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资企业“走出去”和响应“一带一路”倡议的进程中,中资银行扮演了无比重要的角色,为企业在海外投资、开发和并购项目提供了大量信贷资金,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在绝大多数类似项目中,银行仍然要求企业提供“全追索”的增信方式,有些银行甚至明确给企业发出“没有全追索就做不了贷款,没有例外”的讯息。这种一刀切的信贷要求,为民营企业海外主业投资的债务杠杆举借,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需要被改变。
所谓“全追索”,即是指借款人集团中资产负债表规模庞大的一家成员单位(往往是集团母公司)为贷款风险在整个贷款期内100%兜底,如果借款人(往往是一家资产负债表规模较小的成员单位或为项目专门搭建的SPV)发生贷款本息违约,则由该兜底单位就此承担100%的责任。全追索增信的典型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对保证担保措施的收紧,也衍生出了“维好”、“资金承诺”等变种方式。但究其实质,仍然是由一家财力雄厚的机构,确保贷款本息的全额按期回收。
全追索增信对于有条件的央企或大型国企而言,并不困难。相对于他们动辄几千亿上万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总额而言,一宗十几亿美元的投资,60%到70%的债务杠杆算不上太大的负担。但是对民营企业而言,则要困难得多。往往即使企业愿意提供全追索,银行也顾虑到企业的资产总额较低、负债率业已高企,从而拒绝给予融资便利。
我们认为,中资银行普遍坚持要求全追索增信、对于有限追索甚至无追索融资长期存在畏惧或犹疑心理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欠缺对海外投资目的地的了解
与不少国际同行相比,中资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历史长度和覆盖广度、深度都尚有不足。目前已经设立的海外分支机构,也在相当程度上欠缺融入、深耕当地市场的决心和举措。即便是设立于市场发达、法治规范的国家的分支机构,在参与同业拆借、投资级债券交易、房地产融资和个人零售业务之外,似乎也没有动力和压力参与当地的PPP项目、商业项目融资等。这一情况的典型后果之一就是未能有效积攒当地同业市场在这些领域的专业技能、人才和技术资源,难以为身处国内的总部贡献太多具有本地价值的经验积累,也难以为总部打算支持的中资企业当地项目的融资提供更具有灵活性、针对性的信贷评审、风险管理服务,从而使中资企业在一个有限追索或无追索融资成为常态的本地项目融资市场中,仍然不得不循用全追索融资模式。
二、欠缺对产业、行业的理解和风险评估能力
据我们观察,一些主要中资银行在十几年前,曾经有过较长一段时间,积累了不少化工、电力、工程、矿业背景的银行家,他们为推动银行向中资企业“走出去”项目提供融资,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他们基于自身的行业背景,在风险评估、信贷评审、贷后风险管理方面,起到了企业和银行之间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也使银行从事相关产业境外项目融资的信心倍增。随着事业的发展,他们也逐渐进入银行的高级管理人才序列。
然而,当前中资银行似乎普遍在中层缺乏具有类似产业背景的银行家。仅以电力项目为例,中资企业在海外建设、投资和开发独立电站项目上奋斗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十年,除了一些条件相对复杂的新能源项目(比如海上风电)以外,电力项目对中国市场主体而言,应该已经不再是一个新的融资领域。我们的经验是,无论电力投资项目的发起人是央企还是民营电力企业,主流的中资银行仍然相当缺乏对项目自身风险评估、财务模型审计的专业能力,一方面主要依赖企业提供的测算数据,另一方面对企业提供的口径秉持怀疑态度。即使针对市场运行良好、商业法律规则明晰、长期购电协议价格透明且外汇储备充足的境外市场的传统电力项目,中资银行也难以放弃全追索的融资模式。这对于银行短期贷款安全而言,固然不是一件坏事,但长此以往,中资银行势必自缚手脚,海外市场(尤其是发达市场)面临逐渐被国际同行蚕食的风险。
纵观国际市场上领先的欧美、澳洲、日本等地头部银行,无一不积累了数量可观的出身产业和行业背景的银行家,他们深度参与供职银行的风险评审和信贷结构搭建工作,这是这些银行支持本国企业在母国以外的市场(比如东南亚、非洲和拉丁美洲)攻城略地的巨大后盾。与他们相比,我国的银行业机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企业信用监测和奖惩体系有待进一步发展
毋庸讳言,我国企业信用监测机制未来还有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与之相配套的奖惩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就很多民营企业而言,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银行似乎普遍对其信用仍然抱持一定的谨慎态度,这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有限追索信用结构的搭建。
四、项目落地国国情影响
平心而论,中资银行在“一带一路”项目中起到的作用是相当巨大的。“一带一路”沿途欠发达、发展中国家居多,普遍法治不昌明、外汇储备少、主权信用和企业信用要么较低要么相关信息欠奉,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普遍选择避开这些市场的项目,即使参与,国别授信额度也极低,难以为中资企业所使用。而中资银行在这些项目中,起到了有利的支持作用,这也是与中资企业愿意且能够提供全追索信用增持所分不开的。相比欧美银行,中资银行对中资企业有更深更广的了解,对其更能形成贴近真实情况的信用评估。二者在总部层面或境内范围内的普遍合作,也是潜在制约企业海外项目违约冲动的有效措施之一。
从企业效率角度来看,应将资源有限的全追索信用支持,留给技术上具有创新性、试验性、不确定性的投资项目,或落地国家或地区商业环境较差的项目,或项目产出现金流稳定性差的投资项目,而对于技术成熟、落地国家或地区商业和法治规则昌明、项目预期现金流稳定性高的项目,应尽量说服中资银行接受有限追索的融资模式。
实践表明,在不少落地发达国家或市场的海外并购项目中,一些中资企业已经逐渐转向国际银行寻求有限追索甚至无追索并购融资,且这一趋势仍在持续,这其中既有央企,也有民营企业。除了国外贷款市场的外汇贷款利率当前较中资银行资金成本更有优势外,国际银行在信贷和担保结构层面,基于其自身在行业、财务和风控方面更为深厚的经验和技能积累,能够响应中资企业的诉求,提供有限追索甚至无追索方案,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们也看到,在类似项目中,也有个别中资银行作为参贷银行,勇敢地迈出了第一步,跟随牵头银行和银团其他参贷行,在自身风险敞口金额可控的前提下,开始了积极的探索。我们相信,随着中资银行逐渐发展成熟,随着其行业、产业经验的不断积累,随着其对海外市场的深入了解和渗透,中资银行终有大胆拥抱有限追索融资模式的一天。