国家产业升级

最后谈一点看似的题外话。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坚韧难摧的万鳞甲背后,是每条龙的使命感与付出。作为心怀四海同时情系家国的企业家,如何平衡好产业群体出海与国家地方产业结构健全高质量发展的关系?

在产业转移浪潮中,出海企业既是独立的个体,也是各产业链条中的一环。完全市场化导向的产业外迁可能重蹈发达国家“去工业化”的产业失衡局面。出海企业在战略布局时需权衡:哪些关键业务和核心技术须保留在国内,哪些可有序出海并反哺境内行业和技术发展?如何让企业出海成为国内产业技术升级的“加速器”,而非空心化的“催化剂”?

出海企业可建立“既要全球化效率,又要本土化韧性”的双重思维框架,一方面在全球舞台上打磨、成长、迭代、优化和不断完善,一方面理解和配合国家地区产业发展政策,有所为有所不为,平衡和兼顾企业个体的逐利性与国家/地区的产业健全发展。

结语

在出海战略布局的任务取舍中,中国出海企业需明确出海目的,熟悉境内监管政策制度,调研东道国最新政策详情,建立境内外“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的四级双向分类监管分析框架和决策维度。同时,将企业出海的个体实践融入国家产业发展的大局中,在国际市场布局中实现国家发展与企业价值的良性共振。

限于篇幅,出海战略布局中的其他关键因素将在后续篇章中陆续介绍。敬请关注。

本文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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